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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大法弟子姜年祥、邢玉珍夫妇惨遭迫害 亲友申诉 |
【明慧网2005年7月30日】大庆大法弟子姜年祥、邢玉珍夫妇因坚持信仰法轮功,为法轮功说真话,屡遭不法官吏迫害。以下是其亲友的申诉书。 申 诉 状 申诉人:(当事人的亲友)何兴国、邢桂珍、姜丽娜、姜吉祥、侯丽华、姜立军、王桂芝、邢致忠、孟宪伟、张仕存、邢淑珍、孙福、孙树兰、张彦德、毕晓燕、张彦宇、张彦祥、王军、邢继欧、姬云风、邢继燕、邢建华、姜增哲、张琳、姬文爽、王纯、邢乐、杨志英、赵春梅、李雅丽、阚艳华、曲玉霞、姜小囡等 事由: 申诉人对:1、大庆市国安局、让湖路区公安分局、让湖路派出所、让湖路法院等有关部门、责任人对姜年祥绑架、拘押、判刑6年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9年7月22日邢玉珍去省城为法轮大法说句公道话,在萨尔图火车站前的客车上被绑架,在让湖路派出所被拘押一天。 2000年6月5日,她去北京上访,刚下火车便被绑架。6月6日由单位接回。单位去4人,往返费用近1万元(坐飞机),再加上1万元押金,单位勒令家人共交了近2万元。让湖路派出所将她押送让湖路拘留所拘留15天,又非法延长2个月,然后又送到教培中心办的洗脑班关了半个月,高额收费2000多元。教培中心张成逼迫邢玉珍辞职,邢玉珍说:“我无缘无故为什么辞职?”丈夫姜年祥看僵持不下,便问张成:“她辞职了你放不放人?”张成说:“辞职了就放。”姜年祥对妻子说:“辞就辞,有什么了不起的,我养着你。”张成拿来纸笔,邢玉珍写道:“我被逼无奈,只好辞职。”张成一看,便在邢玉珍单位领导和许多同事都在场的情况下矢口否认说:“谁逼你了?”张成又逼姜年祥写证明,这样邢玉珍才被释放回家。 2000年11月29日,邢玉珍去北京为大法说句公道话,被绑架后走脱,让湖路公安分局到家周围蹲坑抓捕,她被迫流离失所半年。 2001年5月,与同修交流被绑架,让湖路派出所的指导员对她连踢带打,拿着扫地的笤帚往她嘴里塞,嘴里还不停的骂着脏话。让湖路公安分局将其非法判劳教1年,劫持到哈尔滨戒毒所。 一年后回到家里,单位让她上班,可单位竟然说她欠单位9000多元钱,她没向单位借过1分钱。她上班3个月,本应每月开支2000元左右,可书记宫权却说每月只能开300元,后来说3个月一起开,再后来说她欠单位钱,一分不开。这几年她屡遭迫害,同时迫害她的费用还要强加到她的头上,良心天理何在? 2002年9月6日,早5点10分,让胡路派出所、让胡路公安分局和安全局的一群警察来到姜年祥家,先用开锁大王开门,问其为何要开门,片警陈教松谎说是物业的,然后用铁器将门锁砸坏,使熟睡的邻居都被惊醒。警察随即闯入室内,不出示任何证件,便将姜年祥、邢玉珍夫妇强行绑架,用衣服把他们的头蒙住,多人拽着胳膊腿抬到警车上。梦中被惊醒的孩子又被警察揪住头发对其行恶。接下来便是抄家、强抢。抢走孩子学习用的电脑、大法书籍、还有点资料,价值5000元的金首饰也被抢走。家里一片狼藉,留下一老一小凄惨无比。这一暴行给这个好端端的家庭带来了巨难,77岁的老人(姜年祥之母)难以承受,从此以泪洗面,精神恍惚,行走困难,摔坏了腿,住进医院,不久谢世。在孩子的心目中,人民警察是为人民的,可眼前的警察,暴力入室,绑架强抢,对幼小的孩子行恶,和电影电视中的强盗没什么两样,幼小的心灵怎能承受这突如其来的沉重打击,孩子从此失学,流落街头。 姜年祥夫妇和其他被绑架的学员一起被关进供电技校宾馆,进行了一天一宿的刑讯逼供,警察对邢玉珍罚站、逼供,多次打耳光。还有个警察耍流氓摸她的脸。姜年祥被送到让区看守所,详情待查;邢玉珍被送到市看守所。邢玉珍在市看守所经常遭刑事犯毒打,每天被野蛮灌食。34天后他们被送到萨区治安拘留所。2002年11月29日,邢玉珍被绑架到哈尔滨戒毒所,非法劳教三年。姜年祥后被绑架到龙凤看守所,2003年3月25日被大庆让区法院偷偷非法审判,并被非法判刑6年,7月16日单位非法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姜年祥现在被关押在大庆监狱,不让妻子正常接见。因封锁消息,其它情况不详。 邢玉珍在哈戒毒所遭酷刑折磨、强化洗脑。人蹲在地上,双手反铐在床腿上,昼夜有人监管,不让其睡觉,每顿只给一点饭吃,还不打开手铐让自己吃,让刑事犯喂。长时间不让上厕所。教导员孙宝莲唆使刑事犯周丽娟折磨她,周丽娟就用两个指甲,一点一点使劲掐她双腿内侧,使其青紫,大面积淤血,两个来月才好。副队长张玉书把她带到办公室,和管教史彦江轮流用高压电棍电击她膝盖、小腿和两脚。几个月后她递交了严正声明并绝食抗议,队长赵伟和张玉书将她强行反铐在床腿上。管教钟景川把她右小腿外侧踢出一道3公分长的口子,至今疤痕还在。三天四宿后人上不来气,心率过速才将其放开。后突然失去知觉,什么都不知道了,被刑事犯给叫了过来。从此以后,身体麻木,行走困难,心脏病逐渐严重。这同时还要参加强迫劳动(定任务)。长期的精神与肉体折磨,使她的身体越来越衰弱。2004年6月25日,整个身体麻木严重,大小便失禁,口腔麻木,难以进食。3天后才被送往医院。经哈市第二医院确诊为胃功能紊乱,心肌大面积缺血,心跳每分钟170次。插胃管只能进流食,插导尿管。经精神病院诊断为哑木僵状态,8月4日被所外就医。 由于身体极度衰弱,不能自理,只好接到亲属家中。几个月后有所恢复,才回到自己家里。可就在她身体还非常虚弱的情况下,同年12月6日让胡路公安分局又到家中将她强行绑架到市看守所,警察问她为何要租房子?她没有生活来源(连续几年不给开工资),想把房子租出去好解决生活问题,可就连这也成了罪过。警察图谋欲将她再次送到戒毒所,与戒毒所联系,所长回答说:她哑木僵状态若是好转,我们就收。