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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州市槎头女子劳教所被迫害经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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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6年6月26日】我叫陈华,女,34岁,来自中国广州的一名法轮大法弟子。原就职于一家大型国有外贸企业集团,于1997年3月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修炼后慢性胃炎和丙种肝炎迅速不治而愈,尤其是丙种肝炎的阳性转阴性,肝功能完全恢复正常被视为奇迹。在法轮大法“真善忍”的指导下,心性平和慈善,在社会工作及家庭上受到良好赞誉。

    高精度图片
    受迫害前的陈华
    高精度图片
    2004年4月—7月受迫害期间

    自1999年中共打压法轮功至今7年多以来,我曾五次被非法关押于广州天河区看守所,一次短暂关押于广州天河区洗脑班,两次非法劳教,非法劳教期分别为两年及两年半,均关押于广州市槎头女子劳教所。第一次非法劳教超期关押(2000年7月~2003年1月),第二次自被非法关押起绝食绝水80多天(2004年4月~2004年7月)而所外就医。

    我辗转来到泰国,已申请联合国难民。现将本人在广州槎头女子劳教所被迫害的经历予以披露,并附两份在劳教所期间冲破重重“夹控”详实记录下来,再冲破重重“关卡”传递出来的受迫害实况原始资料。

    第一次非法劳教超期关押(2000年7月19日~2003年1月23日)

    第一次非法劳教期间,我不转化、不配合迫害,被加期五百多天、关禁闭、车轮战式洗脑等诸多体罚虐待(详见附件)。目睹两名年轻未婚大法学员在强制转化中精神失常,她们是宋津、周洁丽。2002年初,由于长期不“转化”(放弃信仰),被单独关押于“后院”——专门关押不转化法轮功学员的两层楼房,底层为禁闭室。两名吸毒犯24小时贴身夹控,禁止与外界接触,每天安排不同的人不同的方式前来强制转化。

    劳教所实在没招时,曾出动所长进行三个月的“攻坚”,最后所长说我太顽固,要放我到北方,保证我会转化,叫做“异地执行”,一旦上面指示下来,我是首选对象,所里已经定下来了。还劝我在槎头(广州)至少有亲人在(虽然没有接见的机会),赶快转化了就可以见家人了,一旦异地执行,到时想见都见不了了。当时大约是2002年6、7月份。

    2002年9月底开始,劳教所专管迫害法轮功的干警到北京团河劳教所所谓“学习交流”后,回来就将不转化的学员放到“黑房”施以酷刑。接着由几个自称从北京来的已转化的人,其中一高大姓徐的男人自称是北京研究会李晓妹的丈夫,一五十多岁女人岳惠玲(音)、中年女人张丽君(音)伙同吸毒犯和劳教干警施刑。2002年10月14日,当时我已被非法超期关押了三个月,早上约九时,管教说要找我谈话,把我带到一间黑房—门窗用报纸封严,岳惠玲和张丽君在里面要和我“交流”,我怎么也不搭理这些邪悟的恶人,于是姓岳的调笑我为什么不理她,不看她,让我别紧张,接着就动手说给我“按摩”,掐我全身和穴位,还把嘴凑过来,扳着我的头要强行亲我。我忍不住大叫“别碰我,你放尊重点”,她们说“终于出声了”,随后招来门外待命的三四个吸毒打手和已转化的帮凶,把我手脚都捆绑起来。

    我被“绑腿”(双盘再用床单8字型捆绑、双手反绑在后,放在房中间,再殴打、灌辣椒不准睡觉、不准上厕所、在耳边高声攻击谩骂洗脑)十几小时,当时就站不起来走不了路。我目睹两名三十岁出头的学员被这样折磨成腿残废,她们是焦健和唐乙文。紧接着“十字站”(把手一字型铐在铁床上,拉到极限)殴打双腿,双腿立即又肿又瘀,不准上厕所,小便就撒在裤上。还铐住手强行把笔插入手中签字等折磨,手都戳出血来,这样连续三天。在神志不清状态下,我签了“三书”,做了大法弟子决不应该做的。2003年1月23日释放。

