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6/3/103272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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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西人学员讲述被中国警察绑架的经历(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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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6月3日】(译者注:彼得在两年前开始学大法。一年前,他为了看懂法轮功的原著,就自学中文。现在他已经能通读中文版《转法轮》和其他一些法轮功的书籍了。出自对中国文化的喜爱,他来到中国,目的是为了旅游、拜访他以前的朋友,以及提高他的中文口语。在这过程中,他也想给他碰到的中国人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象。因为他知道法轮功在中国被残酷的镇压,所以他在中国谈论法轮功时非常小心,尽量保持低调。他几乎没有在公共场合发放过法轮功的真象资料(只有一次)。他本人、他的家人和朋友,都对他的被捕感到惊讶,因为他们都无法想象警察是怎样发现他修炼法轮功的。由他的经历,可以看出中共对法轮功迫害的范围之广、手段之严厉。下文是根据录音整理而成。) 我叫彼得·法尔克(Peter Valk),28岁,荷兰公民。2005年5月初,我去了香港。在那里,我得到了去中国大陆的半年有效的签证。我计划在中国呆半年。 我先解释一下我为什么要去中国。在2003年,我开始修炼法轮功。通过法轮功,我更加喜爱中国文化。大约一年前,我开始自学中文。现在我可以用中文读懂大部份法轮功的书籍了。我希望,在旅行过程中我能够提高我的中文口语。而且,我以前曾数次到过中国。那时,我结识了一些朋友。我想再去拜访他们。 在中国南部旅行了两个礼拜后,我到达了云南大理。我在一家旅馆里呆了几天。5月24日上午,有人来问我是否听过法轮功。这个人说,现在很难得到法轮功的书籍,他问我是否知道更多关于法轮功的情况。我立即知道这个人为中共政府工作,他们在找我。那天我想赶快离开,坐上公共汽车去任何地方。但是,我还是决定留下了。 那天晚上,我听到有人敲门,说是有一个给我的电话。我立刻知道情况不妙。但我觉得除了开门没有其它选择。外面站着15个警察。其中一个警察用英语问我是否能为调查情况和他们走一趟。我们离开了旅馆。在汽车里,他们要给我蒙上眼睛。我拒绝了,因为那样让我感到威胁。于是他们让我坐在车里,把头放在两腿之间,上面盖上一块深色的布。 当我们到达大理公安局或610办公室(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部门)时,他们从我包里拿走了所有和法轮大法有关的物品。他们没收了我的物品,并给了我一张清单,上面有我的手印。然后,他们让我坐在屋子中间。那时有十个人在屋里。有的人讯问,有的人照相,有的人记笔记。 他们问了我很多问题。我不介意告诉他们我修炼法轮功的美好经历。我仅限于告诉他们这些事情。当他们问我具体的问题时,比如人名或某个项目,或我认为会伤害别人的事情,我就不愿意告诉他们。他们对我的回答并不满意。他们说我没有好好合作。 他们告诉我,我违反了中国的法律,所以我将被惩罚。我告诉他们,在正常的环境下,我不会违反法律,我的目地也不是伤害任何人。我说,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本身就违反中国的法律,因为中国的法律保证了其公民的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当然,他们不同意我的观点。然后,他们问是谁派我到这里来做这件事情的(指我向中国人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象)。我告诉他们这完全是我自己的主意,没有人派我到这里来。他们有些失望,对此不太相信。然而,这是事实。早晨六点,他们允许我睡觉。第二天,讯问依然继续,但他们意识到不会有什么進展。 在这两天半的时间里,他们仅仅有一次允许我出去呆10到15分钟。他们不允许我打电话,尽管我要求了几次。我认为有必要把我的情况通知荷兰使馆和我的家人。他们不允许我那样做。他们也不允许我炼功或阅读法轮功的书。基本上是,我整天坐在那里,他们有时来问问题。有时他们让我感到,如果我合作的话,我马上会被释放。有时他们让我感到,我会在那里呆很长时间,任何事情都可能发生。 第二个晚上,他们告诉我,次日他们将把我送上一架开往东南亚国家的飞机。第三天上午,三辆警车护送我离开。他们带我去了昆明公安局。在那里,他们给我拍照,并要求我签字同意我将负担机票钱。他们留下了我的手印和掌印。 他们告诉我,因为我违反了中国的法律,所以我被驱逐出境,5年内不得再次進入中国。然后,他们带我去昆明飞机场,把我放在一架开往曼谷的飞机。 目前我在泰国。我很高兴从新获得自由。然而,我依然非常关心中国的情况。我敢肯定,我受到的待遇和中国人是不一样的。如果是一个中国公民处在我的位置,他很可能会被判刑数年,甚至被酷刑折磨。从一些报告和经历来看,这在中国是真实发生的事情。 我希望我的经历能使一些国际组织注意到这样的邪恶在中国真实的发生着,以及中共政府在迫害法轮功问题上达到了什么样的成度。 谢谢。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6/4/61489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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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2005年06月02日 发稿:2005年06月03日 更新:2005年06月02日 23:11: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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