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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市三位大法学员被非法判刑,正在上诉


【明慧网2006年4月26日】湖北省咸宁市温泉镇大法学员徐长虹、余劲光、汪礼迪于2005年九月份被绑架,2006年3月被非法判刑三年至三年半。目前三位学员已上诉,要求咸宁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无罪释放。二审期限45天,学员的上诉状4月3日递到刑二庭庭长张道才手上。

汪礼迪,咸宁医学院讲师;徐长虹,咸宁市中心医院药剂师;余劲光,家住咸安区浮山办事处龙潭粮站附近。三位大法学员于2005年9月上旬被当地610伙同当地公安绑架到省洗脑班迫害。一个月后被咸宁市公安分局非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非法逮捕,现非法羁押于咸安区第一看守所。

2006年3月17日上午咸安区恶党法院对三位学员非法判刑,整个宣判过程没有辩护律师,也不准许本人辩护,旁听席上几乎都是“610”、法院、公安局的人,宣判前也未通知3人家属。汪礼迪、余劲光被非法判三年半,徐长虹三年。

面对非法判决,汪礼迪、徐长虹、余劲光在庭上大声呼喊着“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世界需要真善忍”时,遭到法警暴打并威胁送新疆去。目前三位学员已上诉,要求咸宁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无罪释放。

望海内外同修帮助被关押同修,铲除迫害同修的所有黑手、烂鬼、共产邪灵,清除邪恶,助同修正念正行,早日闯出魔窟,回归正法洪流。

附:学员的上诉状

上 诉 状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叫汪礼迪,由于坚持“真善忍”信仰、讲事实真相,被诬蔑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我对(2006)咸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不服,特此上诉。理由如下:

1、拘留的时间与事实不符,拘留的过程不符合法律程序,是非法的,我不能接受。

2005年9月5日下午,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情况下,十几名公安人员在路上抓我并强行塞上车,先在派出所拘禁近三个小时后,又送我到“省法教中心”非法软禁37天,于10月12日送到看守所拘留。

2、在“起诉书”中删除的三个文件证明我无罪。这三个文件是《明慧周报》咸宁版、“鄂南真言”、“给湖北省咸宁市人大、检察院的一封控告信”。请法官亲自翻阅。

3、定性“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缺乏法律依据,我不能接受。

法轮功倡导“真善忍”,我按“真善忍”做好人,提高道德水准,怎么成了邪的呢?如果连“真善忍”都被认为是邪的,那么什么是正的呢?!法轮功没有固定的教堂、没有花名册、没有活动经费,完全是修炼者用心在复杂环境中修炼,怎么会是教派呢?!

中国对法轮功的有关规定,如公安部、民政部的“通知”是行政性文件,不是立法机关讨论通过的法律条文,却在全国各大部门实施,是越权的违法行为,违背“立法法”、“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其内容更是与宪法相冲突,这不能成为国家的法律。

法轮功修炼者坚持上访或讲真相的过程,是在捍卫中国法律尊严的过程。我没有违反法律,我没有组织邪教组织的行为,套用“刑法”第300条不能成立。

法官们,约束人的行为有道德和法律,道德水准的最下线是法律,法律是强制性的、被动的,道德是自律性的、主动的。一个在学“真善忍”不断提升道德水准的人怎么会违法呢?反过来说,只能是违的这个所谓“法”不合法。有正义和良知的法官,请运用人民赋予你的执法权力,撤消对我的非法判刑,停止对我及其他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上诉人:汪礼迪
2006年3月19日

以下是相关电话:

一: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0715-8256318转院长 侯旺发

刑二庭庭长  张道才  13872159171
副院长 甘正良 0715-8263282(办)或0715-8263230(宅) 手机 13807240460
王金渠 0715-8263299   或0715-8265338    手机 13807240938

二:前期参与迫害的单位和负责人

1.温泉一号桥派出所:0715-8232549   皮剑(副所长)13997539827  民警:明阳
2.咸宁市公安分局国保大队:0715-8256471(小周—办事员) 0715-8232528
度志祥 13907249839(科长)  刘颖(指导员)  左水生(大队长)
宋瑞生 13907249566(局长)  程乐赋
咸安区看守所:吴所长  钱所长   胡管教   李管教   曹迎玖(女)
3.咸宁市610办:阮明贵 0715-8126406    手机 13972840300
姚 雄 0715-8126788    0715-8281738
徐梦良 0715-8126179(办) 0715-8272963(宅) 13807249980
4.咸安区检察院公诉科:0715-8322880转 杨怡泉(科长)  朱晚荣
5.咸安区法院:0715-8322545转 院长  熊震  沈芳兰 胡汉桥 陈敬开 汪向阳 镇四清 刑事庭0715-8328276 审判长:李拥军 13972850989

三、需讲真相的单位

1、 咸宁医学院、咸宁学院报:副书记-张太咸(管法轮功有关事件)13886509016,主编:陈迪英0715-8338026,保卫科:熊宗胜 0715-8260545
2、 咸宁市中心医院:总机0715-8255334转2208王勇民(书记) 2207何小飞(院长) 2968王海(保卫科) 13997510032刘蒲兰(管法轮功有关事件)
3、 咸宁市政法委:邓明辉0715-8126035 13807240020
4、 公安局:胡大文0715-8255291-2002/2818
5、 检察院:院长-熊传经0715-8261932 13307249682
6、 司法局:李卫国0715-8267591 13707241808
市医院:黄明 13986629661

成文:2006年04月25日  发稿:2006年04月26日  更新:2006年04月25日 21: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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