    再次被绑架到槎头劳教所(2004年4月23日~7月14日)

    2004年4月23日傍晚,广州市天河区610闯入我经营的食店,赶走客人、扣留员工、抄店、抄宿舍、抄家,把我绑架到广州市天河区洗脑班。由于我从被抓那一刻起绝食绝水抗议,四天后转送天河看守所,5月12日610人员向我宣布劳教两年半,约一周后再次送到槎头劳教所。

    我没有停止绝食绝水抗议、要求无罪释放,同时独自进行申诉和行政诉讼。专管大队的教导员曾不小心埋怨天河610怕槎头所拒收,故意隐瞒了我长期绝食的情况,否则槎头劳教所拒收。可见610组织的邪恶,对“兄弟单位”都耍黑手。

    劳教所强行鼻饲,胃管插入后7天才拔出,管子都发臭了,然后再插另一个鼻孔,轮番操作,共计80余日。直至心脏出现早搏、心率过缓等险情才在7月14日由家人领回家“所外就医”。

    附件一:克服重重困难捎出来的揭露邪恶迫害资料(一)

    高精度图片
    (正面)
    高精度图片
    (背面)

    内容摘要:

    广州槎头妇女劳教所强制不接受所谓“转化”的大法弟子佩戴红色胸卡,劳教所称“红牌”。实施前所未有的所谓“夹控”,即由非法轮功学员或“已转化”学员对坚修大法弟子的一切行动24小时一对一严控,包括上工、吃饭、洗澡、上厕所、同铺睡觉。禁止坚修的大法弟子之间接近与谈话,甚至眼神交流或相视而笑,讲话要让夹控听到,写东西要让其看到,类似盘坐的姿势不能有等等。夹控得力每月奖分,否则被指责失控而扣分、加期。利用一般学员渴望早获自由的心理及炼功人的善,实施法律禁止的株连手段,强迫遵守非法规定,否则大造修炼人“自私、害人”的恶毒舆论。曾有一吸毒夹控被问到宿舍有谁已到正期解教或超期时,很自然地提到坚修的大法弟子,就被管教认为说了不该说的扣500分,说是给她个教训。一次一位坚修大法弟子只能利用早上去厕所的时间顺路将一封申诉控告信投入所里设的“双执”举报箱,其夹控立即被管教拉到一旁责骂“怎么做的夹控”,并扬言要扣分,夹控回来大发脾气吗“红牌”害她,她已快解教,如因此被扣分,就不客气。另有一大法弟子被发现有经文就被禁闭,其夹控也被加期2个月。甚至有吸毒夹控说过“因为我们的自由掌握在管教手里,她叫我做什么就做什么,就算叫我打死你,我也会干的”。在高压恐吓下,夹控学员动辄呼喝骂止,有的甚至被教唆、授意、纵容参与对坚修的大法弟子实施体罚。如:不转化则在小凳上“反思”至凌晨十二点、二点或四点以至通宵不给睡,中午也不准睡。不完成作业不准洗澡、不给开水喝、不准上厕所,一位55岁的坚修大法弟子因背不完书在炎热的6月连续三天不给洗澡,身上长出红斑。多人被非医务人员强行抹药、灌药。

    一位28岁坚修大法弟子被几名吸毒值班员在管教指使并在场协助下扒光衣裤双手反铐抹药,还用衣服捂其嘴不准呼叫反抗,造成其手腕铐肿,脚趾破损出血,事后多次请求见当班教导员和管教,均答复“没时间”。直至她们拆阅该大法弟子直接写给所部纪检领导反映此事的信才在当夜十二时左右把其叫至门岗值班室。四个当班干部和几个当事的值班员围着她责骂。当大法弟子指出她们非法拆阅封口的申诉控告信件、非法强制暴力用药、管教滥用戒具伤害法轮功学员身体、侮辱法轮功学员人格尊严时,教导员说“上面允许(这样做)的”,当问她“上面是指什么”,她说“是国徽”。后来还有对其强行肌肉注射。

