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6年2月26日】时间:2005年10月21日上午10时许—11时许
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楼合议庭
事件:恶人利用国家机器非法审判大法弟子
有关人物:刘予(女),原文汇报社记者,大法弟子
孙洁丰,原广东省揭阳市博物馆讲解员,屡遭迫害的大法弟子
戴一先,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检察员,非法起诉刘予和孙洁丰的所谓公诉人
许光,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审判员,非法审判该案的审判长
张华诚和郭娟,充任该案的两名非法陪审员
林飞,充任该案的非法书记员
观众20多名,坐在观众席上,由各类群众组成
2005年的深圳,天灾人祸不断,这跟深圳疯狂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有着直接的关系。龙岗区作为深圳市关外的一个区,在迫害大法、非法绑架大法弟子、非法关押大法弟子方面也是不遗余力。龙岗区法院,作为非法审判大法弟子的邪恶机构,造下了累累罪恶。下面,根据知情者透露,回放恶人非法审判大法弟子的其中一幕。
2005年10月21日上午十点许,被绑架后非法关押在龙岗看守所近7个月之久的大法弟子刘予和孙洁丰,突然被带到龙岗法院一楼的合议庭。
恶人已布好,非法起诉人、龙岗区检察院恶人检察员戴一先,非法审判长许光,非法陪审员张华诚、郭娟已经在庭上坐好,等待两人的到来。10月下旬,正是晚秋天气,只见刘予和孙洁丰身着短袖单衣服,手各自被戴着手铐,抬头挺胸,健步而入,清瘦的脸庞上透着凛然正气。
当两人在“被告人”的席位上坐下时,法警解除了一边的手铐,他们每个人的一只手还被锁着,都悬着一副手铐。
非法审判长许光首先简单的讲了一下开庭的程序和一些注意事项,在听了非法公诉人戴一先一番诬陷后,装模作样的先问刘予有什么话说没有。
刘予手拿着自己写的辩护词,首先发言:“我认为公诉人戴一先对我和孙洁丰的起诉是恶人先告状!”这句话犹如一声春雷,恶人们听后大吃一惊。然后,刘予念着辩护词,将法轮功功法如何健康人们的身体、提高人们的道德、稳定社会的情况,滔滔不绝的讲出来,特别是讲到教人做好人却遭疯狂迫害镇压这万古奇冤及当前中国现况时,声音更是洪亮、铿锵有力、掷地有声。许光在刘予自我辩护过程中多次阻止她不讲或小声些,刘予继续理直气壮的将在庭上的辩护当作是又一次的证实大法。其中,一段最精彩、直接击中恶人要害的是,刘予手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戴一先说,我国刑法中根本就没有非法起诉书写的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她告诉戴一先,罪名是不能多字少字漏字的,只见她翻开《刑法》对着里面刑法第300条的内容一个字一个字的念出来,即“……破坏国家法律……”才是罪名。她指着戴一先,当庭大声质问它:“我国刑法中的‘国家法律’其中‘国家’两个字,到了你这里怎么就被你吃掉了?!请问,你在起诉书中提到的法律是你自己制订的法律还是你家的法律,根本就不是国家法律!”
