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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安省人权委员会:法轮功是受人权法规保护的信仰


【明慧网2006年1月26日】(明慧记者英梓报道)2006年1月25日,加拿大安大略省人权委员会(Ontario Human Rights Commission)向加拿大媒体发布公告。公告中称,安大略省人权法庭(Ontario Human Rights Tribunal,下简称“人权法庭”)于2006 年1月18日做出裁决:因其会员修炼法轮功而终止其参加该会,渥太华老年华人联合会 (Ottawa Senior Chinese Culture Association,下称简称“老年会”)已构成歧视。人权法庭认为,“法轮功是受人权法规保护的信仰。”


黄代明女士,背后电脑屏幕上显示的是加安省人权委员会的公告

公告称,73岁的原告、加拿大公民黄代明女士,在晚年从中国移民加拿大,于2004年8月向安省人权委员会递交了诉状。经过调查,2004年12月,人权委员会认定有足够证据表明,这一案件要上交安大略省人权法庭听证。

公告称,法庭发现老年会反复、公开取消其老年会会员资格(此决定又得到新老年会理事的认可),组织反对其信仰的签名活动,并且诋毁她的信仰。法庭认为:这些歧视行为致使原告被蔑视,导致她失去了地位,并孤立于自己的文化社区。对于她的尊严是当众的侮辱。

公告称,根据证据,包括专家关于在中国历史上受欢迎宗教的证据,法庭发现法轮功构成一种信仰,符合安省人权法规定义的保护范围。而且,此案亦符合原告对自己的信仰深切和虔诚维护的情况。

公告称,人权法庭下令:老年会针对黄女士个人尊严的伤害赔偿综合性伤害费一万元;以及由于对其权利的侵犯赔偿黄女士精神伤害费用八千元。法庭还下令老年会要采取如下手段达到人权标准,包括:立即接纳原告及任何一名法轮功学员加入老年会;修改老年会宪章、加入反歧视章程;并且,实施针对宗教信仰的反歧视政策。

针对此案,安省人权委员会首席专员Barbara Hall指出:“这一决定确认宗教信仰的范围包涵不止是惯例的信仰或传统的宗教。人们有权虔诚的维护信仰,而且应该使其有尊严并予以尊重,不能因为他们特定的信仰或实践而去歧视。”

安省人权法庭是独立于安省人权委员会的司法机构。法庭决定有法律的约束力,也可上诉到更高法庭。关于该决定的背景材料,可参见人权委员会的“关于宗教信仰和适应宗教礼拜的政策”,或访问人权委员会的网页:www.ohrc.on.ca. 索取关于裁决的全文,可访问人权法庭的网页:www.hrto.ca.还请参照人权法庭的裁决概述和背景材料。

安大略省人权委员会公告原文:
http://www.ohrc.on.ca/english/news/e_pr_falun-gong.shtml

成文:2006年01月25日  发稿:2006年01月26日  更新:2006年01月26日 10: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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