    另一50多岁坚修的大法弟子被铐住强行灌药后身感不适,报告了管教仍再次被灌。曾持续两个月所谓“钉仓”在宿舍坐小凳面壁学习。每天早上只有5分钟大便,下午15分钟洗澡可出房门,其它一切活动都限制在房间内,实质上是长期变相禁闭。后来又规定每天不少于三小时操练,其中一小时不间断做广播体操。

    随着送劳教的法轮功学员不断增多,三大队成为专管大队,吸毒学员陆续调离,“已转化”的人做起了夹控。大法学员被送进就挂“红牌”,并由所在房间一夹控专管,不允许与其他任何人接触,没有专门安排不得出房门,洗漱都在房内。白天强迫与所谓“已转化”的人交流,散布那些邪悟的东西,晚上十二时前不准睡觉,强迫坐在小凳做所谓的作业,写交流心得。如不转化或认识到转化是错的要收回“三书”声明作废的则成为严控“攻坚”对象。今年5-6月份开始了极为卑鄙的所谓“攻坚”行动,炮制出一部《严控房红牌规定》,条文如下:

    (1) 不准在后窗、前窗、门口站立观望。
    (2) 除了睡觉都坐小凳
    (3) 大小便在房间马桶
    (4) 只能吃饭盒的饭菜
    (5) 中午坐小凳反省自己的过错
    (6) 自己争取晚上钉仓后冲凉,要求一天的作业、操练、表现态度都合格
    (7) 有事向组长和夹控说明,经允许后再做
    (8) “红牌”没有任何秘密,房间任何人都可检查她的东西
    (9) 打扫卫生听从组长安排

    (注:以上第4条指除喝水、吃饭盒的饭菜外不许吃其他任何东西,甚至是自己先前买来尚未吃完的。每月除10元日用品外一律不得购买任何东西。第5条指中午不让睡觉。第6条“钉仓“指宿舍查铺锁门。一般情形必须到晚上十二点才允许准睡,如不符合要求即可不给洗澡及任意规定时间睡觉,甚至通宵不给睡。)

    强迫坚修的大法弟子按此规定做,还要每天上下午在烈日下操练,强迫背污蔑大法的资料。如在规定时间背不出则罚不准洗澡,一位55岁的大法弟子就是因此连续三天不准洗澡,身上长出红斑。所谓的“交流”其实是由十几个“已转化”的人对一个坚修大法弟子进行围攻、指责、谩骂,并无耻地散布她们的邪悟。一位坚修大法弟子由于不接受其邪悟被扇耳光,那些人累了就去睡,却不准大法弟子睡,强迫坐小凳思考,如不接受转化,第二天接着来。她们除了对大法弟子攻击、指责、谩骂还动手打,竟还无耻地说是帮其消业或自己修到了高层次上就可以打人等邪说。侮辱亵渎着大法。曾有一晚一个房间的“已转化”对大法弟子持续近整晚歇斯底里的谩骂,搅得整栋楼都无法休息。这些情况却没得到任何管教干部的制止。有的大法弟子被迫连续三、四天不准睡。这一切都是在那些所谓“已转化”的人的安排、提议、策划下,在劳教所大力支持配合下做出来的,真是为虎作伥。很多大法学员就是在这种高压欺骗折磨下被迫转化的。而现在陆续有学员清醒过来,坚决声明收回在神志不清时所说所写的一切,重新走入正法修炼中来。

    《槎头劳教人员入所须知》明文规定“劳教人员的权利:(1)选举权(2),民主生活权(3)人身安全,人格不受侮辱权(4)申诉、控告、检举权(5)通信权,会见亲属权(6)合法财产权(7)法定节假日休息权(8)其它法定权利。