戴一先听了,目瞪口呆,不敢回答。它本来就坐在审判席附近,声细如蚊,坐在那里又贼头贼脑,对于刘予的辩护、质问和申诉,无言以对。不过,还是按着原来准备好的程序说什么在刘予家中搜查到大法书籍,真善忍小卡片等作为“犯罪证据”,刘予马上要求法官当庭宣读所谓的“犯罪证据”内容,让世人听一听、看一看,教人修心向善,强身健体的内容与犯罪有什么关系。结果恶人不敢当众宣读。在罗列所谓的“犯罪证据”时,戴一先又说有“证人证言”,刘予说它们所捏造的证人她一个都不认识,要求法官当庭传唤证人到场对质,恶人也不敢这样做,因为即便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诉讼过程中是必须经过刘予所提出的这些步骤后,法官才能判案的。没料到,恶人碰了一鼻子灰。
轮到孙洁丰作辩护时,他先指出非法起诉书中一些基本情况乱编乱写的地方,有部份许光听后当庭对非法起诉书内容用笔删去或改动。
接着,孙洁丰也在庭上正面直接证实大法,并从法律的角度指出这场迫害的违法性。
他说:“众所周知,中国的立法权在全国人大,时至今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没有给法轮功定性为×教组织,也没有就法轮功的问题举行一次听证会。那么,其它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法轮功指三道四都是非法和越权的。镇压法轮功完全是非法的,破坏国家法律的。而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防范和处理×教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通篇都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该《决定》本身与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不能作为镇压法轮功的法律依据。”要求它们停止迫害,不要拉虎皮扯大旗,盗用人大名义招摇撞骗。
因为在法庭之上,孙洁丰一再要求它们拿出国家针对法轮功的有效法律条文,而它们拿不出来,故而要求当庭无罪释放,并控告龙岗公安分局不法公安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恶人在庭上大吃一惊。
在最后的陈述中,两人都要求停止对大法的迫害行恶,要求当庭释放。刘予说:“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孙洁丰高喊“法轮大法利国利民利众生”。
由于当时在庭上依理依法,两名大法弟子以绝对的气势,令恶人哑口无言,所以非法审判长许光在开半个来钟后就宣布:“现在休庭,改天再来。”
两人的简单辩护词当庭就由法警递上去给了许光,他们据理力争,直接揭露恶人,令许光一时失去主张。
他们出庭的半个来钟,是令恶人惊恐、胆寒的历史时刻。难怪后来刘予自己说:“那是她人生中最艰难同时也是最辉煌的历史时刻。”
很快,庭后,他们又被塞進非法关押地龙岗看守所。但是,他们在庭上的浩然正气,精辟言辞和雄辩的声音,都强烈的感染着在场的每个人,就算迫害的恶人之一戴一先过后也不得不佩服他们,说他们口才好。
据悉,2005年被恶人带上法庭的几名大法弟子都做的非常好,也讲得令恶人慌乱和语塞。其中,安徽籍五十来岁的大法弟子苏继上了两次庭,两次当庭揭露恶人,证实大法,听说已被非法判了三年(非法审判长是彭鹏)。
*******************************************附一
刘予、孙洁丰在深圳龙岗受迫害简况2005年3月30日,受深圳市公安局恶人指示,龙岗区公安分局和布吉罗岗派出所联合破门入室抢劫和绑架。揭阳籍的孙洁丰在刘予家中被绑架,后来刘予也被绑架,还遭到一刘姓便衣恶警的恶意辱骂和掴打,并被一起送往罗岗派出所。3月31日凌晨1点多,两人被强行送往龙岗区看守所非法关押。
刘予進看守所一开始,一连九天绝食,用生命抗议迫害,被龙岗看守所驻所检察室、龙岗区公安分局的恶警们和看守所的所医集体联合起来灌食几次,手段极端残忍。
后来,刘予写下了控告书和遗书,揭露恶人。
4月28日,刘予和孙洁丰同时被龙岗检察院非法逮捕。
6月21日,龙岗区检察院检察员戴一先到龙岗看守所非法“过检”刘予和孙洁丰。
9月28日,龙岗检察院戴一先非法起诉刘予和孙洁丰。龙岗区法院受理后,即便是非法传唤刘、孙二人之时也不敢发《刑事诉讼权利告知书》,因为上面标明了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的名字。
10月21日,龙岗区法院组成合议庭,非法审判刘予和孙洁丰,在极端理屈词穷法亏的情况下,非法审判长许光宣布休庭,改天再来,后来自己食言,耍弄流氓,不再开庭。
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份,孙洁丰和刘予将各自准备为第二次开庭的较完备全面的辩护词托交给非法审判长许光。
