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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桂阳大法弟子严勇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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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5年7月12日】我叫严勇,男,38岁,大专学历,是中国工商银行桂阳县县行技术人员。妻子曹平钦,宝山铅锌银矿财务部会计。我们俩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社会上乐于助人、与人为善,在单位里、邻里之间都是有口皆碑的。可是如今,我被无辜抓进了桂阳看守所,被以“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非法判了四年刑;妻子也被抓进了株洲白马垅劳教一年,只留下一个8岁的女儿与70多岁的爷爷奶奶相依为命,一个好好的家庭就这样被破坏了。本人不服,现依照《宪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还我一个完整的家庭,还我一个清白。

    我于98年修炼了法轮功,原来有病,身体很快康复。通过反复的思考,我觉得法轮功是对社会、对家庭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好功法。可是这几年来,由于某些人极端权欲与妒嫉,我和我的家庭受到了来自单位与社会的强大压力和不公正的对待。在这种情况下,我妻子将真象资料给误解她的同事看一看,让同事们了解一下法轮功的真实情况。

    2004年7月27日,桂阳公安局国保大队突然将我妻子抓走并抄了我的家,我也无端被从单位抓进了桂阳党校进行审讯,制造了又一起冤案。

    现在中国讲“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可是,只要是稍懂一点法律的人看过我的案卷之后,就会发现许多没有依法办案的地方,现将这些违法的事实指出来,希望各级部门查证并纠正这一错判。

    一、 本案证据严重不足。《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调查,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本案中,数份口供前后不一,与事实严重不符。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制作邪教宣传品其数量已达1000份,邪教宣传光碟已达100张”的唯一证据是曹平钦的口供,然而,这些口供没有经过调查核实,也没有经过庭审质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曹平钦的口供上说:“打印了1000张左右A4纸,而且还有打坏的”,怎么能证明“已达1000份”呢?至于被散播者的证言,只能证明曹平钦向他们散发了数份真象资料,更不能证明本人的所谓罪名。610及国保办案人员在没有提讯我时,就扬言要判我四年,一审法院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迫于610办的压力,将一心向善的好人送进监狱,那么到底是谁在无视法律,践踏法律,破坏法律实施呢?

    二、 执法部门知法犯法。作为执法部门或执法办案人员应当严格的依法办案,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本案中,执法办案人员知法犯法,肆意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符合《刑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犯罪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一) 国保及610办人员蓄意罗织罪名,牵连无辜,触犯《刑法》247条,涉嫌暴力取证及刑讯逼供。2004年7月27日,肖润忠等国保人员将我和曹平钦强行带到桂阳党校进行讯问,超过12小时之后才办理刑拘手续,“提讯时应当在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可是在刑拘后,办案人员违反规定直接在党校进行暴力取证。7月27日至8月25日,610办集中了郴州国保支队及各县区国保大队的数十名公安采用种种不法手段,对我、我妻子以及无辜被牵连进来的李占鲜进行了长达一个多月的逼供,三个人多次被连续五天五夜不准睡觉,李占鲜还因“顽固”被戴上手铐脚镣。同时,还以欺骗威胁家人等不法手段进行诱供、骗供,按照办案人员的提示进行供述。而且还允许我和我妻子见面“合口供”,最终,酿成这起冤假错案。

    (二) 一审法院没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审法官在庭审中多次强行中止被告人的合法辩护,极不负责的简化质证过程,却在公诉员拿不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让公诉人用大量的时间反复宣读那几份前后不一的口供。更有甚者,违反《刑事诉讼法》160条之规定,在宣布被告人最后陈述时,只准被告人说一句话,这是一种严重的剥夺被告人辩护的违法行为。

    (三) 任意延长二审的期限。本案的上诉状已于2004年12月15日上午交一审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196条规定,二审期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可是到今年6月初我才接到中院的刑事裁定书。

    (四) 办案人员随意所为,以权代法。在我妻子曹平钦被判劳教一年案中,在本案还未开庭审理时,办案人员就告之我妻说:“你已报批送劳教一年零三个月,批文已下来,你只要交13000元就可以不送劳教。”我妻因忙于我上诉和工作上的事无暇顾及此事,2004年11月30日在没通知任何亲人的情况下,不顾我8岁的女儿无人照管,突然将我妻子送往株洲白马垅劳教所。

    三、 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根本不成立的。《刑法》13条规定:犯罪必须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本人从不讳言炼法轮功,也不否认制作了法轮功真象资料,但这些资料究竟造成了什么“社会危害”呢?更加不可能破坏什么法律。相反,炼法轮功有益于人的身心健康,这是经过上亿人实践的有目共睹的事实。制作、散发的资料内容都是向广大民众说明法轮功的真实情况,揭穿一些不实之词,在不公正的对待下得允许人说话,这是人的最基本权利。法轮功学员这种行为是善意的,是维护《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正义之举,同时揭露了少数人个人意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肆意镇压善良百姓,破坏国家稳定,这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怎么会破坏法律实施呢?再者,作为具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到现在为止,都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规定法轮功是×教,其他任何个人的言论、意愿都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到底是谁权大于法,破坏法律实施呢?

    当今的中国一直在求稳定、求发展,然而人心的败坏,才是造成社会腐败和不稳定的根本原因。大法洪传人心向善,只有人心归正,道德提升,社会才会稳定,经济才会健康发展。有些人满脑子装的都是斗争哲学那一套,解决什么问题习惯性的想到的就是治人、搞镇压、打击、搞运动一套。现在已进入21世纪了,实践证明搞这一套已经过时了,法轮功的问题解决不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就如同没有打好基础的大厦,砌得越高,倒得越快。法轮功目前已经传播到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不同种族、不同文化的人们普遍欢迎,获得各国政府上千个褒奖,即使是在台湾、香港,人们都能自由的练习,而在大陆却受到这种不公正的待遇,大家想一想,这说明了什么?当今的世界,专制与独裁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唾弃,文明与自由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向往与追求,世界需要“真、善、忍”,希望大家不要被眼前的迷雾遮住了眼睛,用理智与良知去分析你所见的这一切,站在维护善良、维护正义、维护法律的角度,做出您正确的选择,还我一个公道,还所有法轮功修炼者一个公道,还全国所有善良的人一个公道!

    法轮大法弟子:严勇
    200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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