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5年7月31日】被非法关押的上海大法弟子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在被上海当地法院非法剥夺为女儿辩护的权利后,日前向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发信,寻求法律支援。王屹仡,女,32岁,上海市美国通用电气(GE)公司硅胶工业部高级管理人员。2004年11月24日晚,在上海市某区内散发法轮大法真象材料被警察绑架,关在徐汇看守所。上海徐汇区法院于2005年6月17日非法审理被关押半年多的王屹仡。
自女儿被非法抓捕后,王槐忠(大连天成大厦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曾遍访有关部门,向相关的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发出了上百封上访信,揭露了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他女儿的非法迫害,要求对其女无辜被捕一事依法作出解释,但责任部门无法拿出法律依据。
王槐忠向法院申请出庭为女儿辩护,也被法院无理拒绝。此后,王槐忠向上海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寻求法律支援”的信件,揭露徐汇法院陆文嘉及其合议庭在审理王屹仡案件中,严重违法行为,证据确凿,极为有力,证明他们是一个十足的执法犯法犯罪团伙。
据悉,王槐忠的辩护词(见2005年6月15日)及上访信引起上海市广大干部及司法人员的强烈反响。作为一个常人,王槐忠运用法律深刻揭示了法轮大法的合法性,及这说明在中华大地人们已经开始觉醒、反思,在重新审视法轮大法以及这场 迫害,人们对法轮大法有了深刻的了解和认识。这说明我们弟子冒着生命危险所付出的一切没有白做,真、善、忍将被善良的民众所接受。
以下是王槐忠的“寻求法律支援”的信件全文。
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
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陆文嘉及其合议庭,在审理王屹仡案件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我作为王屹仡的父亲,已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我将本案情况陈述如下,寻求法律支援:
一、超过审理时限50天
2005年3月18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王屹仡提起公诉,同年3月19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陆文嘉通知王屹强可以聘用律师为其姐姐辩护。法院受理此案至宣判日有三个月零四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本人认为陆文嘉在审理此案中,已经违反了此规定。同时也违反了200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二、被操纵的“公开审理”
6月17日9点多,我看见一位拄着双拐的老人自己一人进入法院大门。这时,陆文嘉对我说,“网上有信,很多人来旁听,只给3张旁听证。”在第六法庭内,陆文嘉把我们安排在倒数第二排,倒数第一排坐满了警察和便衣,拄着双拐的老人坐在我们面前。大家都知道,国内的报纸,电视台,网站都不报导法轮功学员受审判的消息。那么,这位老人是怎么知道的?只有一种解释,除我们三人外,所有的旁听人员都是陆文嘉安排好的。这就是所谓的公开审理。
三、秘密宣告判决
在我们家人全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法院突然通知我小女儿王屹强去拿判决书。也就是说,陆文嘉及其合议庭秘密宣告判决。这完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之规定。
四、开庭中,没有辩护人为王屹仡辩护。
2005年6月17日上午9:30在徐汇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对王屹仡公开审理中,王屹仡委托的辩护人王槐忠因陆文嘉不批准,不能出庭辩护,只能旁听。也就是说,在公开审理中,没有王屹仡的辩护人。有人会问:坐在辩护人席位上的施海明律师是不是王屹仡的辩护人?我的回答:“不是。”其理由陈述如下: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主审法官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该人是否具有辩护人资格。我在申请时,陆文嘉明确通知我,“你要作为王屹仡的辩护人,必须有她的委托,否则就不行。”这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同样,陆文嘉要批准施海明为王屹仡的辩护人,在手续中,必须有王屹仡的委托书。请问陆文嘉,有王屹仡的委托书吗?我回答:没有。也就是说,施海明不具备担当王屹仡的辩护人的条件,不是王屹仡的辩护人。并且施海明出庭是陆文嘉通知的,我们没有通知施海明出庭。在庭审中,陆文嘉及其合议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五、不公正的审理,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在开庭过程中,当王屹仡第一次讲到法轮功三个字时,审判长彭涛立即厉声说,“王屹仡,在法庭上不允许你提法轮功。”我大声说:“要允许人讲话,这是她的权利。”彭涛对我高喊一声:“不许你说话,再说话,赶出法庭。”当王屹仡第二次提到法轮功时,彭涛高喊一声:“王屹仡,不许你再提法轮功三个字。”王屹仡因为法轮功资料而受审,却不允许她提法轮功三个字,相反,公诉人徐震辉就宣读起诉书而言,七次提到法轮功三个字,彭涛却没有任何表示。也就是说,徐震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是合理合法的,而王屹仡提到法轮功三个字就是非法的,这就是彭涛的强盗逻辑。彭涛这种失去常态的行为完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一百六十条“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之规定。
