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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关于吴晓华教授被精神迫害案件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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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5年7月8日】《法轮功人权》吴晓华教授被精神迫害一案引起了国际上的关注,同时也是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关注的案件之一。该工作组于2004年9月访问中国时,她是该工作组列出的被迫害者名单上的一个。但是,中共政府既不提供关于吴晓华教授的最新情况,也不让工作组与吴教授见面。

    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关于吴晓华教授案件的报告:

    吴晓华,女,47岁,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建工学院环境艺术系副教授。2001年10月亚太经济合作峰会在上海召开期间,她的家被包围,为防止她到上海去请愿。后来她又被送往一个女子劳教所。她在劳教所受到各种折磨,包括被用卫生纸沾了小便堵口,特别是到厕所捡来用过的满是血迹的卫生巾堵嘴。2001年10 月中旬,为了抗议无辜被抓,她绝食绝水近十天后被送往安徽省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在那里她被脱光衣服,做电针、打电麻、浑身通电。一名姓李的医生还威胁她以后再绝食要电休克。她还被强迫灌精神病的药和打针。另外还有报告显示,吴教授第一次被抓是在1999年12月她去北京为法轮功上访时。她在安徽女子劳教所遭到酷刑折磨。之后又被转往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在那里同样遭到各种虐待,包括被锁在一个满是蚊子的大澡堂内一夜,并被强迫在长了很多蜘蛛网的猪圈里大小便。2001年4月她再次被捕。

    中共关于吴晓华一案在国际上的谎言:

    中共政府对这一事件向联合国做了不实的回函答复:“吴晓华,女,48岁,原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建工学院副教授,于2000年1月28日因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被劳动教养部门劳教1年。在劳教期间,劳教所工作人员发现她精神极不正常,例如没有原因的自残,拒绝吃食物等等。2000年7月17日,她被安徽精神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偏执性精神分裂症,不能进行劳动教养。于是劳教部门采取快速措施将她送出劳教所进行治疗。经过治疗,吴女士的健康状况有改进,但她再次进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活动。2001年6月2日,河北市劳教委员会命令她接受省精神病院专家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以检查她的精神失常情况。鉴定结果是,在她的精神分裂症恢复正常期间,她能够接受劳动教养,于是她又被判劳教2年。在劳教期间,劳教部门官员从人道角度出发,经常给她安排医疗。她没有被残酷对待,侮辱,电击或殴打。”

    中共在做了如此不实的回函答复后,对吴晓华女士的迫害就一直没有停止过。2003年4月下旬,吴晓华被非法劳教一年半期满,由于她坚持信仰法轮大法,又被非法延期两个月。吴晓华绝食抗议,被恶警指使劳教人员残酷灌食,生生撬掉四颗牙。长期非人的迫害使她头发几乎全白,身体极度虚弱。2003年11月16日夜,吴晓华讲真象时被恶人举报,再次被关押进合肥市第二看守所,一进去就被钉大板9天。抓捕中,胳膊被拧伤,吴晓华一直绝食抗争,50多天没有大便,人瘦得皮包骨头,身体极度虚弱,头发更白。

    中共政府向联合国撒了如此的满天大谎,那么它们也会对关于吴晓华教授的其它调查进行栽赃与诬陷。可是中共的欺骗伎俩还是在联合国人权宣言与最基本的国际法下被识破了,以下为联合国关于吴晓华教授与其它部份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案件的裁决。

    联合国关于吴晓华教授与部份法轮功学员案件的裁决:

    1.“对于中国政府的答复,消息来源表示中国政府是以“扰乱社会秩序”为借口监禁钟波、刘力、吴晓华、盖素芝、陈刚、张文富、刘俊华、张久海和朱晓非。消息来源称中国政府无法指出他们具体触犯了哪条法律。消息来源指出,不同年龄(25至62岁)、不同职业(工人、教授、退休人员)以及不同地方的人突然都有同样的 “扰乱社会秩序”的倾向,甚至很多是多次的,这太令人感到奇怪了。根据我们的消息来源,钟波、刘力、吴晓华、盖素芝、陈刚、张文富、刘俊华、张久海和朱晓非都是法轮功学员,他们是因为行使中国宪法赋予的信仰自由权利而遭到迫害的。他们因拒绝放弃法轮功而被多次关押和酷刑虐待。”

    2.“根据我们获得的信息,以上提到的九个人都是仅仅因为信仰法轮功而被非法关押的。其中很多人被因拒绝放弃信仰而被未经审判送往劳教所。我们的信息来源进一步表示他们的活动一直都是和平的。”

    3.“由于没有证据显示法轮功是一种暴力的信仰,就目前这些案例而言,自由的修炼法轮功应当受到国际人权宣言第18条信仰自由和第19条自由表达意见的保护。”

    4.“工作组进一步观察到中国政府并未否认陈刚、张文富、吴晓华、刘俊华、张久海和朱晓非都是法轮功学员,或他们的被监禁是与修炼法轮功有关。”

    5.“尽管中国政府声称劳教制度比法庭审判后送往监狱对人更好,但根据其1993年04号议案,工作组在认为行政上剥夺人的自由很可能造成任意拘禁。”

    6.“在其访问中国的报告中,工作组指出,任何人都不应因履行国际人权宣言赋予的基本权利而受到劳教。就目前这些案例而言,对他们的拘禁确实是一种强迫他们放弃自己信仰的手段。”

    7.“因此工作组认为他们是因为受到迫害而被判劳教,主要是由于他们行使由国际人权宣言第18和19条赋予的基本权利而失去自由。而这两条分别是宗教信仰自由(第18条)和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第19条)。”

    8.“对于将来,工作组提出了以下观点:对陈刚、张文富、吴晓华、刘俊华、张久海和朱晓非的拘禁违背了国际人权宣言的第18和19条,归入工作组考察的案例的第二类,属于任意拘禁。”

    9.“作为结果,工作组要求中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恢复他们的自由,使之符合国际人权宣言的规定,并敦促中国政府遵守国际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8/23/64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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