    实际中经常发生不准大法弟子接见,或对其接见诸多限制。曾有一大法弟子因不转化及被无理拖期想聘请律师,却连续八个月不准接见。另一大法弟子由于家长年老没文化,接见时向管教申请将委托请律师的事写成字条,管教当场检查许可了,但再次接见时家长告之,上次接见刚离场就有管教要回字条并撕毁。这位大法弟子家长还曾被管教事先恐吓其子女不转化永远出不去,而且管教滥用职权擅自在接见中途停止接见,造成家长极度恐慌,甚至这位年老家长为了减轻她认为可能因此带给其子女的伤害而跪了下来,给家长及学员带来极大伤害。这种一个月只有一次,不按正常接见时间,不在接见室,而且由管教一对一在旁严密监控,事先或当场给家属施加压力,随意插话的“特殊安排”的所谓接见起码是违反人道主义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教人员的通信不检查”“劳教所对劳教人员的申诉、控告等信件不得拆检和扣压。”实际中经常发生大法弟子收不到信,家属收不到大法弟子信的事,甚至发生私人信件在未经收信人阅知和同意的情况下被公开宣读、传发、编印、复制。大法弟子的申诉、检举信件被拆阅、没收。《办法》规定“劳动不超过六小时”“劳教人员在节假日,原则上就地休息”而在今年6月以前每天起码是十小时以上的劳动,周六日都不例外。

    《劳教人民警察行为准则》第2条规定“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劳教人员”而一男管教找一“红牌”谈话时用粗俗语言恐吓并踢她,还扬言放其在烈日下晒。《准则》规定“不准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办理劳教人员收容、解教、奖惩等事项”而坚修大法弟子被不合理地没有法律依据地扣分、加期却层出不穷。例如:只要思想不转化取消各类奖分奖励;还有每月不在百分考核表上签字扣300分。表设置五项内容:思想、生产劳动、学习、卫生、纪律、各占一定比例,每天总分100分,即100分折抵一天。所以分数是能否按期解教的重要依据。现行操作中核心考核是生产劳动,完成产值任务高则超分提前解教,否则欠分拖期,具体另有产值折分公式,如无特殊原因其它项均为满分。对于坚修大法弟子则思想分为零,即每月定扣600分,亦即劳教一个月自动延期6天,生产就算超分也不允许按百分考核规定提前解教,但若生产欠分却照扣分折算拖期。签字是代表对所签事项的确认与接受,我们被迫承受劳教的现实决不等于我们承认所强加给大法与修炼者莫须有的一切罪名,对于其不合理、不依法、不正的当然有权不签。

    另外,每周思想小结的内容表露出坚修大法或以“大法弟子某某”署名则以违反《广州市槎头劳教所“法轮功”类劳教人员考核奖惩规定》“处罚”部份(附后)第4条加期1-3个月,不写小结同样加期。思想小结是所里要求我们写的,而不是我们主动地所谓宣扬散布些什么,既然写当然是内心真实的反映,同时也是被认可的与管教干部书面沟通的方式。而且从法律角度讲,我国法律坚决摒弃“思想犯罪”,不允许惩罚人的单纯的思想活动,即使言论是思想的表露也必须区分单纯的思想表露与基于此思想所产生危害行为或结果的界限。据悉今年初政府正式对外宣称“中国没有人因为单纯修炼法轮功而被劳教”此话应如何理解?《广州市槎头劳教所“法轮功”类劳教人员考核奖惩规定》第8条怎么能以“思想不转化”为由加期一年呢?而且《劳(妇)教人员奖惩规定》明确“3个月(含3个月)以下的延期由劳教所决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由市劳教局审核,6个月以上由省劳教局审核,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广州市槎头劳教所“法轮功”类劳教人员考核奖惩规定》本身就与法律法规相悖。更有甚者一些管教干部说出诸如“你们以为加够1年期就可以走吗?”“再不转化就送你去韶关(劳改)”“就算给你出去也是送去学习班,三个月内不转化照送劳教”等等。如此缺乏法律依据和认识的话其实是对民众的蒙骗与恐吓,执法人员特别应对自己所言所为负责。这到底是“法治”呢/还是“治民”?