2006年1月23日,被非法关押在龙岗看守所近10个月之久的孙洁丰,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刘予现仍被非法关押在深圳市龙岗看守所。
附二
刘予在第一次开庭时的自我辩护词法官先生:
在庄严的法庭上,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庭一定会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法律为准绳,在法庭上任何一个人都必须讲真话、讲实话,以达弃恶扬善,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之目地。
起诉书我看过,我认为对我和孙洁丰的起诉罪名不成立。
1、 关于起诉罪名“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请问:
1、 什么是邪教组织,它有什么特征、性质及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的《刑法问答》中如此解释: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的名义或者教旨而建立的、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一种非法组织,其教义、发展教徒、筹集活动经费、传教方式都是反社会、反道德的,故称之为邪教组织。
而法轮功只是一种气功,象太极拳一样,锻炼身体的气功,五套功法可以使人出现无病的完全健康状态,是百姓休养生息的最佳功法,很多医学界医生都不敢保证让一个人永远不生病。所以法轮功的奇效,使的98年前委员长乔石组团对全国1亿炼功人做调查,最后乔石委员长写了一份报告给国务院,上面批注“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而且法轮功要求炼功人做真诚、善良、宽容、忍让,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记恨、不报复的好人,这不是让百姓做道德高尚的人吗?这是让百姓身心健康,对社会有益的好事。所以,起诉书上说的“法轮功是邪教”与事实相违背,不实事求是。
2、 什么是“组织”,什么是“利用”,请问“组织”有什么条件,“利用”有何行为?
法轮功是谁想炼就炼,免费教,不想炼也没有人干涉。法轮功书籍也一样,根本没有象开党小组会那样,由党委书记组织人学习。
3、 “破坏法律实施”,请问你怎样鉴别“法律”是谁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根本就没有起诉书上所写的罪名。第三百条“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中的“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宪法、法律和法律性文件。
4、 起诉书上给法轮功扣上“邪教组织”大帽子是恶人告状,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妒忌当年朱镕基总理和平解决天津4•25法轮功请愿事件而受到全世界高度赞誉和敬慕,妒忌法轮功受到全国1亿老百姓的喜欢,气急败坏,不顾政治局6位常委的反对,一意孤行,动用手中的军权,显示自己权威,疯狂镇压迫害那些原来一身疾病因炼功而康复的普通百姓。宋朝秦桧也只针对岳飞一人,而那个别有用心的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利用手中权力,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之上,单独组织建立了610邪教组织,对全国1亿普通百姓進行迫害,难道这仅仅是普通炼功老百姓的事吗?这场浩劫乃中华民族之大难,“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平反昭雪后,清算了多少犯罪之人?难道今天还有人愿意做替死鬼吗?
2、 起诉书上所写证人,要求证人出席法庭,当庭对证。
我们哪些行为是能牵扯到组织,牵扯到利用!
3、 请将起诉书上所写书证当庭宣读,《九评》、《法轮功》两册书中哪段、哪句有破坏法律实施的内容,破坏了哪条法律条款?
《九评》内容说的是不是中国的真实状况?大家都知道从49年到今天,在中国发生了多少次政治运动:“批林、批孔”、“搞社会化大生产”、“人定胜天”、“反击右倾翻案风”、“打倒刘少奇”、“打倒邓小平”、“破四旧”、“打倒牛鬼蛇神”、“打倒资本主义”、“文化大革命”等等都是共产党自己导演的一系列政治运动。当年,老百姓家中有本《红楼梦》、《三国演义》便会被打倒成右派,替刘少奇、邓小平说句话便成为右派……这些运动,不用《九评》写出来,大家都知道。全国一半人以上都遭受过亲身迫害,而《九评》只不过将真实事实写在书上而已!
