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5年7月12日】国际人权组织:
郑智洪乃中国湖北黄冈的一名法轮功修炼者,由于2004年3月11日在其父亲郑忠被迫害致死后,单位组织的追悼会上作为家属代表发言念悼词一事,2004年5月20日被非法抓捕并关押看守所近一年之久,其间经公安非法批捕、检察院非法起诉、初级法院非法审理判决、本人不服依法上诉、中级法院非法终审裁定,非法驳回上诉,于2005年2月28日维持原判非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述执法部门的一系列的非法行为及判决,郑智洪本人及所有的亲朋好友都感到莫大的精神压抑和冤枉;所有的正义人士及大法修炼者都认为于情于理于法不容。因在国内各级控诉无门,众人决定委托正义律师代书求助于国际最高人权组织,恳请还其公道。
控诉状
原告:郑智洪,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湖北省黄冈市盐业公司干部,居住黄冈市烟草局宿舍。现在湖北省琴断口监狱非法劳改。
委托代理:湖北省某正义律师(姓名暂且保留)。
被诉方:黄冈市办公室、黄冈市国安局、公安局、法院;黄州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案由:非法刑事判决及裁定。
控告诉求:
1、撤销判令,无罪释放。依法撤销黄州区人民法院 [2004]黄州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黄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
2、承担本案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
3、追究当地执法机关及执法个人渎职滥法的法律责任;追查幕后高层操控机关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控诉事实与理由
2004年3月11日上午8时,在黄冈市外贸局组织下,本单位干部郑忠的追悼会在外贸局大院举行。外贸局单位干部与会,法轮功修炼者自愿参加。追悼会上,作为家属代表郑智洪在会上致了悼词。悼词中真实的叙述了父亲郑忠一生忠于祖国的简历;讲述了父亲晚年在多种疾病医治无效的情况下修炼法轮功后得到了身体健康的事实;陈述了父亲2002年开始遭公安监控抓捕,被迫流离失所,被单位停发工资,在强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来源极其紧张的情况下不幸逝世。在场多人流下了眼泪。法轮功修炼者会后自发的排队随殡仪车送行了一程,并由衷地发出了“法轮大法好”、“尊重人权”的呼吁。
此事由网上曝光后,中央610及湖北省委派以黄远志副省长为首的工作组亲临黄冈,对此事亲自插手,并定为“3.11“大案、要案来抓。随即外贸局局长被调离;3月13日开始非法抓捕了参加送葬的修炼者近8人。2004年5月20日,黄州区公安局政委陈树明带一帮干警冲进郑智洪住所对其进行绑架,关押于第一看守所。6月份批捕,11月起诉,12月23日黄州区法院一审后判刑五年。郑智洪不服,12月29日上诉。黄冈中院2005年2月2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判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代理律师认为,郑智洪为自己的父亲念沉痛的悼词本是中国传统的殡仪形式,父亡子送本是一件悲哀之事,悼词中发自肺腑的悼念悲感之语天经地义,何谈煽动之词?公民的生存权乃宪法所赋,可在中国,当权者就可凌驾宪法之上非法将法轮功定为“×教”,从而剥夺修炼者的生存权利而遭层层打压。因为郑智洪的父亲是法轮功修炼者;郑智洪本人有个“法轮功分子”的身份;追悼会上有法轮功修炼者自愿参加并为其理智呼吁公道。在当权者的法上之法下,有所谓省级 “领导”的批示,郑智洪即被认定有罪。可见,对于受害者的冤屈,法律部门不但没有主持公道,反而一再被非法控罪而判重刑,其公民的人权由于当权者的“权法”、各级官员的批示和法律部门的渎职而剥夺殆尽。
郑智洪被非法冠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重刑发人深省。所以,本案从根本上讲是法轮功及法轮功学员被控罪的适用法律问题。那么,法轮功被定为“×教”的适用法律有没有立法程序?对郑智洪指控罪名的法律基点误在哪里?对郑智洪的言行指控罪名的法律事实又何存在?悼词中受害者的生平概述是否有虚夸之词?法轮功修炼者为受害者呼吁公道的法律前提与背景如何?请看以下法律控诉:
1、对郑智洪的指控罪名的基点没有法律依据,脱离了国家《宪法》。