    还有许多具体事情难以一一枚举,总之只要不转化就面临许多非公开、非公正、非公平的对待,面临无限止的扣分延期。就这些问题我们多次依合法途径向所纪检、驻所检察官、白云区检察院、市劳教局、市司法厅等部门反映。一驻所检察官公然说“只要是法轮功不转化人员,仅是思想上的坚持都要受到惩罚,就可以被加期、扣分,就可以特殊对待,就是要强制转化”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待不转化的法轮功人员难道就可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吗?当我们要求出示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时,管教甚至检察人员就用“这是上面的规定”“根据文件精神”等。到底是依法行政呢?还是以言代法,以文件政策替代法律规范呢?对待侵权体罚问题的投诉,检察官推说“这是属于劳教所管理上的问题,要服从管理”搪塞过去。其实在《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业务》中就列明“对劳动教养机关管理教育活动的监督”的九项内容(附后),有一检察官说出“如果学员违纪抹擦黑板报,管教有权打断学员的手”试问法律的权威何在?

    亲人朋友啊!我们修大法的真实情况你们是清楚的。法正乾坤,正一切不正的。邪恶迫害着我们却还污蔑我们为了自己不顾一切。甚至不断利用你们的私情、你们对权势的畏惧、对法律认识的不足等等加重对我们的迫害,你们要清醒啊!不能站到邪恶一边啊!对邪恶的无视和纵容就是对正义的埋没。也许你们总有一种观念“出来再说”可是你们知道吗?只有更多的人树立起正念,我们才会出来。最后以诗一首聊表心迹:

    恶者罪业大
    谤佛谤大法
    世人迷不悟
    善恶终必报

    2001年8月8日

    补充:

    针对这一系列发生的事情,自今年7月底开始陆续有坚修大法弟子采取不开工的方式抵制邪恶的迫害,到8月中旬已逾三十人,占“红牌”大多数,方才引起重视。8月21日所队领导、白云区检察院监所科代表召集不开工的大法弟子开会,说是对反映的问题做解释,同时要求开工。解释却回避尖锐问题,且所领导甚至检察官对一些违反法纪的事实公然否认、歪曲和掩盖。尤其是对体罚以及学员依法申诉控告等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的问题。例如:检察官会上宣布所里设的“双执”举报箱只有检察院有钥匙,但所部纪检领导当场承认她们也有。另外,当检察官被问到在此会前有否收到并处理过槎头所法轮功类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信件时,他首先回答“没有”,继而改说“有,但是是转化了已解教走了的人的”。事实上在场多名大法弟子就有写过此类信件给白云区检院、市劳教局、市司法局等上级部门,绝大多数一直没有任何答复。

    关于体罚问题较为突出的是一名50多岁的大法弟子炼功被殴打,主管迫害法轮功的李所长(李雪珍)曾吩咐“不要打脸,不要打死就行”。还有,劳教人员行为规范中从来未规定与管教讲话必须蹲下,强迫甚至暴力迫使蹲下是对人格的歧视和侮辱。就有

    大法学员没蹲被值班员踢,强令蹲下还被罚在烈日下晒,对此李所在会上公然说“管教从来没有要求过,是学员自愿蹲下的”更令人发指的是2000年6-8月间曾有多名法轮功学员被吊铐及“大字型”铐住四肢固定姿势在床上数天至一个月不等,吃喝拉撒都得人照顾,几天才放下来洗一次澡。其中一位被铐数天的40多岁学员要大便,值班员认为用便盆帮其接是让她太舒服了,就由她拉在床上,还殴打她。另外一位30岁出头的大法弟子被铐在床上足足312小时后头发变白。当有大法弟子指问李所此严重体罚事实时,她居然说“这不是体罚,如果她死了,我可以说她撞墙死的。”这种体罚直至2001年3月还有使用。会后8月23日,三名大法弟子(邹玉韵、戴艳红、陈华)以“无正当理由旷工的抗改行为”为由被关禁闭。

