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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工作和证实法的时间分配


文/日本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6年1月18日】我是日本的一名大学生大法弟子,今年大学3年级,在学校专攻法律。马上要面临毕业和找工作的问题了。因为是法学部的学生,所以周围很多同修都鼓励我当律师。可是当我决定不想花更多的时间去考律师资格的时候,很多同修都说这是对时间的执著,应该向内找。于是后来我便仔细的找了找,看看自己在学习、工作和证实法的时间分配上到底有没有问题。在此顺便希望能和大家交流一下。

我从1997年开始修炼,来日后進了日本当地的高中,并顺利考入了日本一所重点大学,日语本身也没有问题。我的家里人并不修炼。家人当然希望我考律师,父亲也经常和我谈对将来的理想。我自己以前也考虑过考律师的事。后来到今天为止,在大学这3年中,也一直利用学习以外的时间参加大法项目的翻译工作,通过不断的翻译,水平大有长進。速度越来越快了,因此翻译的文章也越来越多。但后来周围的同修们知道我学法律后,都一致推荐我去当律师,将来能在日本通过法律方式证实法。可是考虑到考上律师需要花很多时间后,我决定放弃考律师,進日本的企业工作。但却得到周围同修不同的看法。

我决定放弃律师的考试,的确是因为证实法的时间所剩太少了。但我认为并不是执著时间本身所带来的。其实现在在大学学习的学生,或者是研究人员,哪怕是一般企业的在职人员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就是既要学习好,工作好,又要尽可能的证实法。所以在这方面时间的分配就不太好把握。比如说我,因为在日本想通过律师的考试,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去学习。那么在这期间,就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好的翻译能力。更重要的是,考上律师需要2到3年的学习时间。而且3年内能不能考上还不好说(我周围就有一个同修的妹妹,也是大法弟子,为了通过律师的考试已经在家学习3年了却还没有通过)。如果在世间证实法的时间,也就是说离法正人间还有10年,20年的话,也许我还会考虑考虑。但是通过学法我们都知道,所剩的时间已经很少了,很紧迫了。那么作为一名在世间社会里修炼的大法弟子,如何摆好这之间的关系的确也成了修炼的一部份。

对于这件事,我是这样认识的:我们大法弟子是来自各个宇宙的代表,在来之前就发了要助师正法、救度众生的洪愿。那么大法弟子的真正身份首先应当是一名正法时期的修炼者,其次才是人类社会的一员。师父在讲法中强调过不能对时间执著,我理解的是执著正法早日结束而不能安心修炼,或者是走极端的为了正法而不顾自己应尽的学习和工作义务从而带来麻烦;但并不意味着在大学里专攻法律就理所当然的应该当律师。那么怎样分配好这些时间,其实说来说去还是出发点的问题。

所有的大法弟子来到人世间后,由于周围的一切都是常人的社会状态,如果不经常学法的话很容易被带入其中,被眼前短暂的假象所迷。我们是为了证实法,救度众生而来的,并不是为了满足在人世间自己个人的观念喜好而来的。因为正法有结束的那一天,也就是说对众生的救度是被限制在一定时间以内的。那么作为一个修炼的人而言,如何能够在这有限的时间内救度更多的众生才是最应该考虑的。无论周围环境有什么样的变化,我们都不能忘了这最根本的问题。那么作为我个人而言,比起花2、3年的时间去取得律师的资格,然后再去发挥自己的律师能力,还不如利用好现在自己的翻译能力,利用更多的时间去救度更多的众生。因为律师也好,翻译人员也好,哪怕是没有文化的农民也好,只要有一颗证实法的心,一颗为众生的得救而着急的心的话,在哪里,用任何方法都是可以救度众生的。都能够起到好的作用的。当然有常人的技术更好,但是在没有的现状中,怎样利用好自己现在的所学所会,也是很重要的。

当然,我们也不能走另外一种极端,就是保持现状,不去学习新的技术。因为我们身在人世间,尤其是在一个科学占据了所有生存空间的领域中,要救度的对象又是常人,没有一技之长的话必然会阻碍对众生救度的進程。所以还是要有知识的。自己所学的,或者是工作中所用的知识和技术如果也能够用在证实法上的话,那是最好不过的了。可是我们在人世间的工作并不一定都能够象想象的那样如意。那么在现有的状态下,以救度更多的众生为出发点,怎样能够更充分的发挥自己现有的能力。或者是在证实法的工作中,比如说翻译文章中,怎样能够提高翻译水平和速度是应该重视起来的。翻译工作中由于没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我们很容易停留在一定水平上,满足于自己的现状从而不上進。那么为了跟上救度众生对我们的要求,为了提供一个更好的讲真相的窗口,就需要去经常的学习知识,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象这样的学习和提高并没有太长时间的限制,所以是学多少提高多少。应该经常学习的。

以上是个人的认识,十分有限。通过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对有同样问题的同修有所帮助。如有错误请大家一定要慈悲指正。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6/1/30/69460p.html)

成文:2006年01月13日  发稿:2006年01月18日  更新:2006年01月18日 00: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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