本案表明,无非去世者郑忠和其子郑智洪有一个法轮功修炼者的身份,因为法轮功当今被当权者强权定为“×教”,所以法律部门定罪的基点是按当权者的意志办案,即视法轮功就是“×教”组织,法轮功修炼者是 “×教”分子,法轮功修炼者的一切法轮功的言行就成了罪过。致使执法部门对绝大多数法轮功者的刑罚一律冠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名。这不是地地道道的乱法乱国行为吗?在任何文明制度社会里,法律惩处的应当是被惩处者的行为,而不应当是一个人的身份。郑智洪是修炼法轮功的公民而因为其具有法轮功人员的身份而被治罪,是明显的非法案例,是对现代法治文明的反动。直接是对法律普遍标准的任意性,对国家法治社会造成的现实的、长期的危害。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法轮功是“×教”。截止到现在,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规定法轮功为“邪教”。 那么也就是说,法轮功修炼者、法轮功修炼者的行为;法轮功组织,法轮功者与法轮功组织的关系;邪教组织、法轮功组织与邪教组织的关系;法轮功者的什么行为及法轮功组织的什么行为是邪教犯罪,没有任何法律界定可循。既然如此,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法轮功就不是“邪教”。其他任何个人的言论,意愿都不能作为法律认定,只代表个人意志。因此,对法轮功群众科刑,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是非法的。
2、对郑智洪的言辞指控的罪名也是毫无法律依据的。起诉书对郑智洪判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郑智洪的悼词中有煽动行为,导致与会法轮功修炼者为之呼吁,其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那么,既然法轮功是“×教”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依据,对郑智洪适用《刑法》第三百条就是文不对题的非法判刑。即使按照非法认定“×教”来看, 郑智洪被非法冠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刑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如,郑智洪是如何利用的证人证据?是否实施了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又是如何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对社会造成了何种结果等,刑事判决中必须陈述的被罚者罪状也是全然没有。判决书中一味地将郑智洪的通篇悼词认定为煽动之词,并与后来法轮功修炼者的呼吁联在一起,认定为因果关系,又没有任何证人证词的依据,这难道不是错中之错?法轮功学员是中国公民,应该有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在3.11的追悼词中,郑智洪行使的是家属代表发言的权利,面对单位干部回顾了父亲郑忠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的一生;向人们倾述他老人家逝世的原因完全是天经地义,合乎情理的事情,也是他父亲生平中无法回避的一段经历。更何况在整个悼词中没有挑拨、过激的语言;更没有造谣、诽谤、仇恨之词,只是因为提到“修炼法轮功”一语,就被冠以“煽动”之词而控罪,实属莫须有的罪名。
3、悼词中没有任何虚夸之词。郑忠、郑智洪被非法迫害事实完全属实。请予调查:
(1)郑忠被迫害致死的事实。郑忠,男,68岁。96年得法修炼之前,患有严重的胸膜炎、肺病、高血压等多种重病,并曾经两次因脑血栓住院,长期靠打吊针来维持生命。郑忠在这种生不如死的痛苦中有幸修炼了法轮大法,身上的重病一扫而光,身心健康、道德回升。在这七年多的时间里,没吃一粒药,没有打一针,为单位节约了许多医药费。在江氏流氓集团对法轮大法的残酷迫害中,年近七旬的郑忠也未能幸免。黄州的恶警曾先后五次将郑忠关押在看守所,其中一次非法超期关押达七十天。后在公安的长期搜捕下,郑忠夫妻老俩口被迫流离失所。公安与610仍不罢休,不仅长期蹲坑、跟踪郑忠的两个儿子,还采取电话窃听,并多次骚扰、恐吓其儿媳及亲家。在强大的精神压力与经济来源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在长期流离失所的苦难中,大法弟子郑忠于2004年3月9日不幸含冤离开人世。
