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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官柳林对大法弟子孙虹、闵惠荣夫妇非法判刑(图)


文/青岛市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6年6月10日】2006年6月7日,青岛市李沧区法院法官柳林,在即使按恶党非法条例也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以编造谎言,强行判大法弟子孙虹、闵惠荣夫妇5年徒刑。孙虹当场对柳林说:“你判无罪的人有罪,你就是有罪的。”

大法弟子孙虹、闵惠荣夫妇

孙虹的同事们对此结果表示难以理解,以前听说法轮功学员被残害的消息还不太相信,现在事实面前,他们都相信了。

孙虹是青岛市中心医院中医科的针灸医生,闵惠荣原为青岛市盲校教师,因坚信法轮大法信仰,曾分别于1999年12月和2000年9月被非法劳教3年。闵惠荣并被单位非法开除。二人在新婚不到10个月时,即2005年9月21日被当局非法抓捕。

青岛市610、公安局的不法之徒对他们实施了4个月灭绝人性的刑讯逼供和持续精神折磨,非法判刑。孙虹夫妇的家人原为他们聘请了本地律师,但青岛市610恶人指使恶警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青岛司法局并向律师施加压力,威胁律师不得为二人辩护,家人只好从外地聘请了律师。

2006年4月4日,青岛市610邪恶组织操控公、检、法、司机构在李沧区法院对孙虹、闵惠荣非法开庭。参与此次非法庭审的有法官柳林、书记员刘涛、公诉人王成新。由于构陷的所谓证据被孙虹、闵惠荣二人与律师一一推翻,第一次非法庭审草草收场,延期审理。此后李沧区检察院曾多次派人非法提审孙、闵二人妄图补充所谓“证据”。

第二次开庭原定于2006年6月7日9:30分在李沧法院。明慧网将此事曝光后,李沧区法院心虚的突然将开庭地点改在青岛市大山看守所内,并恶意在开庭前一天晚上九点多才通知孙、闵的家人。

2006年6月7日上午,在青岛市大山看守所内,所谓法庭内只有孙虹、闵惠荣夫妇的5、6个亲人旁听,法官柳林宣读了所谓的判决书,非法判处孙虹、闵惠荣各5年有期徒刑,而所采纳的证据竟是在第一次非法庭审时早已被推翻了的:即凭空冒出的所谓证人王华称在非法抄家时看到从孙虹、闵惠荣家中抄出了几本小册子、几张贺年卡、几幅字等,以及不法之徒称孙虹夫妇家中的台式电脑的硬盘里有几百份法轮功文件。而事实上,根本就没有王华此人,而且在第一次庭审时,律师早已指出,卷宗里的抄家清单上根本就没有什么台式电脑,从哪来的硬盘和文件?

孙虹当场对法官柳林说:“你判无罪的人有罪,你就是有罪的。”

闵惠荣对柳林说:“真是欲加之罪,善恶是有报的,希望你为你自己、为你的家人多考虑一下……”柳林拼命的敲桌子阻止闵惠荣说下去。

孙、闵的家人当庭质问柳林:为什么要判无辜的人有罪,学真、善、忍,做好人有什么错?法警上来让家人离开,并说“我们都知道,没办法,这是我们的工作,你们上诉吧。”法官柳林则趁乱偷偷离开法庭。而公诉人王成新则自始至终一言未发。

孙虹的同事们知道这一结果后都非常的气愤,均表示难以理解,他们本以为没有任何证据,孙、闵二人肯定就没事了,没想到竟然判的这么重。他们以前听说法轮功学员被残酷迫害的消息还不太相信,现在在事实面前都相信了。还有一位警察听到此结果后,当场流下眼泪。

这场残酷的迫害已经持续7年了,在这7年中,大法弟子们本着善心,冒着危险,持续的向人们讲清着真相,为的是让人们不再被无耻的谎言毒害,不要在历史的关键时刻作出错误的选择,从而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可有的人却为了眼前利益,泯灭良知,一再与邪恶为伍,不断的迫害敢于坚持真理的修炼者。但自古以来,邪不胜正,人间更不是邪恶逞凶的乐园,等恶报降临时一切就晚了。

附相关电话:区号 0532

李沧区法院 院长 于建立、 副院长 逄大川、
法官 柳林
刑一庭(314房间)87062822
书记员 刘涛
庭长 金××(女)
李沧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牟孝禹、王子兴
李沧区检察院:87632000 83012110 E-mail:qdsf@qingdao.gov.cn
公诉科 科长 王成新

山东青岛司法局 85912208
地 址: 山东省青岛市闽江路7号
电 话: 85912230 传 真: 85912209 邮 编: 266071
政治部干部人事处联系人: 高 军
青岛市司法局发言人 吕涛

青岛李沧区政法委:87610773

青岛市李沧公安分局:87610512
青岛市李沧分局邪教科科长: 魏振青
青岛市李沧分局邪教科副科长: 刘勇 电话:13336395799
青岛市李沧区邪教科主任:孙巍峰 81882322 88712088

青岛中心医院
院长:魏仁敏 办公室:84961866 84961788 院办传真:84863506
党委书记:王爱英 84961877
保卫科:84961378
中医科:84961689
神经科:84961749 84961806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6/7/17/75578p.html)

成文:2006年06月09日  发稿:2006年06月10日  更新:2006年06月10日 0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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