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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无条件释放穆春梅的行政复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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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6年6月12日】

    申诉人:穆春梅,女,1970年4月19日生。回族,居住地是吉林省桦甸市春风社六组,高中文化,桦甸市东方商场营业员。

    一. 复议请求如下:因大劳教[2006]第006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认定事实不清,特请求立即释放被无辜关押的申诉人。
    二. 依法对遭到迫害的申诉人穆春梅进行行政赔偿。
    三. 原《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事实经过:

    大连市开发区法轮功学员70多岁的郝福奎,因修炼法轮功被关押在开发区看守所。2006年2月,开发区看守所通知郝福奎家人,称郝因血压高,送到开发区医院治疗,要求家属护理,并承担住院费用。当时郝福奎的老伴儿和女儿郝跃峰都在吉林,听到消息后非常着急担心,就同亲友穆春梅,刘明伟等人赶到大连护理老人。老人坚持回家炼功恢复健康。在郝福奎等四人从开发区医院走到大连大学时,被开发区五彩城派出所警察与开发区公安局许云刚等非法绑架。并非因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所写的事实经过。

    大连开发区公安局许云刚及五彩城派出所等警察在郝福奎离开医院后,非法扣押郝的老伴和女儿,恐吓并非法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在所谓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中,避这段事实,足以暴露出他们的心虚和胆怯。

    我们请求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并澄清下列事实:

    1.从穆春梅身上查获卡片,传单内容是什么?
    2.决定书上有“2006年3月1日9时许,郝跃峰、刘明伟、穆春梅三人在大连开发区大连大学附近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抓获。公安机关从三人身上共查获博朗电子书阅读器一个,内存有“九评共产党,转法轮”等12篇文章,MP3播放器一个,内存有法轮功经文讲座等内容。三人在公安机关抓获时和送往看守所时呼喊“法轮大法好”等口号。”

    哪条法律规定了公民身上有以上物品,就可以被非法关押和劳动教养?

    《转法轮》是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的,而且是全国新华书店发行的,1996年1月被中国青年报评为北京市十大畅销书之一。1999年4.25朱镕基总理妥善处理了问题,并释放了在天津被抓的法轮功学员。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从1999年7.20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镇压法轮功到今天为止已有七年之久了,都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干的。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母法,《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其他机构、个人均无立法权。有立法权的机构和法院都未对法轮功定性、定罪,其实如果真正依据法律,严肃的说,直到今天,炼法轮功在中国也完全是合法的。

    《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所以穆春梅完全有自由信仰以“真、善、忍”为宗旨的“法轮大法”,这种信仰是应当为现有法律所充分保护的,也完全有自由拥有阅读收听装有法轮功书籍的阅读收听工具,并携带它们,同样也有充分的权利赞颂法轮大法。

    穆春梅在修炼法轮大法后,身心受益,1999年11月她通过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合法权利进行上访,理应受到保护,但却被非法拘留后,又被非法的绑架到长春黑嘴子劳教所残酷折磨迫害两年之久。这些又成为她这次被非法劳教的理由。这一切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执法者在违法。

    3,“决定书”上写着“不思悔改”,一个说真话,与人为善,宽容的好人往哪悔改?

    4,“决定书”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指一个人或团体利用一个组织犯罪来达到破坏法律实施的目地。

    既然由现存法律(宪法)断定“法轮功”是合法的,另外穆春梅的到大连看亲属属于个人行为,那么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无稽之谈。而真正破坏了法律实施恰恰是大连市开发区公安局许云刚及其五彩城派出所的警察,是他们在利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也是他们在破坏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实施。

    再次行政复议的理由:

    我们2006年5月8日在向马三家教养院履行委托人签字手续时,马三家苏境、王乃民等不允许我们家属见面,只是将“委托书”拿进去后不久又拿回来,我们看签字的笔迹根本不是穆春梅的,并且说她是躺在床上写的,我们反复交涉,最终还是没有见到家人。并说“不转化不让见”。当问他们要法律依据时,他们拿不出来。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委托人申诉复议或提起诉讼,由亲属或被委托代办时,必须当面陈述其申诉的理由,被委托人也有权得知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和确切的想法。而马三家却不仅不让接见,反而召集20多个年轻男人对我们围攻,恐吓。

    2006年5月22日我们又到马三家教养院履行委托人签字手续时,还是不让见。其百般阻挠我们见穆春梅事实,我们有理由认为穆春梅正在这里遭受非人的酷刑折磨,生命随时受到威胁,所有这一切都令家人心急如焚……

    2006年3月22日在大连开发区公安局,我们向许云刚交涉过程中,许云刚称“你们是不是听了苏家屯卖法轮功身体器官的事了?”这使我们非常震惊。后来得知许云刚称的苏家屯集中营活体盗卖法轮功学员的身体器官一事的两位证人(一个是沈阳血栓医院曾经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眼角膜的主刀大夫的妻子,一个是一名记者)已经向媒体公开做证,自2000年起大陆存在这种骇人听闻的事情。

    我们2006年5月15日向贵单位打电话询问调查结果,单位有关人员称得两个月之后才有结果。而对这样的情况,我们怎么能再等两个月,请想想如换做是你们的亲人,你们如何想如何做。各国民众的强烈谴责,而参与此事的纳粹,战后或被绞死或终身处于世界各地的通缉之中;参与的日本战犯也遭到应有的惩处。而今天这项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却发生在中国大陆上,并且是亲自屠杀自己的同胞以获取一些私利。任何一个稍有良心的人都不会漠视这种恶行的蔓延。

    而我们的亲人此时就遭受着残酷的迫害,面临着生命的危险,而这种危险是随时都能发生的。这也是我们对上诉这件事刻不容缓,不能再等下去的原因。

    从历史来看:文革期间迫害他人的恶人,在文革平反后被绳之以法时,他们也说是当初是执行上级的命令,执行“党中央”的指示精神,但照样被处决或被判刑。

    执法者是秉公执法,救民于水火,还是助纣为虐,害民甚于猛虎。面临他们的一定是善恶有报的两种结局。

    综上所述,我们要求有关部门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消非法的大劳教字[2006]第0065号决定书,立即无罪释放穆春梅等三名守法公民。并保留对开发区公安局许云刚、开发区五彩城派出所陈强等人的犯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进行追究的权利。
    此致

    大连市政府法制处复议应诉室

    穆春梅家属:穆春红
    200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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