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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汉柱等被非法判重刑关押在广东省第三监狱迫害


文/广东省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5年9月23日】据悉,广东省梅州市大法弟子谢汉柱现已于9月16日左右被绑架到广东省第三监狱(位于梅州市梅州三路),估计与他一起被绑架非法判12年的刘立平(广东汕尾人);非法判11年的郭雅芬已被劫持到广州女子监狱。另有两位外省大法弟子周金荣、赵玉梅情况不明。而先于他们被绑架迫害的钟昔岭,据说被非法判5年,也在第三监狱遭受迫害。大法弟子李美萍则被非法判4年,非法关押在广州女子监狱。梅州籍大法弟子黄宇天据说也于8月初在广州被绑架,至今下落不明。

2005年7月5日,广东梅州市梅江区伪检察院、伪法院对梅州大法弟子谢汉柱进行第二次非法秘密开庭,并于8月4日作出12年刑期“判决”后,谢汉柱提出了上诉并委托其父谢兴华为其辩护。该市中级法院于9月5日开庭走过场,法庭罔顾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9月8日非法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据了解,梅州市中级伪法院是8月底通知谢汉柱的辩护人于9月5日到庭参加诉讼,同时要求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词的。9月5日,谢兴华在他的妻儿等亲属陪同下到中级法院第一审判庭参加了诉讼。但“主审法官”以一个上午要审两个案件、时间有限、辩护人也提交了书面辩护词为由,要求辩护人在庭审时只将观点性的辩护意见说说即可。伪法院一直未正式告知辩护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也未提供除“一审判决书”外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信息。因受到“审判长”的干预,在辩护人义正词严的陈述了两点辩护意见后,后面的辩护词即被打断而未能当庭陈述。

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显示,辩护人在辩护词中提出了四点辩护意见:

一、梅江区人民伪法院(以下称伪法院)在对当事人作出的(2005)梅区法刑初字第92号判决书中所称当事人的供述,是在梅江区公安分局陈志东等警察对当事人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因当事人无法承受所遭受的痛苦而违心“承认”的,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为示负责,辩护人排除了“主审法官”的干预,将当事人亲笔所书的有关过程当庭原文照读,并提交了当事人的亲笔辩护词复印件,还提出要求当庭对质。而此前,在接到上述材料后,辩护人曾到市公安局上访反映有关情况,接待的公安人员居然说:“人打死了公安局会负责!”。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这些警察视百姓生命如草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司法机关认为不存在刑讯逼供,必须由公安部门提供不存在刑讯逼供的经得起检验的令人信服的合法证据。

针对此事,谢汉柱的家属已向各级监察、检察、法院、公安等有关部门提出控告,要求立案侦查,依法查处惩办相关责任人,维护法律的尊严,给他们一个公正、合法的处理结果!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各有关部门都在推诿,市、区检察院都以有关工作人员被抽调去处理兴宁大兴煤矿事故调查为由推脱,至今未有处理结果。

据了解,庭审时,检察机关宣读了臭名昭著的区国保大队提供的关于未对谢汉柱实施刑讯逼供的所谓情况说明。

二、梅江区伪法院和检察院串通一气,违法判案。

7月13日,辩护人接到通过市检察院转来的当事人委托书和诉状。从中才了解到伪法院和检察院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委托辩护权,违反程序于7月5日非法秘密开庭。伪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一案,这明显与事实不符!

据说,辩护人提交了当事人的亲笔手书复印件,当事人对直至开庭都未见到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异议,表示不服。区检察院公诉人则声称当事人所留的两个电话号码是空号,无法联络。但据说辩护人的两个电话都是做生意用的,一直正常使用!市检察院正是通过其中一个号码与辩护人联系的。区检察院明显在撒谎!即便电话联系不上,也不该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据说,从“一审”判决书可以看出,区检察院知道当事人的住处,完全可以通知家属!那么,既然声称是公开审理,为何连当事人的家属甚至委托的辩护人都不通知?难道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吗?这不是明显的违法办案吗?

接到当事人的材料后,辩护人依法从区法院、检察院、人大、纪检到市中院、检察院、人大、纪检等逐级上访反映有关情况,但据说至今没有得到正式的合理合法回复!区法院刑庭庭长陈学军(6月10日区法院阴谋非法秘密开庭,在谢汉柱等同修高呼“法轮大法好”的抵制下这次开庭的阴谋最终流产了)还恶狠狠地赶辩护人出去,将当事人的材料原件收走,说要追查是谁走漏了消息!从伪法院有关人员的霸王作风看,没有一点维护司法公正的影子!

