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6/24/104584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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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来因修真善忍遭受残酷迫害纪实(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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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6月24日】(接上文) (九)包夹制度 “河南省第三劳教所”采取毫无人权的包夹制度:利用2至4个刑事犯或吸毒犯包夹1个法轮功学员,无论干活,解手,睡觉都在监视之下,稍有“不慎”,便招致辱骂或毒打。这些包夹杂犯在恶警可以减刑的承诺下,充当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打手,在恶警的怂恿下包夹杂犯毫无顾忌地施展它们的凶狠、残暴。虽然这些包夹杂犯可以得到几天的减期,表现突出的可得到较多的减期,但是天网恢恢,报应很快即达。据有人统计绝大多数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杂犯释放后很快就又被判劳教而再次关入“河南省第三劳教所”。比如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较多,在诽谤诬蔑法轮功的大会上发言最多的杂犯李锦林在获得减期两个月提前释放,出去几个月后又被判劳教。 同时,“河南省第三劳教所”采取鲜明的对比:被强制洗脑放弃修炼法轮功的人可以得到比杂犯更优厚的待遇,一次性减期最少的有三、四个月,一般五至十二个月,有一名“邪悟”的人在2001年3月21日专项诽谤诬蔑法轮功的大会上喊了一句诽谤大法的口号,一次性减了十八个月。这令杂犯们顿生不满和嫉妒。 而对坚定的法轮功学员,劳教所则残酷虐待、酷刑折磨,用尽一切办法强迫法轮大法修炼者放弃信仰。恶警的口号是:“宁可打死也要将其转化;如有绝食者,即使饿死也不放人。”并且把每个大队、中队的工作人员的政绩、奖金与对法轮功学员的“转化成果”挂钩。恶警们为了提高“转化率”施用各种刑具对付坚修者,不让睡觉,每隔一段时间就进行一轮“攻坚”:在肉体上折磨,在精神上摧残,在环境上制造恐怖气氛,它们的疯狂和残忍已登峰造极。邪恶的所长阎振业、副所长曲双才下令:对待法轮功可以不择手段。它们依照的是江×ד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杀”的密令。 法轮大法修炼者在这极端恶劣的“地狱”中,表现出超常的惊人坚毅,大法修炼者超越一切苦难的勇气和对信仰坚不可摧的信念令恶警们胆寒,使其他杂犯们内心受到强烈的震撼,在劳教所这么残酷的环境里,就有不少杂犯表示出去以后要学法轮功,一些杂犯已经在劳教所内跟我们炼功、学法。 (十)2001年3•10事件 2001年3月10日,为了争取宪法赋予我们的基本人权,二大队五名法轮功学员:陈战勇、崔玉生、刘清源、贾双元和我,绝食抗议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要求炼功权。我与陈战勇被恶警们实施野蛮灌食的酷刑,恶警郑琦用圆珠笔猛划脚心,搔腋下及肋部,捏住鼻子,几个人按住身体强行撬嘴,恶警石堡龙狠毒的说:“不惜一切手段灌食”,恶警们折腾了半天也没灌进,我听见它们说准备用“杜冷丁”、“麻醉剂”,后来也没有使用。 