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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桂芙遭迫害看北京女子劳教所的黑暗 |
【明慧网2005年9月14日】我们是法轮功修炼者刘桂芙的家属,在这里我们怀着无法平静的心情给你们写这封申述信,是因为我们无法接受在当今的社会,当今的中国,中国的国家机构里,一种完全是违法的阴暗的摧残正发生在我们的亲人──刘桂芙身上,仅仅是因为她坚持对法轮功的信仰,仅仅因她不愿违心的所谓“转化”再被利用去欺骗他人。 在共产恶党几十年的党文化灌输下,我们此前总认为中国大陆的社会文明各方面应该不算太差的,可耳闻目睹已使我们不再有那样天真的想法,虽然如此,我们还是没有想到更让人忍无可忍的是,执法犯法,践踏基本人权,残酷折磨迫害的行径正发生在我们的亲人身上! 8月16日下午2点半左右,经过多次努力争取,终于在劳教所接见室见到了骨瘦如柴的刘桂芙,家人一看,根本都认不出来了,原来 140多斤重的身体,看上去不足100斤。明显变矮小了,头发也白了,满脸皱纹,行动迟缓,比抓前一下子苍老了二十多岁,不难想象,刘桂芙一事实上是遭到许多非人性的折磨。刘保国一看自己的妻子变成这个样子,问狱警人为什么这么瘦,狱警敷衍道,刚来肯定思想有压力,吃饭吃不好,才造成这样。 让我再说一下当时的情况:刘桂芙的丈夫刘保国无意中就发现刘桂芙右手臂有一块褐色斑迹,象受伤后刚开始变好,同时翻开刘桂芙右手臂内侧也有几块较大的褐色伤痕。刘保国一再追问:这是怎么回事?一开始刘桂芙被狱警恐吓着不敢说,后来才吞吞吐吐说出真象,是被打伤的,现稍好点了。狱警宋丽丽装模作样地说:谁打的你,我怎么不知道?刘桂芙说是周红(吸毒犯)等几个刑事犯把抹布在地上用脚搓完后把嘴堵上用力打、用手拧、掐等等。这事算过去了……,坐在一旁的狱警立刻用威胁的口气不让刘桂芙说下去,并教训道:“咱们刚才咋说的?你的嘴说实情是怎么回事?过去的事为啥还提呢?” 难道人在此受到虐待之后,不让申述,不能说出来给亲人听听吗?连说话的权利都要被剥夺,天理王法何在? 刘保国问妻子刘桂芙:这三四个月不许接见,你干什么呢,弄得这么清瘦?刘桂芙回答说:“不许睡觉,每天罚站,开始每晚12点多到深夜4点休息会儿,后来深夜2点半到4点才叫休息会儿。同时强制吃一种药,胶囊状,吃后就吐酸水和黑水……。” 刘保国追问狱警宋丽丽:人没什么病,你们给什么药吃?宋丽丽摆头晃脑答道:反正不是毒药,是调剂神经的,怕她睡眠不好。刘保国反问到:你身为人民警察,保护群众生命安全的,怎么这样对待他人?宋丽丽脸色慌张,支支吾吾地反复强调说不是什么毒药之类的。折磨人不让睡觉,反而给药吃,说怕休息不好,这是什么逻辑? 在刘保国的一再追问下,刘桂芙又断断续续的说出来了:坐板一个月屁股坐烂、结痂,现在好了。 短短二十分钟的接见,刘桂芙一张嘴说实情,狱警宋丽丽多次打断不许说话,抢占了十多分钟。 五、胁迫受害人不谈所受的非法虐待和伤害。 由上述情形,我们还可得知接见前,二大队怕刘桂芙说出实情,曾以恐吓,讲条件等手段逼迫刘答应,不说被折磨的实情。接下来我们无法不担心,此次接见后,刘要受到什么形式的打击报复。 我们作为刘桂芙的亲人无法克制对刘桂芙境遇的担心,和可怕的推想,很多情况决不是什么主观臆断,因为就是这个劳教所,刘桂芙已经是第二次被摧残了。这个北京的劳教所,表面看起来像现代花园,有谁会了解那里的黑暗呢!请看刘桂芙第一次的经历,只说一件事。 据刘桂芙讲:一次,她被罚站18天18夜没有合眼,脚脖子站得比大腿粗,本来穿23.5码布鞋,最后穿40码的鞋还穿不进去,她们不让趿拉鞋,一提鞋,脚上的皮暴了,血流得满鞋都是。强制罚站18天18夜时,她站不住,困得一头栽倒床地下 ,满脸都是血,醒不过来,他们就拿凉水一桶一桶地浇她。警察队长认为刘桂芙不可能站那么长时间不妥协,一定有人(指抽大烟或所谓已转化的)帮她。就又把她提到大队部站了六天六夜,连吃饭都不叫蹲下。之后她们看还不能使她所谓“转化”,就强制她蹲着“飞着”,飞在那里一“飞”就是一夜。有一次不法人员把她打得腰直不起来,爬着上厕所。每次打她时,怕别人看到、听到,都把她拖到外面没人的地方电她、打她,“人民警察”亲自上。 我们总不免要问,劳教所警察到底为什么敢于执法违法,甚至不择手段去折磨这些已经失去自由的人呢?为什么要逼着他们说谎,作假材料,表明自己放弃了对法轮功的信仰,然后再去欺骗社会呢?是不是拼命想用这个所谓的“胜利”,来掩盖这个实质上的失败和错误呢!?即便都是假的,而且再继续以“假”来掩盖“假”。共产恶党的法律能管到人的思想! 刘桂芙的女儿,正留学美国普度大学的孟祥姬,她所写的营救母亲的呼吁文章,在国外几大中文媒体刊登了,已在国际上引起各方关注。刘桂芙虽然因为受迫害而很有“名气”,但我们只要她不再遭受被折磨的痛苦,获得一切应该有的生存权利。 我们作为她的亲人,被逼到这一步,只有走出来争取公正的结论了。 在此申述中我们一并提出以下请求: 1、调查刘桂芙在劳教所内所受折磨事情的详细经过,追究执法犯法的宋丽丽刑事责任。 此信已一并承送: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0/8/65667p.html) |
成文:2005年08月26日 发稿:2005年09月14日 更新:2005年10月02日 21:2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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