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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大法弟子刘予的上诉书


【明慧网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广东省深圳大法弟子刘予,女,30岁左右,北京科技大学毕业,曾任文汇报记者,在深圳一家学校做培训工作。2005年3月30日上午被深圳不法之徒绑架。这是刘予第四次被非法抓捕。2006年3月20日,深圳龙岗恶党法院第二次对刘予非法开庭,以迫害大法而臭名昭著的女伪法官贾宇不让刘予的亲友及群众旁听,并且不许刘予为自己辩护,硬是非法的判了刘予四年刑。后刘予上诉,案子直到如今,深圳中院未有结果。下面是刘予的上诉书。

上诉书

上诉人:刘予,女,现年38岁,汉族,大学文化;职业:经理人,家住布吉茂业城帝景峰。

案由:上诉人因“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深龙法刑初字第797号判决。特此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6深龙法刑初字第797号判决书。重新调查事实,无罪释放上诉人。

一、本案事实

2005年3月30日10时—12时,上诉人正在深圳市东湖中学校长处回访两位校长,因上诉人所服务的公司是一家网络教育公司,位于深圳市实验中学附近,在华强北,刚刚组织完一场深圳市中学校长联谊会。上诉人负责与市内各初、高中校长联系,探讨深圳中学生课外网络教育辅导教学课程,推广深圳市中学生网络辅导课程的速度。同时联络05年4月12日《中国女排与香港男排》在深圳体育馆对抗赛,组织学生方队的事宜。并与该校负责教务的副校长谈到约12点,吃饭时间才离开该校,坐大巴返回布吉新一佳买菜。回到家门口已有13:15分左右。上诉人到家门口时发现房门已被撬开,屋内一片狼藉,证明上诉人家遭抢劫了。私宅内有十来人穿便装不明身份的男子,他们口称是公安局的,但没有出示任何“搜查证件”之类的有效执行公务的证件,就强行将上诉人绑架,并有一黑衣男子,在上诉人的双手被反绑,无能力还手的情况下,当众殴打上诉人。同时扬言:“法轮功不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吗?今天我就是要打你。”打完上诉人后,上诉人告诉施暴人:“打人是错的。”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及报出姓名,他非但没有出示证件,相反辱骂上诉人。当时有物业管理处两名工作人员及上诉人的同学亲眼目睹他们施暴过程。而且在上诉人被绑架到罗岗派出所时,一自称李治(音)男子,当着警察(警号064277)的面前,向上诉人施淫威:“我叫李治(音),我就是要侮辱你羞辱你。”而064277警察低头不语。

请问:1、“司法人员可以身着便装而装腔作势,不出示任何搜查证件,私闯民宅吗?2、司法人员可以身着便装,在公民私人住宅内,用暴力殴打辱骂公民吗?3、司法人员可以在国家机关工作办公室内肆意侮辱公民人格吗?

二、判决书中不符合事实的证据

1、 判决书第7段:“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及辩解……”这有违事实,面对当众殴打上诉人的不明身份之人,抢劫上诉人财物之人,上诉人只有沉默,没有一字签字的供述。所谓的“供述及辩解”实际是他们自己精心炮制的伪证,并以此作贱司法机关。

2、 判决书中第7段:“证人证言……”上诉人深表怀疑,上诉人根本不认识该证人。故申请要求该证人出庭作证,上诉人何时何地做过什么为害他人的事实?上诉人虽然工作忙,但每天都在那里,做什么,公司都有上诉人的工作计划。上诉人不接受伪证指证。

3、 判决书第7段“3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该照片虽然拍的是上诉人家里,但他们没有出示“搜查证”私闯民宅违法所为,不足以充当证据。

4、 判决书中第7段:“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物证笔录及照片……”纯属伪造假相。实际是公民不在家的情况下私闯民宅,非法入室抢劫财物后,顺手牵羊拿几本书作掩饰。所谓的物证照片也是移花接木。上诉人是2002年才得闻法轮功。当时国内已经没有出版蓝色封面的法轮功书籍。不知他们从哪里搞来的蓝色封页照片,来顶数,安到上诉人头上。请问上诉人家中抽屉里的现金、金饰品、电脑等私人财物在当天被谁洗劫了?上诉人该房子的整副大铁门在当天被撬掉后又被扔掉,时至今日,还没安好,只剩下内门外露着。

5、 判决书第7段:“5扣押收缴笔录等一系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 上诉人从未见到什么是“扣押收缴笔录。”实际上是施暴人利用职务之便,编造笔录来诬告上诉人。

6、判决书第8段:“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宣传邪教宣传品。”这是诬告。请问龙岗区法院负责此案的法官为什么不敢当庭让公诉人指出、出示、并宣读他们认为足以起诉上诉人的重要物证:“祝福卡”的内容,宣告天下。“祝福卡”内容中哪句、哪段危害他人?危害社会?上诉人“祝福卡”上写:“做好人,好人有好报。真、讲真话、办真事、做真人;不讲假话、粗话、脏话;善,宽以待人,与人为善,凡事为他人着想;忍,宽容忍让,不斤斤计较,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记恨,不报复……”等等,难道这些内容是邪的吗?难道这些内容有罪吗?