警长王继峰将她送到精神病院找专家会诊法鉴,想让医院出个证明,证明情况好转,送进去了事,可医院实事求是,没有出此假证。此时邢玉珍身体极度虚弱,看守所怕承担责任,要求办案单位接人,让胡路公安分局就在这种情况下,由警长王继峰、片警陈教松等与单位三人一起再度强行将其送到戒毒所,身体检查心率过速,血压偏高未收。王继峰还不死心,还要到省里找人,强迫戒毒所收下,最后没有办成,只好将其放回,定为拘留15天(实则24天)。人被绑架后再度盗锁入室抄家,什么也没有搜到,将她的包抢走,里面有孩子的学费1000多元,孩子去要了5次,王继峰就说没有,不予退还,其强盗本性淋漓尽致。 让胡路公安分局迫害邢玉珍已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今年5、6月间,又先后两次去她家图谋绑架。由于她身体虚弱,生活艰难,被亲戚接去,家里住房已出租,因此绑架未能成功。租户说,来了6、7个人,撬门弄锁,气势汹汹,以为是来了土匪强盗。 让胡路公安分局将姜年祥投入监狱,将其家庭迫害得倾家荡产、颠沛流离、妻离子散、家破人亡,5次绑架邢玉珍,她被迫害得几度生命垂危,现在身体还很虚弱,上不了班,生活艰难,只好由亲属照顾。让胡路公安分局随意绑架强抢,欺压无辜,他们目无国法,更违天理,闻此消息者无不感到气愤。 我们的亲人姜年祥、邢玉珍自修炼法轮功以来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人,对亲友更加真诚、友善、忍让,对老人孝敬,有口皆碑,这样的修炼人违什么法,犯什么罪呢? 法轮大法不但在中国深入人心,短短几年洪传世界78个国家上亿人修炼,《转法轮》一书被译成 20多种语言文字,深受世界各界人士的信仰。李洪志先生自2000年起连续四年获世界诺贝尔和平奖提名。法轮大法和创始人李洪志先生获得全世界空前绝后的赞誉,在世界各地颁布了许多“法轮大法日”、“李洪志大师日”(月、周),同样是修炼法轮功,为什么只有中国大陆镇压呢?只因为江氏小人妒忌,以权代法,栽赃陷害法轮功。 请想:法轮功从1992年传出至99年镇压,为何7年时间自杀、杀人的事例没有发生过,而镇压后却频频出现?同看一本书,同修一部法,为何78个国家没有出现一例,而偏偏在中国大陆出现?我们看到的那些血淋淋的事实都是电视里演出来的,而我们身边这些真正炼法轮功的人为何没有出现?这都是江泽民在造谣蒙骗世人,制造仇恨,挑动群众斗群众,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是中国大陆继“文革”、“六四”后出现的又一场民族浩劫,这究竟是谁在违法呢? 翻遍中国大陆的所有法律,没有一条认定法轮功是“×教”,只是江泽民在法国访问时说法轮功是“×教”,随后新闻媒体便开始一系列的造谣、栽赃、陷害。它们不是立法机构,没有这个权力。由此说法轮功是“×教”,这是违法的,怎么能作为打压法轮功的法律依据呢? 目前江泽民因迫害法轮功,触犯了国际法,正在被全球以“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而公审,被39个国家56次正式起诉。追随他的高官也已多人被判有罪。二战头子墨索里尼不是被国际法庭处以极刑了吗?法办江泽民也指日可待。 中国是世界大家族的一个成员,我们受迫害的亲人也该平反昭雪了。综上所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2003)让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对姜年祥的判决不能成立,对邢玉珍的5次绑架、拘押和两次劳教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执法犯法的。我们的亲人姜年祥、邢玉珍因修炼法轮功而被绑架、关押、劳教、判刑,是冤、假、错案。现上诉大庆市国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让胡路派出所、大庆看守所、大庆监狱、哈尔滨戒毒所、姜年祥所在单位(大庆采油一厂三矿)、邢玉珍所在单位(教培中心)及有关责任人,严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第35条、第37条的规定:“公民信仰自由”、“公民言论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国际公约》第19条的规定:“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及第9条的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3条:构成诬陷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57条: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等罪。他们还违犯了《行政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他们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上述的有关责任人要一追到底,直至将其绳之以法,匡扶人间正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5年7月23日 |
成文:2005年07月29日 发稿:2005年07月30日 更新:2005年07月29日 21: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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