陈战勇是一个爱干净的同修,他十分坚强,他被非法关押在许昌看守所时,几个恶警、杂犯轮番提膝击打他,逼他背靠墙用脚跺他,都未能征服他。这次恶警们挑了一个最邋遢的杂犯,嘴含稀饭用铝管吐入他口中…… 这次被施“烤全羊”酷刑的是贾双元。该功友机缘凑巧。贾双元修炼前,因偷牛进劳教所,在劳教所里,佩服法轮功学员的勇气,惊叹同修的风貌和品德,听我们讲法轮功的真象,才跟我们学法,动作还不会。他被二大队二中队长恶警宋纳新、董毛及大队长晋许山等一伙用电棍、铁棍打昏了过去,被杂犯武(智)等抬回。 恶警们实施了酷刑,在环境上制造了恐怖气氛后,随后又会组织、强迫法轮功学员看一些攻击、诬陷大法的书籍。强迫抄写作业,写“认识”,写“保证”;稍有不从,就上绳,电棍电,橡胶棒打,强迫被洗脑妥协后的人给家里写信,还美其名曰“亲情关怀”,强迫进行“宣誓”、唱歌、表演体操,以达到彻底击垮大法弟子意志的目的。 功友贾双元有两次分别因为不写“政治作业”,传看经文被发现,而被恶警们打昏抬回,恶警宋纳新、董毛、张强(二队秘书)伙同班长、值班杂犯六七人抡起手中高方凳打,殴打长达一两个小时。其中一次贾双元被打的卧床两天起不来。 最邪恶的是在对贾双元施刑时,斜对面大队部恶警所长阎振业、石堡龙一付伪善面孔对我冠冕堂皇大讲文明管理、党的温暖、“春分化雨”…… “河南省第三劳教所”在农场(小龙口)曾创下闻名全国的杀人事件——短短的四十多分钟内,押送犯人的异地公安尚未来得及离去,犯人被活活打死了!阎振业对我谈起此“业绩”时,居然挺自豪。 2001年3•10绝食事件后,我从二大队的一中队被非法转押到二中队。 (十一)2001年“3•21事件” 我在“河南省第三劳教所”经历的最残忍的一次迫害就是发生在2001年3月21日的“3•21事件”。 就在2001年3月21日诽谤诬蔑法轮功的大会上,那名“邪悟者”刚喊出一句诽谤大法的口号,我们十九名法轮功学员不约而同马上喊出一句真话:“法轮大法好!” 恶警们发疯般扑向我们,我们被恶警们架出礼堂,恶警强迫董五一等杂犯将法轮功学员打得满地血泊,当场昏过去三人。然后我们被上“警绳”,架回各队的“教室”里继续用刑、逼写“检查”。事后冯树林和不知名的一位同修及未写“检查”的陈战勇三人被非法加期一年,十九名同修中最少的被非法加期三个月,我被非法加期八个月。 那天,在礼堂门口恶警们指使二大队二中队二班的杂犯、打手董五一拽住我头发冷不防提膝猛击裆部,我疼得几乎昏死,幸尔击中部位靠上,如果偏下两寸可能有生命危险,即使如此,也致使我一个多月小便困难,好长一段时间内,自腰以下的身子酸痛麻木。董五一的恶行遭报,临释放前它得了前列腺炎症。 紧接着,我被施以“刹绳”酷刑,被架到三楼二大队部,恶警二大队教导员姚蓬命杂犯拉我去一中队“希特勒中队”。 拉去后一会松绳后,紧接着教室里开批斗会,杂犯们被迫喊污蔑我们师父的恶毒口号。 然后再架到“谈话室”上绳,因我不下跪,恶警郑琦指挥杂犯康京伟、巴东等七八人围住两轮狠打,都是用脚踢头,跺背,这次也是感觉肠子被踹出,几乎大小便失禁,鼻血直流…… 暴徒们在教室里将我与功友陈战勇绑绳(恶警郑琦特意命令反剪双手后还要手心相对,即“三所” 独创(“背后倒作揖”),更加疼痛,再命两人踩腿强迫下跪,扳起下巴,挺直腰,尽管上绳时被脱得只剩一件T恤衫,不一会就痛得大汗淋漓。 恶警郑琦在恶警所长阎振业二大队教导员姚蓬,大队长晋许山,教育科长石堡龙操纵下逼我表态:“不炼了”,见我沉默不语,则喝骂逼迫一中队的杂犯列队打我耳光,除功友所在的班未动外,百余名杂犯列队打我耳光,敲击头顶,功友陈战勇奋不顾身上前阻拦,大声喊道:要打就打我,不要打他。陈战勇的喊声被人群淹没,陈战勇被打得人也见不到了。 接着恶警采用卑鄙伎俩,拧陈战勇胳膊疼得他忍不住叫出声,以此逼迫我屈服,面对此情此景,我当时心里真的很难受,可是我深深知道——“法轮大法好!”