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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法律上值得注意的事项


文/大陆大法学员

【明慧网2005年9月13日】师父在“大法坚不可摧”中说:“作为大法弟子是全盘否定一切邪恶的旧势力安排的。”下面只是举例说明几个法律上值得注意的事项,希望能够引起同修重视,不被邪恶之徒钻空子利用,真正做到了彻底不配合邪恶,更好维护大法、保护其他大法弟子。

例一:有学员在面对恶警的非法审讯时,都知道无论以什么方式刑讯逼供也不配合邪恶,不说口供。恶警无计可施,最终转换成伪善的态度说:“我们也不问你案子的情况了,我们也懒得再提讯你了,那你就写一个坚持修炼法轮功的字据,我们也好有个交待,我们也就不再管你的事了。”学员心想:邪恶顶不住了,可以利用此机会讲真象,于是欣然同意,写了坚持修炼大法的内容,并签字,并按手印。最后这位学员被非法判劳教一年。

情况分析:在目前,恶党不法人员一旦能确定你还是坚定信大法的,就可能非法判劳教或者强制送洗脑班迫害。许多大法学员就是说一个“炼”字,被邪恶带走、非法关押。如果你不配合,不法人员连你是否是大法弟子这一点在法律上都不能够有足够证据,判不了你;邪恶之徒唯一能证明你是真正坚定的大法学员的东西,最终还是逼迫你说出来的,这是他们的所谓“口供”,是直接证据。

大法学员彻底否定邪恶,有很深的内涵;证实大法要理智加智慧。师父在“理性”一文中说:“当有邪恶之徒问到你们是不是炼法轮功的时,可以不答理它、或采取其它回避方法、不要主动被邪恶带走。”

例二:有个学员被不法人员抄家抢走了电脑。不法人员利用技术手段把电脑中未彻底删除的大法内容恢复出来,以此威胁说:“看见没有,电脑里的东西都查出来了,证据确凿,赶快主动交待吧,否则的话,就按态度不好论,从重判你。”有学员在此情况下说出了自己所做的大法工作。不法人员以此“口供”加强一切相关的证据,如:首先让学员在查抄物品清单上签字(以证明电脑是该学员的,而不是其他人的),把学员所说的电脑中的某个电子文件打印出来让学员签字认可是自己下载并印发过等等。最后,学员被非法判刑。

情况分析:硬盘(包括一切可擦写的贮存介质,甚至包括可擦写光盘),因为其可擦写性,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在法庭上出具,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效力,否则的话坏人随便拿一个空白磁盘存一些大法内容就足以判你,甚至判几年都可以设计出来。有些邪恶之徒确实直接制造假证据迫害大法学员,但这些假证据就是这些邪恶之徒违法犯罪的真证据,所以不法人员力图避免这样做,以各种方式进行逼供。

例三:“疑案从轻”、“疑案从无”。为了说明问题、提醒大家注意,下面只是举个例子。四个人A、B、C、D由于某种原因一起被不法人员抓捕,其中有两个人B、C被逼供说出了不法人员想要的。A、D始终不配合,什么也不说。于是不法人员让B、C说出A都干了些什么。由于B、C两人的口供不一致(比如B说A做了两件事,而C说A做了一件事),于是,按照当前司法原则的要求“疑案从轻”,只能按A做了一件事判案。后来,在B,C都妥协的情况下,D又在酷刑逼供下说了口供,可当问到A干了什么时,D说A从来没有做过什么。于是,按照司法原则“疑案从无”的要求,只能认定A什么也没做。最后,A被释放,B、C、D被分别判了刑。

法律参考: 讯问笔录属于通常意义上说的口供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口供是反映一个案件最为直接、最为全面的证据。一般来讲,它属于直接证据。大家知道,原审被告人逃避法律惩罚观念的存在,会使口供的客观性或多或少打一些折扣,而且稳定性不强也是口供不可缺少的特点。但是,由于口供可以完整的再现整个案件的过程,其与案件的关联程度比较强,因此,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最为有力的证据形式之一。虽然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仅依口供定案,但口供的地位仍然不容置疑。法律人员只要保证口供取得的合法性,再加上其它证据的补强和印证、加强其客观性,重点解决口供与其它证据存在的矛盾之处,就可以给办理案件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师父在“大法坚不可摧”中说:“作为大法弟子,你的一切就是大法所构成的,是最正的,只能去纠正一切不正的,怎么能向邪恶低头呢?怎么能去向邪恶保证什么呢?即使不是真心的,也是在向邪恶妥协,这在人中也是不好的行为,神绝对不会干这种事。”

“大法弟子为什么被邪恶残酷的折磨,是因为他们坚持对大法的正信,是因为他们是大法中的一个粒子。为什么要正法,是因为宇宙的众生都不符合标准了。作为大法弟子,坚定正念是绝不可动摇的,因为你们更新的生命就是在正法中形成的。但是,宇宙中旧的邪恶势力为了达到它们所要干的一切,不断的利用它们自己所制造出来的、不符合宇宙真正法理的邪恶安排,直接参与对大法、大法弟子与众生的迫害,利用大法弟子人的表面没去掉的观念、业力动摇大法弟子的正念。因此一些学员在被迫害的痛苦中承受不住,干了作为大法弟子绝对不应该、也绝对不能干的事。这是对大法的侮辱。”

成文:2005年09月11日  发稿:2005年09月13日  更新:2005年09月13日 04: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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