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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森彪被迫害至肾脏衰竭 妻子提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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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5年7月1日】

    申诉状

    申诉人:李蓉(安森彪妻子)
    住址:大庆市让胡路区
    申诉人李蓉对安森彪被判劳动教养三年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消对安森彪的判决,无罪释放安森彪。
    2、依法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3、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

    起诉的事实依据:

    安森彪,现年38岁,是大庆采油二厂的一名职工,于2005年1月24去原胜利派出所(现归到大庆市八百垧分局)讲清真象时,被派出所警察绑架,恶警刘延庆(音)伙同另一恶警及采油二厂试验大队书记鄂金太、小队书记王喜中在安森彪身上搜出钥匙,到家中非法抄家。

    安森彪被绑架后,先被劫持到大庆市龙凤看守所,戴着脚镣被关在小号里被迫害一个多月后,于三月初又劫持到大庆劳教所二大队。安森彪绝食抗议非法关押,每天遭两次强行灌食迫害,给身体造成很大伤害。3月15日,安森彪与另两位大法弟子一同被劫往绥化劳教所加重迫害。

    法轮功教人以 “真、善、忍”为指导,修心向善,使修炼人达到身体健康、道德升华。所以短短几年内通过“人传人、心传心”的形式使修炼人数在被非法镇压前就达到上亿(官方统计七千万)。人们都是经过亲身修炼的实践,受益良多,有的人是在病痛折磨、死亡的边缘上,通过修炼获得了新生,有的人是因为法轮大法启悟了先天善良的本性,明白了自己得到的是值得用生命来捍卫的真正的真理,有了深刻修炼体会的修炼人不会因为镇压者愚蠢的造谣、栽赃陷害、疯狂打压就放弃屈服的。法轮大法的精深法理还深深吸引了全世界善良的人们走入修炼的行列,至今有78个国家和地区的人修炼大法,《转法轮》被翻译成二十五种文字,各国政府和人民给予大法的褒奖达一千三百项。

    99年7.20以来,对法轮功的残酷镇压所引发的是一场空前的浩劫,把全中国善良的民众置于巨大的灾难之中,人们深受其害可能还全然不知。国家财力的四分之一被用于迫害法轮功,所有的媒体被操控,对全民洗脑,“自焚、自杀、修炼会导致精神失常”的谎言铺天盖地,曾迷惑了中国大量善良的民众,致使有的人在无知中助纣为虐。善恶有报是天理,法轮大法是上乘的佛法修炼,迫害佛法,迫害修炼的人,迫害者在不久的将来要承受自己所作所为所带来的一切恶果。特别是有关执法部门的警察执法犯法,肆意凌辱、迫害善良的修炼人,在无知中作恶,毁灭着自己的未来。

    修炼人慈悲为怀,不愿看到这一切,正是基于这一点,安森彪向原大庆胜利派出所的警察讲真象,没有顾及自己的安危,只是劝善,希望唤醒这些警察的良知,为他们生命的久远着想,这本是善良的行为,却被无辜的绑架,送入看守所、劳动教养所承受残酷的迫害,天理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

    中国《宪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到目前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都没有制定出处罚法轮功修炼者的相关法律。只有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只是一篇在谎言基础上、没有事实根据,充满诽谤诬陷的文章,不能作为“定性”的法律依据,而全国人大于99年10月30日制定出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仅是对“邪教”的认定和处罚,并没有认定“法轮功”或“法轮大法”是×教,更没有规定对法轮功修炼者的处罚内容。法轮功教人以 “真、善、忍”为指导,修心向善,使修炼人达到身体健康、道德升华,把法轮功说成是“×教”是天大的谎言。对法轮功的镇压就是违宪、违法的,对安森彪的抓捕、羁押、指控、定罪、判劳教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修炼人没有影响社会治安,没有伤害任何人,其目地在于还天理与公道,还法轮功清白。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帮助建立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客观上维护的是人民的、社会的、国家的根本利益。

    在安森彪被抓捕、关押迫害的整个过程中,有关部门、人员触犯了中国《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3条构成了诬陷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等罪,他们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安森彪自从被抓之日起一直绝食抗议迫害至今,已有半年之久。曾一度处于昏迷状态,现在人已经被迫害得骨瘦如柴,躺在床上一动也动不了,肾脏衰竭,点滴也打不进去,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人命关天的事,绥化劳教所却草菅人命坐等其死,也不放人。一旦有严重后果,谁来负这个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家人、相信世界上所有善良的人都不会坐视这个情况发生!

    请正义的法官、检察官主持公道,能够依法受理我的申诉,撤消对安森彪劳动教养的判决,立即无罪释放,依法给予经济和精神赔偿;依法追究原胜利派出所、龙凤看守所、大庆劳教所、绥化劳教所等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抄送: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大庆市人民法院
    大庆市让区人民法院
    大庆市龙凤看守所
    大庆市劳教所

    申诉人:李蓉
    2005年6月23日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7/12/62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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