据说庭审时检察机关谎称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委托辩护人。根据我们对当事人的了解根本不可能,唯一可能的是6月10日流产的那次开庭当事人未委托辩护人,而法院避而不谈那次开庭,却将那次当事人未委托辩护人写入案卷为它们的违法行为开脱;或者干脆无视当事人的委托事实,硬在案卷上作假,因为案卷外人一直无法看到!

三、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

四、当事人修炼法轮功受益匪浅,由于坚持修炼,多次受到政府不法人员(包括警察)的非法迫害,在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部门申冤、得不到公正对待的情况下,唯有通过各种方式向广大民众申冤。他所做的一切对社会和民众没有任何危害,只是在讲清所遭受迫害的事实真象。就像前面提到的本人(即辩护人)到各有关部门控告那些警察刑讯逼供一样,如果一直得不到合理合法的正当处理,又求告无门的话,我(即辩护人)也会将有关材料自行打印散发,直到冤屈得以伸张!为的都是申冤!难道申冤都犯法?如果这样,我们的社会还有什么公义和司法公正可言?!

据了解,辩护人在辩护词中还提出了如下辩护要求:

“一、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当庭释放我的当事人;
二、追究区检察院、区法院违法办案,非法剥夺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三、对区公安局对我的当事人实施刑讯逼供一事给予足够的关注,请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赔偿因遭受迫害给当事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辩护人在辩护词最后还说:“我这年近八十、须发花白的老农民及所有亲朋好友,期待着你们做出不违背法律和你们良心的选择!这也是你们对自己的未来负责的一次选择!”

据了解,庭审结束后,辩护人考虑到未充分为当事人辩护,加上开庭时审判长说过,对案件审理有意见可在开庭后提交书面意见,辩护人及时向市中级法院提交了书面补充辩护词,除再次强调在开庭辩护时辩护人已对公安机关销毁控方作为重要证据的法轮功资料提出质疑。如果判决书中所说的当事人现场被抓、发现那么多资料是真的,那么,这么重要的证据公安机关为何要匆匆销毁而不当庭展示外,还提出要求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司法鉴定,查验逼供伤害,并就“一审判决书”的疑点提出质疑。因为辩护人了解到“圣凯龙”只是常见的电脑光盘品牌名称,而在“一审判决书”中则将其作为当事人“制作”的法轮功VCD之一。且里面提到的“部份成品已拿给钟某祥等人去散发”一说,“部份”到底有多少,有无证人证明等都含糊其辞!据说,当事人对喷涂法轮功标语的指控也当庭作了辩护,说明公安机关根本未进行所谓的现场指认,而是在逼供过程中硬逼当事人在标语现场的照片上按他们的要求签字!可以说整个判决书存在很多明显的漏洞!依此作出的判决也明显的不公正、不合法!

另外,据了解,“一审判决书”中还有一个疑点,就是先提到谢汉柱于2004年11月13日在梅州东郊租房,但后面却说刘立平与郭雅芬10月份即已过来与他在东郊租的房子一起住!而在“二审裁定”中,这一疑点已被修改为12月份;关于“圣凯龙”则干脆提都不敢再提!“二审”只是对错漏百出的“一审”加以掩盖。

据说,谢汉柱的家人正在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在此,呼吁获悉此消息的海内外同修给予正念支持,当地同修继续整点发正念。同时,呼吁国际正义人士予以关注,营救所有被绑架洗脑、劳教和判刑的大法弟子!

有关责任人:
古小平(梅州市邪教领导小组组长),宅电:0753-2242578,办公:0753-2248915,手机:13902781300
田家才(梅州市邪教领导小组副组长),政法委书记,宅电:0753-2283388,办公:0753-2268628,手机:13902781388
王伟文,梅州市公安局局长,宅电:0753-2169201,办公:0753-2169201,手机:13560968000
谢迪兴,梅州市610办公室头目,政法委副书记,宅电:0753-2253899,办公:0753-2250823,手机:13902780869
何更文:梅州市610办公室副头目,宅电:0753-2158539,办公:0753-2277289,手机:13502332678
郭政营,梅州市610办公室副头目,宅电:0753-2268221,办公:0753-2277281,手机:13823809868
薛清文,梅州梅江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13823844881
刘国导,梅州梅江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黄瑞章,梅州梅江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成文:2005年09月22日  发稿:2005年09月23日  更新:2005年09月22日 21: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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