    此间大队来做过三人的加期材料,市劳教局教育处、管理处培训中心联合调查小组来了解情况,对部份问题核实,承诺改善,但需时间,要求她们开工。8月31日因从新装修禁闭室被转到非专管大队“钉仓”变相禁闭至今。大法弟子所做是为了对邪恶迫害的全盘否定,全面抵制,不能让消极承受的状态在延续了。更不能让邪恶再延续了!我们已经看到在正的面前,邪恶一定是害怕的!

    2001年9月3日

    附一:《广州市槎头劳动教养管理 “法轮功”类劳教人员考核奖惩规定》

    一、 奖励(略)

    二、 处罚

    “法轮功”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经过严格的教育学习,在改造期间仍对“法轮功”执迷不悟,不思悔改或有违反所规队纪行为的,要在对其实行严格管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禁闭、延长劳教期限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一) 在场所内有炼功、传功、绝食、有病拒绝接受治疗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等抗改行为的,给予罚1000分,对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加期1至3个月的处理。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所、队组织的学习和考试,或者学习期间不主动、不按规定填写入所教育各种表格和思想汇报和揭批材料,破坏学习制度的,或者参加各种考试无故交白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罚1000分。

    (三) 有私藏、传抄、诵读或默写“法轮功”宣传品行为,发现一次扣1000分,给他人传阅经文或者接受他人经文的,发现一次加期1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3个月的处理。

    (四) 坚持顽固立场,散布反动思想及言论,不认罪错,公开要求与政府、干警对话,言行嚣张,拒绝接受教育改造的,给予加期1至3个月的处理。

    (五) 幕后指使他人进行炼功、传功、绝食和闹事等抗改行为的顽固分子,一经查实,给予加期3至6个月的处理。

    (六) 在场所内煽动骚乱,纠合闹事,危害场所改造秩序、安全、稳定的,给予加期半年以上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转化后思想反复的,给予15天的思考后仍不能认识的,给予加期1个月的处理。

    (八) 正期已到尚未转化为写“三书”的学员延长劳教期限一年。

    三、 分级管理及处遇规定

    (一) 宽管的处遇(略)
    (二) 普管的处遇(略)
    (三) 严管的处遇

    思想顽固,仍不认罪认错,执迷不悟的,一切活动受到严格管理,限定活动范围,24小时由3名劳教人员进行夹控;每周给予两个半天的学习与训练,每周写一次思想小结,每个月写一次思想汇报,并由本班组学员对其思想认识、表现情况进行评论、评定等级;未转化期间暂停接见直系亲属(经主管所领导或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而且停止购买除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各种物品、取消各种奖励、不能当选为“三大员”、不能够办理所外执行等手续。

    四、 奖惩原则和要求(略)
    五、 本规定自2001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二:《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业务》

    (一) 对劳动教养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1、 检察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有无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

    2、 检察劳动教养人员中是否有依法不应当收容的精神病、呆傻、盲、聋、哑人、严病患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肢体残缺丧失劳动能力和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3、 检察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是否符合规定,所外就医已治愈,且劳教期限未满的是否及时收教。

    4、 检察对劳动教养人员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是否符合规定,劳动教养期满后是否按期解除劳教。

