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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杞县李秀芹的家人对刘洪涛等不法恶徒的起诉 |
【明慧网2005年6月14日】 原告:赵则敏 被告: 请求事项: 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非法关押的杞县大法弟子李秀芹。 起诉的事实依据: 2005年5月9日下午,李秀芹在西关某酱菜门市部买酱菜时,突然,杞县西关派出所所长李元亭和恶警李保国领着一群防暴队警察,恶狼般闯入店内将其绑架到杞县公安局国保科。随后,恶警们又在家中无人和无任何搜捕证的情况下,非法跳墙闯入李秀芹家,入室抢劫,把大法书、一台录音机和一个电子书盗走,并损坏了衣柜等家具,经济损失500-600圆。 从5月9日-6月11日,李秀芹被非法关押在杞县看守所,为抗议刘洪涛、李元亭等恶徒的非法抓捕,她已绝食十多天,生命危在旦夕。就在这人命关天,随时都有生命危险的关键时刻,恶警刘洪涛毫无人性的三番五次报劳教,在非法超期关押3天后,强行报批劳教一年半。 恶警刘洪涛等人目无法律,执法犯法,从5月9日大法弟子李秀芹被绑架至今没有给其家属出示过任何抓捕证、搜查证和拘留通知书。刘洪涛等恶徒的一切罪恶行径都是在见不得人的情况下,背地里阴毒的干着。 起诉的法律依据: 江泽民利用国家机器栽赃陷害法轮功及其修炼者,大法弟子李秀芹理应向各界同胞讲明真象、澄清事实,这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第36条,第35条,第 37条的规定: “公民信仰自由”;“公民言论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国际公约》第19条的规定:“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9 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根据《刑法》第245条、 第238条、第397条、第399条,以上不法单位与个人构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法轮大法是高德大法,我们的亲人李秀芹修炼后身心健康,道德回升,按照大法“真、善、忍”的标准做人,与人为善,遇事忍让,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与邻里相处和睦,是公认的好人。如果对这样的好人都抓捕关押,天理何在?!打击善的,一定是邪恶的。 鉴于以上单位与个人的犯罪事实,我们全家强烈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我们的亲人李秀芹。依法惩办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恶徒。 此致 原告:赵则敏 |
成文:2005年06月13日 发稿:2005年06月14日 更新:2005年06月13日 23:4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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