六、开庭中,陆文嘉及其合议庭隐瞒家属提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既是王屹仡的父亲,又是她委托的辩护人。今年5月20 日,我用特快专递给陆文嘉提交一份辩护词,陈述了起诉书中存在的四大问题与事实、法律互相矛盾,要求法院审查核实。(辩护词附后),但是,在开庭过程中,只允许公诉人对起诉书中的证据进行庭审质证。法庭没有对我提出的四大问题进行法庭调查。也就是说,在开庭时,陆文嘉及其合仪庭没有将王屹仡的整个冤情公开出来,更谈不到公正的审判了。它可称得上是具有徐汇人民法院特色的公开而又是秘密的审判,同样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之规定。
七、非法剥夺我们公民的权利
当接到王屹仡的委托书,我委托王屹强前往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王槐忠为王屹仡的辩护人,办理手续。2005年4月20日陆文嘉收下了申请、王屹仡的委托书和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几日后,陆文嘉提出王屹仡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同年5月9日,王屹强用特快专递把委托书原件寄给了陆文嘉。到此为止,申请辩护人的手续齐全,剩下是法院审批的事。
同年6月初,陆文嘉电话通知王屹强,叫我帮着到居住地派出所和所在单位开证明。同月13日上午8:30,我去人民路派出所,所长吴岩说:“这个证明不是你来办的,大连市派出所统一做法是:法院工作人员带介绍信来派出所了解情况,需要时,我所才行公文。上海法官他不可能来,只要发个公函,我们会根据公函内容回复,这是我所规定。上海这个法官叫你来开证明是不对的,中间过程很容易造假,失去真实性。另外,我们管辖那么多居民,个人都来开证明,我所就不用干别的。”我说:“很有道理,我听懂了。但是,上星期五上午片警王秋华对我说:‘今天只有一个副所长在家,开这种证明要所长批准。你星期一来办。’你所耽误了我4天时间。”他说:“我们耽误了你3天半。你的情况可以特殊处理,上海法院先发传真,后补公函,我就可以行公文。”同日上午10:45分,王屹强把此事电话通知陆文嘉,并告知人民路派出所和所长姓名、电话号码。陆文嘉说:“我明天答复你。”
6月16日下午3:50分在上海南浦律师事务所和施海明面谈。我问:“你能代表我在法庭上读我的辩护词吗?”施答:“不能,你要是辩护人,以你为主。”我问:“可以给我复印一下开庭通知书吗?”施答:“不能,我马上联系陆法官,你们一起面谈,确定辩护人。”
6月16日下午4:30分,在法院一楼接待室,陆文嘉、书记员廖军接待我和王屹强。我问陆:“你和派出所谈好了吗?”陆答:“他要求我出公函,我这么多事,怎么能出公函呢?你带来单位的证明吗?”我说:“带来了,但不能给你,因为这是你应该做的事。”陆说;“我看一下,你不给我原件,我复印一下。”我答应陆的复印要求。谈到辩护人时,我说:“在审判阶段王屹仡委托的辩护人是我。”陆说:“小施也是辩护人。”我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告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你不批准我为辩护人,是你的权力。我告诉你,施律师是我们委托的,我们有权立即和她(施海明)解除合同。”陆说:“那不允许,可以有1至2个辩护人,小施照样是辩护人。”陆提出要马上向领导汇报。
6月17日上午9:20分,在第六法庭隔壁房间里,彭涛在场,陆文嘉指着2003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文件,对我说:“这司法解释里有规定,你不符合条件,不能当辩护人。”我说:“这不是司法解释,我不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经过,我认为陆文嘉触犯了以下法律,已经构成犯罪:
1、我是大连天成大厦有限公司职工,任总工程师职务,正在参与公司高达2亿4仟万元的诉讼工作,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几次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开庭。有了王屹仡的委托书,经过申请,我理所当然的可以出庭为王屹仡辩护。陆文嘉剥夺了我出庭辩护权,同时也剥夺王屹仡委托辩护的权利,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侵犯我父女的公民权利。
2、陆文嘉不允许我们与施海明解除委托合同,触犯了《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之规定,侵犯了我们公民的权利。
3、我申请辩护人的手续齐全后,陆文嘉及其合议庭根本没有向大连市人民路派出所和大连天成大厦有限公司发函调查我的情况。请问:他们手中有我不够辩护人资格的证据吗?回答是:“没有”。正因为这样,善于撒谎的陆文嘉借用2003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文件,硬说成是司法解释,欺骗、剥夺了我为王屹仡辩护的权利。其实,这个借口都是触犯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之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是没有司法解释权的。
八、我的诉讼要求是:
1、依法撤销对王屹仡的刑事判决。
2、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陆文嘉及其合议庭的刑事责任,
希望贵所详细地阅读我提供的文件之后,如果有意提供法律支援,请直接与我本人联系,联系电话:0411-83682810
此致
寻求支援者:王槐忠
二00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