    (二) 对劳动教养机关管理教育活动的监督

    1、 检察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2、 检察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禁闭、使用戒具、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3、 检察对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有无对劳教人员打骂、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刑讯逼供的行为,有无对劳教人员及其家属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行为,有无徇私舞弊、私放劳教人员及贪污、克扣劳教人员口粮、财物的行为。
    4、 检察劳教人民警察有无使用劳教人员代行干警职权或纵容、唆使劳动教养人员违法犯罪的情况。
    5、 检察劳教人民警察对劳教人员的控告、申诉等信件有无扣押的行为。
    6、 检察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时间有无保证、劳动时间、生产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劳教人员是否按规定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生活待遇是否得到保障,伙食标准、宿舍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伤病能否得到及时治疗。
    7、 检察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严密,有无隐患和漏洞。
    8、 检察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是否及时报告检察机关检验并由法医做出鉴定,是否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原工作单位并报告原审批机关。
    9、 检察对劳教人员逃跑、行凶、聚众闹事等危害管教秩序的行为,是否及时依法处理。

    (三) 人民检察院劳教监察受案范围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受理下列刑事案件:
    1、 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犯罪案件
    2、 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在办理劳教人员减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提前解教等手续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
    3、 虐待劳动教养人员案件。
    4、 在对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中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
    5、 其他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的干警职务犯罪案件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受理劳教人员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诉和控告
    1、 不服劳动教养决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诉被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认为有错误可能的
    2、 对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的控告。
    3、 上级检察院和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附件二:克服重重困难捎出来的揭露邪恶迫害资料(二)

    高精度图片
    (正面)
    高精度图片
    (背面)

    内容摘要: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

    您好!我是目前被非法关押在广州市槎头妇女劳教所二大队的一名法轮功学员。近日我因在宿舍内盘腿被干警直接参与并指使实施多次暴力侵犯,情况大至如下:

    2001年10月30日上午,在我盘腿(而非炼功)时几名“夹控”人员和值班员非常粗暴地扒扯我的腿和臂,夹杂着粗话谩骂,甚至整个人坐在我的腿上,然后把我从床上拖到地上,再拖至窗户边用两副手铐将我双手铐在铁枝上。过程中大队多名干警均先后在场指使。当晚,以吸毒类人员严敏仪为首的三名夹控人员(另两名为石小利、李惠琼)要我松开抓住窗枝的手说帮我解铐,谁知我一松手,三人便猛地又推又扯,硬是把我的手铐在窗户的更高处。当时当班的陈管教明明站在房门口,我大呼管教,三人连忙说“管教不在”。石小利还流氓似的扭我的脸向门口方向得意地说“看清楚,哪里有管教”那时陈管教已离开。

    约两小时后这三人加上几位民管会人员再三说真的解我的铐,结果是更粗暴地把我的手一只铐在床栏上,一只铐在更远处的窗枝上,几成一字型。过程中造成我右小腿被铁枝刮伤,当时陈管教也站在房门边。法规严禁干警滥用戒具、使用暴力、体罚学员,更不能唆使人员这样做,尤其是使用戒具的情况,决不允许代行干警职权。如果自作主张而为更属违法,而干警对此不但不阻止、批评反而纵容或袖手旁观,更失信于人的是堂堂执法人员采用欺骗的手段。

    直到当晚查铺休息时,我向陈管教求证此事,她闪烁其词推搪过去。后向另一管教反映并让其看伤处,该管教说当时不当班没有亲眼看见无法处理。再向领班的赖队长投诉则根本不听。后来才解了我的铐我又盘上腿,她们又立即派六七名夹控、质检、民管会人员如法炮制,粗暴程度几近疯狂。我就被那样双手一字型铐在宿舍里站着整晚不给睡,直至第二天开工。当时我双手腕已铐红肿并有破伤,除右小腿刮伤外双腿还有多处瘀伤,右手掌麻木。申请验伤不予理会。

    自10月30日被铐始,我没有进食进水,但身体状态一直良好,行动如常,神智清晰并多次与干警沟通促请停止各种粗暴对待。11月1日晚,医务所干警前来检测过我的身体情况正常。而11月2日李雪珍所长、纪检监察梁主任(梁惠萍)及教育科长(鲁平)说已收到我给她们的投诉信,认为干警的处理没有不当,并说所里规定“三天不吃饭就要灌食”,我要求看规定,因为法律严格要求在消极行政方面“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以防权力滥用导致公民权益受侵害。但她们没有理会,随即大队教导员(王锐杏)、两名医务所干警及三位夹控人员强行把我抓到会议室,医务干警粗暴地将我推倒在凳子上并要求管教用手铐将我双手铐在扶手上强行插鼻管。