(2)郑智洪被捕前所遭受的非法迫害。修炼前,郑智洪曾患胃病、胆囊炎、严重肝炎(已病变)等多种疾病,医治无效,学法轮功后神奇消失。2000年上北京证实大法,被押送回来在市一看守所非法关押一个月,出来后单位说公安局在押送中花去8000元费用,要单位出。单位以停工资威胁,郑智洪只好自己掏钱交给单位,最后单位还是把他的工资从每月1千多元降到每月只付400元生活费。2001年公安机关在没任何证据下,强行把郑智洪从单位带走,非法关进二看守所15天。回来后,单位又以此为由,撤去他的办公桌椅,每月生活费再次从400元降到200元。年终不发奖金(别人7千多元),并每天上班打考勤,迟到早退还要扣钱。在多次交涉不行的情况下,他只好呆在家里没去上班(因家离单位较远,每月光路费也不止200元)。妻子也因单位及外界各种压力下被迫与其离婚。至此,郑智洪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3)执法机关草率荒谬的执法事实。2004年3月11日,郑忠的追悼会被国安部及”610”等定为“3.11大案”后,似乎就此对与会的法轮功修炼者定了罪,省级、市级层层督办。2004年5月20日,郑智洪上街买菜,一出大门,即被一帮便衣一拥而上,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其双臂反扣绑架上车关押在第一看守所。郑智洪被绑架及关押期间,郑智洪的家人多次去公安局要人,得到的答复是上面的意思,表示同情但无能为力。家人后又奔波于610、检察院、政法委,答复基本一致。公安局意思要其家人交出一个组织者,不交待就成替罪羊,这样才好向上有个交待。在家人、本人的一再诉求下,检察机关两次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局补充证据。公安在无奈之下,补充了一份湖北省副省长黄远志对这起案件的批示,即“从严处理”。之后在家人出示郑智洪与修炼者呼吁没有关系的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并不采信。可见其执法机关的草率荒谬之处,不是依法行事,而是遵命执法。本案中,法轮功修炼者哪有违法之举?参加追悼会哪有什么组织者?郑智洪悼词中又有何“煽动”行为?郑智洪没有叫任何法轮功修炼者参加追悼会。所以,黄冈司法机关在上面权势的压力下,明知没有也找不到法轮功修炼者的所谓组织者的情况下,为了向上面有个交待,昧着良心荒谬而草率的重判了郑智洪。纵观黄冈法院的审判史,因一句话而判刑的史无前例。据可靠消息,判重刑五年是上面早就内定的,可见真正的乱法操控者在中央610,这就是当今中国的依法治国的法制体系?这就是中国人权的最好时期?
4、法轮功修炼者为受迫害者呼吁公道完全是合法的理智行为。关于郑智洪之案中的法轮功修炼者的呼吁公道行为,执法部门不仅应考虑到法律条款应用的范围、前提和背景,而且还要考虑到各种复杂因素,否则会下似是而非的结论。请看如下社会背景:1999年7月起,江泽民出于极端的妒嫉和权力偏执,动用整个国家机器及舆论工具对法轮功进行铺天盖地的造谣诽谤、栽赃诬陷,发起了一场史无前例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并以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没经任何法律程序进行立法的情况下,在媒体上将法轮功定性为“×教”,并实施镇压。六年来,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死亡人数已逾2335人;被非法判刑、劳教的超过10万人;数千人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遭到破坏中枢神经药物摧残;被绑架到各地“洗脑班”遭受残酷精神及肉体折磨、经济敲诈、家属和亲朋好友受到牵连的更不计其数,无数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在上访被抓,上告无门的强权高压的情况下,中国法轮功学员冒着生命危险向人民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的真象,为法轮功正名的呼吁一天也没有停止过。六年不停 ,呼吁只为尊重人权,制止迫害。所以,在本案中,明明是当权者的意志造成了无辜打压法轮功修炼者,受害者为了自卫,理智的或向人们呼吁讲清真象。那么从法律自卫的角度,呼吁公道就带有法律自卫性质。况且与会的法轮功修炼者,每个人都处在迫害之中,每个人都一直在呼吁人权自由。所以修炼者与本次追悼会后的呼吁,与郑智洪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完全是自发的、迫不得已的理性维权行为。因此,受害者们在人权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呼吁,完全是合法行为,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而且政治权力也应该受法律的约束,不能干预法律的公正性而造成人们思想的混乱;法律不能成为为权力服务的工具,用以对受害者进行打击报复或制造各种冤案。
综上所述,指控郑智洪 “煽动”,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不能成立,对其判重刑完全属于法律滥用,于情于理于法不容。家人去世本身就是悲痛万分的事情,不仅得不到安慰,反而后人遭抓捕、判重刑,实乃悲上加悲,痛上加痛啊。在法轮功问题上,真正违法的是江氏集团。在此,请国际人权组织主持正义,开展追查,尽早地还法轮功以公道,还郑智洪以公道。法轮功无罪,郑智洪无罪!
呈上
具状人:湖北黄冈正义人士及大法修炼者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