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黑龙江省大法弟子王淑霞2001年8月5日被鹤岗市公安机关非法关押,2002年5月14日被非法判刑六年,非法关押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女子监狱遭受种种酷刑迫害已四年多。下面是大法弟子王淑霞的申诉书。申诉书王淑霞,女,汉族,1961年10月23日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被非法抓捕前系鹤岗市工农区政协办公室主任。现在黑龙江女子监狱一监区强迫服刑。因不服鹤岗市兴安区法院(2001)兴刑初字第71号判决,依据《宪法》、《刑法》有关条款提出申诉。
一、对我的关押、批捕、判刑不符合法律程序,是违法的。
1、我是鹤岗市工农区政协委员,在政协委员之职被免之前,峻德派出所就将我关押,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2、本人2001年8月5日被非法抓捕,同年11月2日下逮捕令,超过法律规定50天期限。
3、兴安区检察院起诉科、批捕科同时对我进行所谓“提审”而且起诉科在先、批捕科在后,因不符合法律程序,我拒绝签字。这时我绝食超过半个月,身体虚弱,根本没有一一核实我在公安局的笔录,因为我绝食身体麻木无力支撑,他们也草草收场。这是检察院唯一的一次所谓“提审”。不久法院就匆匆判决。
4、非法开庭审判我的过程中,始终给我戴手铐,时间长达四、五个小时,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5、法院以不具法律效力的“证词”、“口供”为判决依据。因我被刑讯逼供,2001年8月5日,在峻德派出所王广录被毒打并戴脚镣,同日晚王广录、杨晓红、赵淑珍、和我同时被打,对我刑讯逼供的是鹤岗市兴安区公安局的刑警队长。
6、《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公诉、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法庭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可庭审时证人均未到庭,属于勉强开庭。
二、原判对我从重处罚,判刑六年是非法的。
1、首先,江泽民利用中共对弟子的迫害和打击,完全是非法的,是违反《宪法》的。《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有知情权。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也是一种信仰。大法教导修炼者按“真、善、忍”做人,对任何国家和社会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不能对人民封锁法轮功真相信息和掩盖迫害法轮功的事实。我们所做的“讲真相”就是把法轮功的真相和法轮功受江氏集团打压的真相告诉给人民,还人民一个知情权。其次,迫害法轮功和迫害法轮功弟子是违反《国际法》准则和违背《国际人权公约》的,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有责任和义务履行《国际法》和《国际人权公约》。
2、原判以“拒不供认犯罪,应从重处罚”为重判理由是不尊重事实。除在峻德派出所被打外,在鹤岗市第二看守所我多次被打、体罚。2001年8月6日上午,在第二看守所第二个门卫室,当着付德四、杨晓红、王广录、赵淑珍的面,一群男女干警围打我。2001年8月,鹤岗市第二看守所给我戴三、四十斤重的铁脚镣,还故意在中间打个死结。这次违法对我使用戒具二个月,严重超期。另外,还有两次,在使用手铐、脚镣的同时,还将我的手一天24小时铐在脚上,无法站立,上厕所都无法自理,这种酷刑每次都折磨我长达十天。我在鹤岗市第二看守所,就受到低人一等的歧视,常受辱骂、体罚、剥夺说话权利。为了迫害大法弟子,一批本该投刑的刑事犯不往佳木斯劳教所投送,四、五十人挤在一室,隆冬地下也睡满了人,监室阴冷、污浊,许多人长疥,我的全身也长满疥。我国《刑法》规定,不许刑讯逼供、不许殴打、体罚虐待。在人格受到侮辱、人权被践踏并无法伸张正义时,我有权沉默或抗议,而法庭以我出庭态度作为加重处罚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原判机关对我使用的法条不适用。众所周知,加入一个组织必须履行一定手续,能否被这个组织接受、承认,需要审查或考核。修炼法轮功来去自由,从未有人对我登记,法庭也拿不出任何我加入什么组织的证据。同时在我家中非法抄走的书都是国家正式出版物,通过新华书店发行的,况且这些书都是教人做好人的。何罪之有?“真、善、忍”三个字错在哪里?如果重德行善,按“真、善、忍”做好人都是罪过,那么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就合国情吗?我们是手无寸铁的弱女子,只是说几句真话就被判刑,泱泱大国竟无百姓的说话权,这世道算什么?
4、《刑法》第4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由于原鹤岗市委书记张兴福以权代法,一言堂。导致鹤岗在对待法轮功方面出现很大的迫害,一个边陲小城对大法弟子判刑之多在全省居首。
此次申诉,期盼法官能公正执法,为国家负责,为百姓伸张正义。要求撤销(2001)兴刑初字第71号判决和(2002)鹤刑终字第7号裁定。要求追究张兴福及司法人员违法违纪过程中应负的法律责任。
申诉人:王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