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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国友被非法抓捕想到的


【明慧网2005年6月9日】2004年10月6日,当人们徜徉于山水之间,呼吸着自由空气时,可曾想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郊区,万家劳教所大墙外的一个普通农家鱼池边的田塍上,一位大学的优秀教师,只因稍息停留,就失去了人身自由……继而被关押、迫害。这肆意的暴虐,这执法者公然对法律的蔑视、践踏,对我们所有人意味着什么?下面,请看李国友的故事。

一、光天化日下的非法抓捕和牵强附会的劳教理由

李国友,男,33岁,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优秀青年教师。2004年10月6日,他去哈尔滨万家劳教所看望一位阿姨。因非接见日,未果之余,在劳教所高墙外一个普通农家鱼池旁边作短暂歇息。踌躇间,忽然上来十几个身份不明的人(后得知是劳教所警察)将其围住,未出示任何证件便不容分说野蛮非法搜身。搜出200元现金及一张写有“世界需要真善忍”的卡片,然后将他强行带进劳教所犯人关押区进行审讯。这时,被称为“卢所长”的人指着李国友问一老头:“是他吗?”老头辨认后,当众说:“不是”。原来老头刚才举报,好象有人在墙外炼法轮功,于是警察出动,错抓了路人。事情本应到此为止,警察应立即以道歉放人收场。然而,非也。

万家劳教所在澄清李国友没有炼功的事实之后,非但没收敛恶行,反将其转至新农派出所。在那儿又是一番搜身与审讯,折腾了六七个小时没查出任何问题。这让我们想起加诸岳飞的“莫须有”罪名,想起周亚夫“不反地上,亦反地下”的冤屈。于是新农派出所警察再度知法犯法,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连夜到李国友家抄家搜查。抄走三本法轮功书籍和《精进要旨》一书尚未装订的散页。凭此,将其当作要犯送进哈尔滨市道里公安分局看守所,而道里分局、市公安局、市劳教委更是荒谬地借这些非法过程和不是证据的证据,一个月后判李国有两年劳教。

《劳教判决书》的劳教事实和证据写的是:“2004年10月6日11时许,群众举报,有人在万家劳教所下坡鱼池旁炼法轮功,民警出警将其抓获,对其住所搜查,查获一百余件法轮功宣传品。”可是李国友炼功的事实并不存在,道里分局办案人何××、吴××已向举报人(老头)取证,证明与李国有无关。搜出的几本书是曾经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无端被说成“一百余件法轮功宣传品”。这份劳教决定的核心部份全是谎言及违反宪法和基本法律的。

李国友在看守所曾以绝食19天抗议违法行为和对他的迫害。2004年11月4日,李国友向执法监督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处上诉。然而,2005年1月12日复议处继续维持对李国友劳教两年的错误决定。为此,其家人1月27日向道里区人民法院对市劳教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道里区法院以“上面有指示,法轮功案件一律不接,也不作任何解释,不在诉状上做任何批示。”为由拒收诉状,市中级法院也同样拒绝立案。家人辗转奔波,好心人给予帮助,但至今未有结果,李国友仍被押往万家劳教所。

二、质疑劳教制度违宪

劳动教养创立于1957年,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世界上也是唯一凌驾于法律之外却起到法律制裁作用的制度),在共产党建国初期,关押了大批认为不安全的人员。因为劳教无需任何法律程序,执法者在整个过程中既是裁判者又是执行者,又没有其它监督部门,权力极大。然而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劳动教养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在立法等诸方面都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究其原因,劳动教养在立法上存在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从法理学上分析,劳动教养在立法上存在以下缺陷:

(一)、在立法理念上,渗透着国家优位主义,对劳教人员缺乏必要的权利保护;

(二)、在体系结构上,没有统一法典,内容庞杂而不明晰,多样而不系统;

(三)、与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不相协调。因此,应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

(四)、在立法技术上,法律规范用语模糊,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较大矛盾冲突所有这些在理论上难以形成共识,在实践中更是难以把握。

现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中国已公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有关内容相矛盾和冲突。和中国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相冲突。中国已加入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纠正”。另外,“任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都必须始终处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

这样一个违背历史和司法进步的劳教制度,在不少法律界有识人士一再呼吁取缔下,为什么还仍然存在?

三、直面我们生存的狭窄空间

李国友所遭遇的荒谬,发生在21世纪的今天,只是中国大陆无数随意抓捕、关押、虐杀中普遍而寻常的一幕。孙志刚因为没带身份证,在收容所被活活打死 ,他只是收容制度无数冤魂中的一个;有农民因为交不起罚款被打死;有女青年收容后被以500元的价钱卖给“鸡头”;孙志刚并没有因为他的有工作、有学历而幸免,他唯一的不同,是因为他的事被媒体曝光了,他的痛苦被更多的中国人所知晓。佘祥林的屈打成招,因为他的妻子回来而真象大白,可他妻子回来后,他仍未被释放,只因这涉及县、市、省三级8个司法部门酿成的错案是“政法委”定的调,还不要说他有5位家人、2位证人被非法关押过。

李国友也只是众多被非法判刑、被非法劳教的法轮功修炼者中的一员。法律是维系现实世界正常运转,惩戒为害者的社会公正体系,如果它是随意而暴虐的,那么,便是整个社会安全的丧失。你可以不是农民工、不是“六四”学生、可以随时带着身份证、可以保证妻子不走失、可以不修炼法轮功,但在一块无法无天的土地上,谁又敢说自己是自由和安全的?记得二战犹太人纪念墓碑上有一段著名的话:法西斯找到了犹太人,我看与我无关,我走了;法西斯暴虐了犹太人,我看与我无关,我走了;法西斯找到了我,别人看与他无关,他走了……

暴虐存在,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只有每个人从内心反对暴政和法律失公,我们才有真正的自由和安全保障,人才能真正过上人的生活。

成文:2005年06月08日  发稿:2005年06月09日  更新:2005年06月09日 17: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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