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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悲对待给自己制造魔难的人


    文/北京大法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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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5年9月30日】二零零四年八月的一天,我们单位的办事员打电话给我,说有一件不好的事要通知我:单位领导决定停发我的每月八百元的费用。当时,我脑子“嗡”的一下,办事员后面讲的是什么,我也不知道了……

    一九九九年七•二〇以后,由于不断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自己被多次非法关押。单位也对我進行了相应的处理:调整了我的工作,从军品研制车间调至民品生产车间;扣发了我的工资。二零零零年六月,在各种正常渠道上访无门的情况下,我去天安门打开了“真、善、忍”的横幅。随即被非法劳教,在劳教所里单位领导口头通知了有关开除我公职的决定。

    由于自己学法不深、人心太重,在劳教所里我邪悟了。邪悟后,伙同劳教所及610干了许许多多的坏事。随即我被“所外执行”,并以临时工的身份回单位上班。后来,通过学法及其他同修的帮助,自己认识到了所犯下的大错及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为此,我抓紧学法、炼功,努力追赶师父正法進程,弥补自己邪悟后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我的工作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自己认为这是在还邪悟后所干坏事的债,所以一直在默默的忍受。可是,我夫人不同意再这样下去。在得到单位领导同意的条件下,2003年我考上了某高校的自费博士研究生。单位领导同意在我读书期间给我每月八百元费用。一年都过去了,可是,好端端的为什么现在又要变卦了呢?这不是在把我往绝路上逼吗?现实使我不得不认认真真的找自己的问题……

    师父在《转法轮》第202页讲到:“做为一个炼功人就是应该这样的。凡是在炼功中出现这个干扰,那个干扰,你自己得找一找原因,你有什么东西还没有放下。”

    现在是正法时期,助师正法,救度众生是第一位的。而自己在这件事情上,首先想到的却是个人的得失。这就是一颗为我为私的心。师父在《法轮佛法(精進要旨)》的《佛性无漏》中讲到:“我还要告诉你们,其实你们以前的本性是建立在为我为私的基础上的,你们今后做事就是要先想到别人,修成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正觉,所以你们今后做什么说什么也得为别人,以至为后人着想啊!为大法的永世不变着想啊!”

    给自己制造魔难的人也是我们要救度的对象。师父在《在北美大湖区法会上讲法》中讲到:“一个神下来度人,人把神钉在十字架上,人有多大的罪呀,到今天还在偿还。”

    由于自己的执著使他们在无知中造了业,他们为此要付出多少才能偿完得了啊……

    师父在《法轮佛法─精進要旨(二)》“安定”一文中讲到:“关于前一段所发生的事情对法轮大法广大学员已经造成了重大伤害,同时也严重的败坏了国家形象。学员可根据所掌握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直接或变相干扰破坏法轮功学员炼功之事,以至有些人利用手中权力挑起法轮功事件,把广大人民与政府对立起来,从中捞取政治资本的情况,可通过正常渠道向各级政府或国家领导人反映。”

    想到这,我决心彻底破除邪恶对自己及其他众生的迫害,并以此为契机,广传真象,救度众生。我的打算是:从下至上、从里到外反映情况。一条线是从车间、所、院到集团公司;一条线是从街道办事处、区到北京市;再一条线是从片警、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到北京市公安局;同时还要向劳教所、司法局等部门反映情况。我的想法得到了其他同修的支持和鼓励。我首先找到车间,车间领导说此事是所里定的,他们管不了。接着我去找所里的主管领导,不巧,主管领导出差很长时间,这件事由另外一位领导临时负责。临时负责的领导踢皮球,要我等。等就等吧,一个月过去了,钱已经开始扣发了,所领导还是没有答复。为此,我向临时负责的领导明确表示了我要逐级上访的决定,该领导不相信,说我是在威胁他。

    我开始了又一轮上访之路。先找了所长、其他副所长,再找了街道办事处的工委书记,又找了片警。还没等我继续往上找,所人事处的处长便主动找我谈话。我向他表示要单位解决我的工作问题。他则说恢复我的每月八百元的费用,同时把已扣的钱补给我,要我继续读书。至此,这一问题告一段落。

    通过这件事情,我认识到我们必须慈悲对待给自己制造魔难的人。师父在《转法轮》第140页讲到:“我们作为一个炼功人,矛盾会突然产生。怎么办?你平时总是保持一颗慈悲的心,一个祥和的心态,遇到问题就会做好,因为它有缓冲余地。你老是慈悲的,与人为善的,做什么事情总是考虑别人,每遇到问题时首先想,这件事情对别人能不能承受得了,对别人有没有伤害,这就不会出现问题。所以你炼功要按高标准、更高标准来要求自己。”如今,正法对我们的要求越来越高,自己唯有踏踏实实的学好法,认认真真的做好师父所要求的三件事才能不辜负“正法时期大法弟子”的神圣使命。

    以上是自己个人所悟,不妥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0/12/65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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