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5/10/127285p.html |
也谈彻底否定旧势力安排 |
【明慧网2006年5月10日】最近发现了自己和周围同修的一些对旧势力的潜意识的默认现象,以下仅举几例: 1、有同修多次遭受邪恶迫害,正念闯出后,言谈中经常出现不同程度的承认旧势力的倾向;并且不太注重学法和向内修、做事心表现的比较重,自己还认识不到这些法理上不清晰的地方、同修之间的切磋也很难让他改变对旧势力无可奈何和默认的观念。其他同修看到后非常担心,怕他这样长期下去被邪恶钻空子。花了很多心思在他身上,比如和他一起学法、只要有机会就和他切磋相关问题。 后来终于意识到,这里面存在两方面的思想误区: 一、对旧势力的承认:大家花这么多心思,目地就是避免A同修再被迫害,这本身就是对旧势力的承认,在承认迫害中去避免迫害。 二、没有把大家看作一个整体 因为大家是这样想的:漏在他身上,那么邪恶就必然会钻这个空子,要想避免,只能是让他通过学法、正悟、归正认识从而把漏堵上。这种认识,还是没把大家看成一个整体,如果真悟到了我们是整体,对任何一个人的迫害都是对整体的迫害、对整体正法力量的削弱。我们这个整体从认识上就不应该默认邪恶在任何一处、任何一个粒子那里钻空子的可能。 师父说:“我们是连旧势力的本身的出现、它们的安排的一切都是否定的,它们的存在都不承认。”(《2004年芝加哥法会讲法》)那么我们这个整体也同样应该彻底否定,不承认旧势力在其中任何一个粒子身上的邪恶安排。不允许一个粒子有问题就钻我们整体的空子,因为对一个粒子的迫害就是对整体的迫害。我们有圆容补充的机制,整体向内找、看到彼此的不足互相指出、帮助归正,这些都是修炼的本份,而不是为了避免被迫害。哪怕同修本人有法理上认识不足的问题,也不是邪恶迫害的借口和理由,邪恶在正法中不该有任何位置,我们对它们的存在如果有不自觉的默认,就等于是在求了。在《转法轮》的“附体”一节中师父说:“只要你心性把握的住,一正压百邪,你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你心性要把握不住,你追求这个,追求那个,肯定会招来麻烦的。” 2、有同修谈到自己的经历:曾经做过一件证实法的事,做之前就想:“即使被邪恶抓進去,我也得把真相告诉大家”,结果就被抓進去了。后来自己明白了,这个“即使”就是在承认。 3、有同修多次正念脱险、没被邪恶绑架,但后来别人劝其应该注意安全、采取些措施,这位同修因为觉得“做这么多的事早晚得進去”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后来真的被绑架了。才明白自己最大的漏就是对迫害的承认。 4、有同修的丈夫(也是大法弟子)被邪恶绑架了,这位同修一直在发正念、营救,虽然法理上明白应该彻底否定邪恶的安排,但心里还是有点没底:一方面觉的丈夫的修炼状态不太好,不知道他本人能做到什么成度,另一方面觉的邪恶从家里搜走了很多东西,从常理判断邪恶也不会轻易罢手的。 其实,因为觉的同修本人状态不好就担心结果如何如何,还是在承认有漏邪恶就该钻空子。另外,担心搜走的东西多、邪恶不会轻易罢手的所谓“常理”,也不是正法理,“常理”就是“常人的理”、“常人社会这一层面的理”。事实上,每次大法弟子正念显神威都不是遵循“常理”的,而是打破常规的。只要我们法理清、否定的彻底、正念足,那些就都是假相、什么都会化解。 明慧上曾有一篇文章提到,一个老年大法弟子的女儿被非法劳教了,这位同修特意搬到劳教所所在的另一个城市,每天近距离给女儿发正念、并念法给女儿听,大概半年之后,已经邪悟了的女儿在这位同修的正念下提前出来了。这就充分证明了即便同修本人存在问题或法理不清,也阻挡不了大法弟子在正的认识下正念营救、破除邪恶安排的效果。 5、有位同修的亲人(大法弟子)被绑架了,很多常人亲友询问为什么被抓。这位同修就告诉常人是因为亲人做了一件证实法的事被抓的。 后来这位同修认识到对常人这样解释,在某种成度上还是在默认邪恶绑架人的借口、默认做了证实法的事就得被抓的邪恶之徒的理,是我们自己承认迫害的一种表现。邪恶迫害大法弟子的这些所谓“理由”都是不应该被认可的、应该彻底否定的。 认识到这一点之后,这位同修就这样回答常人:不法警察抓大法弟子从来不讲理、所做的一切也从来没有道理,修炼真善忍没有错,信仰自由是宪法上明白写着的公民权利,这一切本来就是合法的,它们抓人才是非法的,你想知道它们抓人的借口吗?什么借口不都是不讲理吗?就是因为它们自己也知道理亏、所以它们做这些事也都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见不得人、怕曝光的。这样的回答,一方面把最正的认识讲给了常人,另一方面自己也在回答中更强化了自己的正的认识。如果我们都能时刻这样想、这样说,就是在形成最正的场。 个人体悟,不当指出请同修补充指正。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6/5/25/73721p.html) |
成文:2006年05月09日 发稿:2006年05月10日 更新:2006年05月20日 01: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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