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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类同修如何摆正训练与学法炼功时间冲突的建议


文/大陆大法弟子 火烧云

【明慧网2006年6月29日】通过师父的慈悲点化,我写出此文,希望对那些学艺术、音乐类的同修提供一点如何摆正训练与学法炼功时间冲突的建议。以便大家能更好的做好“三件事”。

我们地区有几个学音乐、美术专业的大法弟子。就拿我身边的两名同修来说吧,同修A是学钢琴专业的学生,同修B是学美术专业的学生。由于他们所学专业的特殊性,他们不得不用很多时间来训练以便提高音乐和美术方面的技能和技艺,致使他们很少能象我们其他同修一样用很多时间来做师父要求的正法时期大法弟子做的“三件事”。

当然不是说他们忙起来就不看书,就不修了,只是他们还没有真正的精進起来,还没有摆正好学业和学法炼功的关系,所以很少有时间来认真学法和炼功。

就这个问题我和同修A、B交流了一下,他们觉的:“师父说过了,我们要最大限度的符合常人状态去修炼,学生就是以学业为重,就应该学好自己所学的专业,学习与修炼同样重要,何况音乐、美术也是宇宙中某一个体系的神所留下来的,学好自己的专业也等于是在证实法,也等于在救度那里的众生。”当然了,在这样一个层次上的这样一个理解也不能说是错的。

我也知道一个学古筝专业的同修C,但为什么她会有那么多的时间来做“三件事”呢?

先让我们一同重温师尊的以下讲法:

“问:作为一个博士生,要做好科研需要全身心的投入,但又要学法讲真相炼功,老觉得时间不够用。
师:还有提此问题,师父早已解答很多次了。我想哪,作为修炼的人,你们还是应该把大法摆在第一位的,但是你也要做好你的工作,你要尽量去做好,至于说怎样摆,具体的还得你自己来安排。你说我太忙了就不看书了,那就等于是不修了,我就完全投入到工作中去了,那你就是常人了。只是摆不好这些关系?那你就安排好嘛,这是很简单的事情。其实我在《转法轮》中已讲得很清楚了。学好法,修炼中绝不会影响你什么,反而工作起来、学习起来事半功倍。”(《二零零三年元宵节讲法》)

正因为她摆正了学业和学法炼功的关系,这样一来她既学好了法,“三件事”也做的不错,而且学习起来真的事半功倍。只要你基点对了、方向对了,那么你做的事魔难就小。况且师父的近期讲法中也说了:“所有的一切都得做好却不能过,一过又是执著。而且对大法的态度要摆正,把自己真正的视为修炼人,如何精進,如何对待法,怎么样修,包括你看书时间的长短比重,都不能忽视,而且更重要,因为这就是你们的路,你们要走的路。”(《2006年加拿大讲法》)

下面我就站在法上来谈谈我的看法,希望对有类似情况的同修一点帮助。

师父在《2005年旧金山讲法》中讲过关于大法如何选择修炼方式的问题。师父为什么不选择这么多生命的修炼方式?因为“大道无形”,因为法大,因为是宇宙的大法直接在度大法徒,宇宙中一切生命、一切物,不管无形的还是有形的,只要你在这个宇宙中,一切的一切都是这部大法开创出来的,所有的一切都包含在这部法里,其中也包括音乐和美术。

表面上看同修C的古筝技艺越来越好,按照常人的观念,就会有人说:“她很有天赋,是刻苦训练的结果。要想弹一手好曲就必须拿出很多时间来天天练习,要不哪来的提高?只有多练习才能出成果。”这不就是我们要修去的常人的观念吗?如果站在法上的同修来看,就是另一种答案了,是因为她人不错,学法学得好,心性提高了,道德提高了,境界提高了,她那一体系的更高的神就让她开智开慧,就让她有所造就、有所创造、有所提升。常人怎么知道这些呢?而我们炼功人是都要清楚的啊!

所以说来说去,要想真正的提高技艺就必须把学法炼功、提高自己放在第一位,只有学好法的前提下才能证实好法,而不是学好自己专业的前提下来证实法。当然,不是叫你不学好自己的专业,这样你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又成了新的执著。我有我自己要学的专业,我有我自己的路要走,但我更清楚学法炼功的重要性,所以我每天的专业学习时间是从学法的时间中抽出来的,而不是学法炼功的时间从专业学习中抽出来的。

如果不能站在法上认识法,时间长了就可能会被旧势力钻空子。既然你认为要提高技艺就是要象常人那样用很多时间来刻苦训练,那么好,旧势力就会给你制造更多假相,让你用更多的时间来练习,而最后练习的结果又不尽如人意,因为你并没有认真学法,层次还没有提高上去,那你那一体系的更高层次的神就不会让你开智开慧,就不会让你有所造就、有所创造、有所提升。所以到最后你会很“自觉”的用更多的时间来练习以便提高技艺而忽视学法炼功,这样你就中旧势力的计了!

让我们记住师父讲的法:“学好法,修炼中绝不会影响你什么,反而工作起来、学习起来事半功倍。”(《2006年加拿大讲法》)

本人层次所悟,望同修慈悲指正。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6/7/26/75926p.html)

成文:2006年06月27日  发稿:2006年06月29日  更新:2006年06月28日 23: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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