7、判决书第4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无视国法,非法宣传邪教法轮功组织……”;第8段第6行:“大量证据证实非法宣传邪教法轮功组织……”这是典型的越权和非法行为!法轮功修炼者修炼“真善忍” ,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记恨、不报复,这是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好事。如果每位公民都能象法轮功修炼者那样,那么这个社会不就太平了吗?请核实上诉人在哪里、宣传过什么非法内容的行为?所以龙岗检察院戴一先所为,是越权和非法的。上诉人对戴一先出任公诉人表示怀疑和不信任。因为其人连起码的善恶是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分不清楚。

三、关于上诉人本身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在深圳工作8年,一直于经理人行业拼搏。对IT、电子、网络新闻、教育等行业均有涉及。用现代化办公设备完成新闻活动方案、产品推广方案、智能建筑方案、网络教育推广方案等等文案。积累了各行业的重要资料。上诉人亲自参与并组织了“麒麟山市长论坛”、“中小城市港澳经济交流”、“名人与名企联谊活动”等等。活跃了内地、深圳的经济交流,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可就是这样,上诉人的家用电脑等设备,却遭受抢劫,被诬陷成“宣传”工具。

上诉人四年前(2002年前)一直处于非健康状态。胃痛,生小孩关节风湿痛,心肌炎很严重,2002年后,业务交往中结识法轮功炼习者,试着炼炼,竟意外地在不知不觉中病痛全部消失。而且从2002年到现在,从没有去过医院打针和吃药,方便了工作和家人,让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公司业务上。同时,上诉人对法轮功進行了解,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上诉人发现,现实中的法轮功修炼者与电视、报纸宣传的截然不同。电视中的自焚的人为什么坐法与法轮功打坐不同?倒象武警战士的坐法。而电视中小女孩被火烧伤,为什么北京国际级的都市医院里,都没有基本烧伤常识,却给烧伤的小女孩全身缠满纱布?而不是伤口裸露?……为什么自焚男子全身烧着,头发却丝毫无损,该男子两腿间装满汽油的雪碧塑料瓶却丝毫没有变形?烧损?这倒象拍电影一样,做好了防护,再排演。分明是欺骗全国老百姓,把老百姓当傻瓜愚弄,煽动不知情老百姓的去无端仇视法轮功。把镜头停下来,反复播放,中央电视台当年播放的“自焚”事件,还有更多漏洞疑点……

而上述看到的法轮功书籍中说:“真善忍”是衡量好坏人的唯一标准,法轮功修炼者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放弃执著追求名、利、情。如果做不到,身体的病就不会好,只有做到了,才能身体健康无病,这是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好事。上诉人是名病弱女子,健康的身体给上诉人的家庭和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希望,难道这不是件好事情吗?

至于《九评共产党》内容,上诉人认为,该书作者一定非常了解49年以来的中国现状。他真实地评述了几十年发生在中国的系列由共产党领导的政治运动。其实作者不用写在纸上,全国一半以上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挨批挨斗、受迫害的人都知道怎么回事。从“大跃进”、“批林批孔”,“打倒邓小平”、“肃反”、“破四旧”“打倒资本主义”“割资本主义尾巴”“文化大革命”“张铁生交白卷”……哪一次不是给众多的全国老百姓带来一次又一次的灾难和不幸?

而当今社会上,25岁以下的年青人,有几人能懂得什么是良心、什么是道德?小小年纪被金钱、欲望充斥的没有方向。上诉人也亲身经历了许多,特别是在龙岗看守所1年多时间里,亲眼所见被金钱喂饱的“法官”们是多么的听话,没有吃到在押人员家属及律师的人民币“法官”是多么“铁面无私”?没有派出所人员高额出卖口供吗?没有派出所办案人员巨额勒索嫌疑人吗?没有为完成办案指标乱抓错案吗?没有龙岗本地律师“关系硬”所受理的案子均轻判的吗?这些社会现象和邪瘤该终结了。

上诉人作为一名普通百姓,始终遵纪守法,为社会为深圳做出了自己的一份贡献,可没想到,因为有“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祝福卡”,讲“真、善、忍”是衡量好、坏人的唯一标准,书籍及讲真话,揭露社会现况的《九评共产党》就被龙岗区人民法院贾宇法官非法强判四年,认为有罪,且不允许本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这种最基本善恶、好坏是非不清的人,如何能留在司法机关?怎么能任其作贱司法机关?继续颐指气使、危害百姓?腐蚀国家名誉和民族道德?

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们对本案初审结果重新审查,无罪释放上诉人。并对涉及本案的下一级公安、检察院、法院人员捏造冤案,助纣为虐的违法行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执法犯法应当从严法办。

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予
2006年5月15日

成文:2006年10月25日  发稿:2006年10月26日  更新:2006年10月25日 23: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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