现在从中央各部委到各省市五套班子,有多少人能够真正奉公、守法、廉政?怪不得朱镕基总理在最后一次总理主持的工作总结报告会议上,在读稿一小时后,脱稿讲了二十分钟真话:他说对不起全国老百姓,上任前准备的100口棺材装贪官污吏,结果一口也没用上,幸亏老百姓给了他一个公正的理解。一国之总理在离任时能说出真心话,真不容易啊!可见贪官污吏之多至极啊!100口棺材哪够啊!
单凭几本讲真话,教做好人的书就给人定罪,这岂不是“文化大革命”丑剧再现吗?毛泽东不也说过“批评与自我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吗?何必狗急跳墙,去学秦朝焚书坑儒,14年急速灭之呢?
4、 起诉书最后一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句是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名义,欲诬告追究他人受刑事责任。请问起诉书中所指“法律”既然不是国家法律,那是私人法律了?这是盗用刑法,执法犯法。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法官是对国家、对人民、对民族负责的,怎么能任由万古奇冤继续下去?
综上所述,讲真话无罪,法轮功是好的,是受冤枉的,凡是那些为虎作伥,迫害好人的人,必会象“四人帮”一样受到历史、国家和民族的惩罚。
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伤天害理,迫害好人乃天理不容!
谢谢法官先生!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于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一楼合议庭上
附三
孙洁丰在第一次开庭时的自我辩护词
审判长、两位陪审员: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戴一先对我和刘予的起诉书(深龙刑检第2476号)完全是非法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
法轮功自1992年合法登记公开传出后,深受亿万修炼者的热爱和世人的好评,其健康人们的身体、提高人们的道德、净化社会风气,给人类带来科学正见、文明祥和。大法所提倡的真善忍既为广大修炼者立身处世的准则,也是一种全新的普世的价值观。大法的传出,惠泽四方,因而大法以及大法的创始人李洪志老师至今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1300多项褒奖。法轮大法利己利人,所到之处,深受欢迎。
然而在中国大陆,由于某些当权者的嫉恨,从1999年7月至今,法轮功及其创始人遭到诋毁,亿万名修炼者惨遭迫害,无数的家庭和单位受到伤害和牵连。
可是,这场迫害和镇压却完全是违法违宪的!众所周知,中国的立法权在全国人大。时至今日,这场迫害持续六年多了,可人大至今还没有给法轮功定性,更没有制订一部针对法轮功的法律,甚至连一场对法轮功的听证会也没有举行过。反之,1998年全国人大特别调查团对法轮功调查后所作出的结论是法轮功“有百利而无一害”。既然代表国家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为法轮功定性,那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法轮功的污蔑和诋毁都是越权和非法的。
法轮功及其修炼者的所有活动,都是受到现行中国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对我的非法起诉书中说:“刘予、孙洁丰无视国家法律,……破坏法律实施……”这与事实大相径庭。法轮功修炼者都是国家的良民,我们一向遵纪守法。相反,无视国家法律、破坏法律实施的正是那些利用手中权利迫害良善和无辜的少数别有用心者。
被拿来作为镇压法轮功的所谓法律依据,是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防范和处理邪教若干问题的决定》,可是该决定只字没有提到法轮功三字。法轮功是利国利民的好功法,不是X教,不要盗用人大和法律的名义,拉虎皮扯大旗。我本人也反对邪教,但法轮功绝非X教,凡说法轮功是X教便是以言代法,是非法的。
法律上规定不成文的不为罪,翻遍我国所有法律文书,没有任何一条针对法轮功的条文。我现在要求法官当庭出示国家针对法轮功的有效法律条文。
(稍停片刻后)拿不出是吧?!既然国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文,那么,我和刘予都是无罪的,龙岗检察院戴一先对我们的起诉是无效、非法的,非法起诉的罪名是不成立的。现在我要求当庭释放无辜的受害人刘予和孙洁丰,解民倒悬,还我们公正,还法律尊严。
鉴于前段时间龙岗公安分局不法公安对我和刘予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现在我控告它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
于龙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