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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受迫害 长春张淑春躲追捕坠楼重伤 |
【明慧网2006年5月13日】大法弟子张淑春(女,42岁)家住山东省招远市辛庄镇北台上村。她在长春因躲避恶警追捕,从楼上摔下,手腕粉碎性骨折,肋骨摔断,内脏破裂,腰部已瘫痪,被恶人扔于野外,幸得好心人相助,至今流离失所。迫害给张淑春的修炼之家带来了巨大灾难。 自从1999年7月20日,张淑春和母亲、哥哥、妹妹(都是大法弟子)这几年多次被抓捕关押及酷刑折磨,受到招远市公安局、招远罗峰路派出所、辛庄公安分局和洗脑班的迫害。姐姐(大法弟子)于2001年正月十五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非法抓捕,判刑10年,至今关押在长春黑嘴子监狱,几年来受尽酷刑折磨;姐夫(大法弟子)被非法判刑5年,至今关押在潍坊监狱。老父亲除因儿女遭迫害而受到精神打击外,自己也被抓进洗脑班迫害过,最终承受不了这非人的折磨,于2005年1月含冤离世。2004年,张淑春的公爹病重,婆婆和家人都希望他能和张淑春见上一面,结果老公公还是于2004年6月份含恨离开人世。 以下是张淑春一家遭迫害的部份详情: 1999年7月20日,张淑春和姐姐张淑芹到北京为法轮功上访,被招远市公安局非法抓捕,被非法关押在招远罗峰路派出所,被政保科科长曹洪光非法审讯了一天。 1999年8月22日,张淑春和姐姐被以强加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罪名非法拘留15天。因不写“保证书”,被辛庄公安分局继续非法关押,后又被抓进洗脑班。在洗脑班她们受尽百般凌辱,恶人不让她们上厕所,还对她们进行人格侮辱。辛庄镇政法委书记李淑敏,中共走卒温晓霞、刘瑞芹,分局曹××、马××、乔××,副所长王××经常对她们恶语相加。张淑春和姐姐不得不绝食、绝水进行抗议。一直到2000年1月10号左右,她们才被释放回家。这一次,张淑春和姐姐共被非法关押四个多月。当时,还有大法弟子陈施环、刘殿军,他们被五花大绑,强行跪倒,并被刑事拘留。 2000年1月20号左右,张淑春和哥哥、姐姐、妹妹、妹夫一起到北京上访。张淑春和哥哥、姐姐被招远市公安局非法拘留。在看守所恶警对大法弟子大打出手,经常让男大法弟子把头从监室门的小洞探出,用脚狠狠的踹;把胳膊从小窗口拉出去吊在外面,一会儿手肿的就象馒头一样;有时半夜把大法弟子吊起来打。非法提审大法弟子的时候,几乎都用电刑,有的大法弟子的手都被电糊了。恶警几次把鞭炮点燃后,扔进监室,大法弟子的生命时刻受到威胁。有时一连好几天给大法弟子戴着手铐,睡觉的时候也把大法弟子铐在一起。 迫害大法弟子的主要恶警是隋松娜。 非法拘留一个月到期后,又把张淑春兄妹三人拉回辛庄公安分局,关进黑暗的小小黑屋里,连腰都直不起来。几天后又逼他们写“不炼功的保证书”,达不到目的就再把他们送进拘留所。这样来回非法拘留6次,长达7个月的时间。 之后,又把张淑春兄妹三人送至辛庄镇养老院洗脑班,把他们隔离分别关押在小屋里。张淑春被关在放死人的小屋里。同时被关押的还有大法弟子毛福连(现关押在山东省女子监狱)、玄恩风、王向兰。大法弟子都睡在出水的水泥地上,每天中午不让大法弟子吃饭,早晚只给二两馒头。非法关押一个多月后,恶人无理的向张淑春丈夫勒索了5000元人民币,并逼迫她丈夫签字,说以后不上北京了,就归还给他们(可至今未归还)。这一次,张淑春连续被非法关押了八个多月。 张淑春回家后,恶人继续日夜在她的家门口蹲坑监视,还不时把张淑春和姐姐抓起来,说是“敏感日”。 张淑春的公公婆婆年岁大了,一家老少天天提心吊胆,怕张淑春又被抓走。张淑春和姐姐在家住了不到一个月,被迫流离失所。招远市610仍不放过张淑春,几次派人到长春找张淑春。 2002年3月11日,张淑春和妹妹还有另一大法弟子到大法弟子刘海波家,结果张淑春的妹妹和另一大法弟子被蹲坑的恶警抓走。恶警又拼命的追张淑春,张淑春被追至楼角,从楼上摔下。当时,张淑春的身体已痛苦万分,这时恶警们从楼上下来对许多围观的人说:“两口子离婚跳楼了。”就这样,他们把张淑春抬上车,拉到了长春市分局。张淑春躺在地上,手腕已粉碎性骨折,肋骨摔断,内脏破裂,腰部已瘫痪。就这样,他们还想让张淑春回答他们的问话。因为巨痛,他们一动张淑春,张淑春就不由自主的发出惨烈的喊叫声。他们把张淑春的外衣脱下蒙在她的头上。最后,他们决定送张淑春到医院去检查,并说,你如果是装的,看我们今天晚上怎么吊起来,收拾你。 张淑春被拉到医院拍片检查,最后医生告诉恶警,这个病号我们这里治不了。他们看张淑春不行了,决定把她扔到野外。一个恶警领导还告诉她:你如果不到医院治疗,必死无疑。幸好好心人相救,才免于一死。直到2005年下半年,恶人还到长春张淑春妹妹家、哥哥家,还有婆婆家、妈妈家找张淑春。张淑春至今流离在外,有家不能归。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6/6/5/74109p.html) |
成文:2006年05月11日 发稿:2006年05月13日 更新:2006年05月15日 14:4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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