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7/23/133761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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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轮功学员要求新加坡撤诉遭无理骚扰(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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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6年7月23日】2006年7月20日,韩国法轮功学员在首尔新加坡驻韩国大使馆,就新加坡政府指控新加坡当地法轮功学员“非法集会”一事进行抗议及在晚上的烛光守夜活动时,受到新加坡大使馆所属的“金融大厦”管理人员的骚扰、谩骂及肢体攻击。 7月20日下午,五十名韩国法轮功学员在新加坡驻韩国大使馆所属的“金融大厦”门前抗议新加坡政府对法轮功学员的无理指控,要求新加坡政府立即撤销对此9名法轮功学员的指控,并递交了抗议信。 法轮功学员的活动刚开始就遭到了“金融大厦”(该大厦所有权属新加坡大使馆)管理人员的阻止,并且抢走了法轮功学员举行活动时所用的麦克。 其后,韩国法轮功发言人吴世烈在递交抗议书时,新加坡大使馆工作人员不允许他进入大使馆内,称会有工作人员到大使馆外受领。但由于新加坡大使馆在该大厦的第28层,而该大厦平时是对外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进入。吴世烈在向大纪元记者叙述当时的情况时说,当时,他想到一楼的大厅里等待。但在通过自动旋转门时被“金融大厦”管理人员强行封闭在其中,使吴世烈处于短暂监禁状态,“金融大厦”管理人员并用手转动该门碰撞吴世烈。 晚上,法轮功学员又在该大厦门前举行烛光守夜活动时,该大楼管理人员又以法轮功学员活动地点为大厦所属地域为由,要求法轮功学员离开,在遭到拒绝后,几名管理人员摔了法轮功学员摆放在道边的展板、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谩骂及肢体攻击。法轮功学员叫来了警察后,该大厦管理人员回到大厦内,攻击行动大约持续了半个小时。 韩国法轮佛学会负责人崔锡政强调这次活动是完全合法的。韩国法轮功发言人吴世烈认为这些行为是受到新加坡大使馆指使的,完全是“为了换取中共的欢心而表现出的行为”。 2006年7月14日,新加坡政府以“非法集会”的名义,控告了九名当地法轮功学员。这一指控是针对9个月前,也就是去年10月22日和23日,一些法轮功学员在地铁站和商业街乌节路上派发资料一事。 以下是韩国法轮大法协会谴责新加坡警察对法轮功学员非法起诉的声明书 新加坡警察于7月14日,以去年10月在Orchard Road“非法集会”的嫌疑将9名法轮功学员起诉到法院。警察所说的Orchard Road“非法集会”是去年10月22日和23日两天间,在Orchard Road共9名的法轮功学员举着标语和横幅和平的发放真相传单的事件。警察对这些学员强加了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 不仅如此,新加坡警察还对几年如一日在中国大使馆前坚持和平请愿的黄才华女士,以故意骚扰嫌疑逮捕了她。黄才华当时是一个人在炼功,上面挂着抗议李岚清迫害法轮功的横幅。 今年5月28日,新加坡媒体发表了前中共610办公室头目李岚清受李光耀邀请在新加坡国立大学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新闻。 之后新加坡陆续发生了强行遣返法轮功学员、阻碍扰乱法轮功的讲真相活动等一系列事件。 例如6月2日,持有合法居住资格的法轮功学员聂歌工作许可证突然被取消,被警察带走非法监禁了8个多小时, 6月14日,新加坡移民局对合法身份居住的中国籍法轮功学员杨女士发了3天之内离境的通知,但后来得到国际人权组织的帮助而延期。 7月10日,新加坡移民局又对提出上诉的法轮功学员的延期申请做出不再考虑的决定,下了第二天为止必须离境的命令,并且同一天上述的9名法轮功学员接到了7月14日为止要求上法庭的传票。 如此,新加坡警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在执行法律中欠缺了客观性和合理性,又是非常不公正的,对新加坡和新加坡国民来说是极大的耻辱。 新加坡警察和当局的态度是新加坡政府主动放弃主权,露骨的讨取中共的欢心而扮演附庸(从属)国的角色,也是新加坡国民的耻辱。 目前全世界都被加拿大独立调查团发表的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真相震惊之时,新加坡政府却公然纵容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在经济利益诱惑面前轻易放弃主权,这是新加坡国民的悲哀。 新加坡媒体也无理智的跟随着对法轮功进行造谣宣传,内政部长黄根成对讲真相的法轮功学员数次施加压力,并企图分裂学员,警察对正式法律注册的法轮大法学会,施加了“如威胁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取消注册等威胁,真是让人感到遗憾。 对跟随中共的要求没有任何主张的新加坡领导人和新加坡政府的态度感到悲哀,全体法轮功学员如此声明: 1 新加坡政府立即撤销对全体9名法轮功学员的起诉。 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失败的是既成事实。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行为没有任何错误。我们希望新加坡当局尊重道义良知,撤回对法轮功学员的起诉。严肃提醒新加坡政府不要换取中共的欢心,只有这样才能有新加坡的美好的未来。 2006. 7. 20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6/7/25/75902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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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2006年07月22日 发稿:2006年07月23日 更新:2006年07月23日 01:42: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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