“真、善、忍”怎能放弃! 快到中午时,我被又“回了一绳”。也就是松开绳才喘口气时立即再次提上,这比开始上绳要痛得多,因为捆时间长了麻木不知疼。 然后它们将我的头朝下,两臂向上肘起——架“土飞机”。 回宿舍后逼下跪直到写了“检查”为止。恶警郑琦咬牙切齿地说:“不写全班不许吃饭”“下午也不出工了,晚上大家都不许睡觉”。 这种极其卑鄙流氓的手段,在陕县拘留所里我爱人探视时对我讲过:老家——女功友在劳教所的遭遇。这种无耻手段是“三所”常用的,后来被迫害致死的一大队功友姚三忠在“3•21事件”中曾被上四绳回四绳(相当于八绳),脸被鞋底打的肿老高…… (十二)美化迫害,蒙蔽视听,隐瞒真象,欺骗民众 突然有一天“河南省第三劳教所”实行戒严,平常被关押人员全部都在广场吃,可那几天饭都送到车间或宿舍里,我们当时知道出事了,但劳教所严密封锁消息。后来得知2002年4月25日晚,法轮功学员李健被迫害致死。 由于残酷迫害“转化率”较高,“河南省第三劳教所”被当局树为典型,全国来参观的人员络绎不绝。“河南省第三劳教所”为掩盖其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黑幕,每逢外人参观,所长和恶警们就高压威胁大家不得讲实话“谁敢说,皮给你扒下”,并且采取欺瞒手段掩盖事实真象。 劳教所强迫我们每天实际干活一般都在十二小时以上,但逼迫劳教人员对外必须说只干六小时的活;每人的每天劳动任务最少得缠四条发辫,但对外只准说缠两条;明明饿肚子也得说吃得饱;实际得磨三百粒宝石,对外只许说磨一百粒,并利用一些“积极分子”对外欺骗说劳教所里不准打人…… 2001年6月29日首恶之一罗干窜到山西某劳教所部署迫害法轮功的工作,另一名公安部副部长来“河南省第三劳教所”视察, 劳教所怕我们揭露其暴行,将我和陈战勇、崔玉生、贾双元、刘清源、姚三忠、李宇航、白宏敏、马路平等十几名“反转化”尖子,用车拉到十几公里外的“三所”原来所在地“小龙口”农场拔草,连续三日。回来后,恶警们要求劳教所统一口径,对我们隐瞒说没有来人。 河南省司法厅厅长到劳教所来过几次,许昌电视台跟在参观者中拍摄虚假的“春风化雨”,他们来之前,劳教所已经做了安排,让三大队已被强制洗脑转化的人穿上劳教服在教室或餐厅、操场汇演,制造假象。同时,把我们坚定修炼的法轮功学员藏匿或暂调到其它队。 为欺骗外界粉饰血腥,挪用人民的税款将魔窟修成园林花园式的环境,高挂“文明执法、严格管理”牌子,瞒天过海,弄虚作假。大搞“创建”活动,先是创建“省直属”后又准备升到“部直属”。借迫害法轮功,为其捞取政治资本,牟取暴利。 因“河南省第三劳教所”迫害法轮功得力,成为河南省“强制洗脑转化基地”之一,司法部为表彰其“业绩”下拨迫害法轮功专款“一千五百万”。恶警们开大会炫耀表功,并挖去国旗台柱,建了一座四层粉红色楼法西斯集中营——对法轮功学员强制洗脑的所谓“法轮功转化基地”。这是不是江氏流氓集团利用××党大干伤天害理的勾当,而导致亡党亡国的预兆? (待续)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8/7/63666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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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2005年06月21日 发稿:2005年06月24日 更新:2008年04月21日 19:23: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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