    强制过程中没有医护常识的夹控人员甚至用手臂勒住我的脖子使我的头昂起而让医务干警插鼻管,造成我呼吸困难。当我挣扎着将强行插入的胃管拔出,医务干警还凶狠地用指甲抠掐我的手企图夺回胃管再次插入。我愤然指责没见过如此丧失医德人性的医生,她居然说“没见过怎么对待精神病人吧”。这句毫不负责任的话使我完全有理由相信:理智正常的法轮大法修炼者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进行迫害的事决非谣言。

    我立即浮现出在之前另一位学员(戴艳红)一边从会议室奔跑出来一边喊着“他们在骗人”而被他们追出来围攻,扭架回去强行插管的一幕。有医学知识的人应该知道,鼻饲是在病人无进食能力、身体衰竭的非常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补给办法,且须由专业人员小心操作,以免伤及鼻咽、食道、胃肠壁。而劳教所在我身体正常的情况下,以“对我生命健康负责”为名实施强制暴力手段,实质上是对人生命健康的残害。强行插管后我的左耳一度听力模糊,吞咽时咽部疼痛,呕吐。

    在此,我必须揭露一桩骇人听闻的迫害:

    1999年12月28日至2000年1月11日间,我因上访而被行政拘留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212女仓后转213仓。当时所长干警以罚跪厕所、打板子、灌盐水等体罚手段恐吓同仓其他在押人员(非法轮功)阻止我们炼功。对此体罚恐吓株连手段我表示反对并有一天没进食。第二天朱所长及医务干警等一行人同样以“救我的命”为名,当着全仓人的面让四五个男“大差”(男劳动犯)将我仰面按倒在地上,截断矿泉水瓶上半部份倒过来作“漏斗”,用牙刷柄撬开我的口齿,即用“漏斗”塞住,将一包家庭装食盐倒进一塑料口杯稀释(实际上根本无法溶解),由男大差暴力灌入。我紧闭口齿反抗,他们又用毛巾蒙住我的眼,又掐我鼻子下颌,为使我口齿张开,一女医务干警甚至站在一旁指使男大差用花枝(拘留期间还强制手工劳动)挠痒。用鼻子呼吸,水和盐往里呛;口齿张开连盐带水望里灌。这样折磨一段时间我痛苦得几乎窒息昏死,其残暴是令人发指的。

    折磨完后一名男大差当即昏倒,一直站在旁指使的朱所长还骂他“这么没用”(因为对付的只是一个弱小女子)。仓里其他在押人员吓得不敢哭出声。我的牙床被撬出血,手脚磨破,发声困难,几天吐出来的全是盐和血水,进食困难。就是这样还要给我上脚镣。这种“灌盐水”的酷刑在那段时间广泛用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关押的男女法轮功学员身上。事后我们(另一受刑学员李琼)善意告诫朱所长不能无视党纪国法、丧失人性地继续这种暴行,否则终会闹出人命,他们置若罔闻。结果2000年1月17日传出关押在天河看守所男仓一名叫高献民的法轮功学员突然死亡。当时史无前例地把所有天河看守所女仓的法轮功学员分别转移到广州市其他各区的看守所。后来官方公布高的死因为突发心脏病。但我可以负责任地说高的死因决非当时公布的这么简单。

    法轮功修炼者从未伤害过任何人,我们只是坚持说句真话——大法确实让我们身心受益了。而有人却不惜利用或激发人性最恶的一面去打击压制。望你们明鉴啊!

    本人于今年10月初向你们投寄过一封检举信,至今未获任何回复,惟恐有失再次附寄,望拨冗查办为盼!

    2001年11月5日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6/7/30/76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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