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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对“新型罪恶”的调查和制裁方式(图)


    文/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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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6年7月16日】2006年7月6日,乔高和麦塔斯发布对中共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独立调查报告。读了这份报告,我很认同两位独立调查员应对“新的邪恶形式”的思路和方法。

    调查难度与结论的认定

    对中共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指控的调查难度很大。在报告中,作者已经把这些难度剖析得很清楚。“如果摘取器官确有发生,那么在场的人不是罪犯就是受害者,而没有旁观者。因为据指控,受害者都被杀害并被火化了,尸身已无处可寻,更谈不上验尸。没有幸存者来讲述他们经历的暴行。那些罪犯不大可能承认自己犯下了这种反人类罪行。……如果这种罪行发生了,那么犯罪现场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一旦摘取器官结束,手术室又同其它空着的手术室一样了。”

    调查的难度还来自于中共犯罪的隐蔽性和对罪恶的竭力掩盖。中共一边以“人权最好时期”标榜自己,迷惑国际社会,一边则不遗余力地实施着灭绝性迫害。

    但是,两位调查员并没有因为调查的难度而退却,而是“用了所有可用的方式,归纳推理,演绎推理。”最后,通过对18类证据的举证和反证,认定对中共“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指控是真实的。

    调整法律,对应活摘器官犯罪

    报告中公布的部份证据显示,参与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人员,来自公、检、法、医院、劳教所和监狱等领域的各层官员,而这些人手里掌握着国家的行政权、司法权等。而受害方是目前中国无论在舆论导向还是政策实施上都受到极端贬低和歧视,并被中共进行非人性化处理的法轮功学员。

    一个民间的修炼群体对抗中共制下的强大政权,在司法规则面前,两者地位的反差巨大,此外,施害者严重垄断证据等。因此调查员考虑用“本证”、“反证”,还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等司法原则来加强原告的地位,以恢复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

    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即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allegation)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例如,报告中提到,2000至2005年的6年间,中共官员必须对41,500个增长的活体器官来源提供合理的解释,否则就可以推断,原告的主张或指控是真实的,即这些活体器官来自被中共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世界应共同对应中共的反人类罪恶

    报告中建议,“那些比我们更具备调查能力的政府、非政府和政府间的人权组织应该严肃对待这些指控,并对这些指控的真实性做出自己的判断。”

    对于人权组织的行动,麦塔斯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了关于调查取证的问题,他说,“活摘器官这是一种不同的人权侵犯方式,它不是人权组织、机构通常习惯调查的典型侵犯。不只是罪行本身的惨烈,而是能得到的证据是不同的。所以可能需要变换调查方式才能得出结论。”

    对于政府的建议,调查员们在报告建议部份的第九条,以加拿大为例说,“人权对话形式应该停止。”

    加拿大保守党联席会主席雷汉姆·杰福7月13日建议,加拿大联合包括美国和欧洲国家在内的其它有志参与的国家,结成国际联盟,共同对中共施加压力,让其打开国门,让人们看到事实真相。杰福说,“不但加拿大政府要采取行动,我们还要和其它国家政府合作,将这一事件诉诸法律,将其提交到适当的国际法庭。”


    纽伦堡大审判时,接受审判的德国战犯

    历史上,人们应对前所未有的罪恶时,都曾开创过新的调查、审判的先例,例如,历史上针对二战战犯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是第一个国际法庭。再如联合国对卢旺达大屠杀成立的卢旺达问题法庭是第一个特别审理灭绝种族罪的国际法庭。

    “违背供给者的意愿,系统或普遍的强行摘取器官是一种反人类罪。”鉴于反人类罪对人类的严重危害,以及全球对加强国际司法秩序的愿望和努力,相信联合国和各国政府一定会采取行动,制止这一新形式的反人类犯罪。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6/7/27/76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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