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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传出的申诉书


【明慧网2005年5月8日】黑龙江省大法弟子文杰,被齐齐哈尔市伪法院非法判刑九年,现被非法关押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七监区迫害。2002年7月17日-9月12日因反迫害而罢工、不服劳役,共被非法关禁闭室56天。此后在监7天7夜,二十四小时被强制反扣带手扣,吃饭、上厕所非常困难,日常生活难以自理。2002年中秋节因不承认强加的刑期而越狱,不成后被关在禁闭室40天,加戴刑具、手扣。越狱被抓当天夜,被强制坐一夜铁椅子,早晨打开铁椅子全身不会动,从椅子上起不来。实施以上迫害的直接责任人:张秀丽、崔艳、吴雪松、肖林、林潼、丛狱长、褚狱长(现政委)。

下面是几经周折,从位于哈尔滨市的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传出的大法弟子文杰的申诉书。

申 诉 书

申诉人:文杰,年龄42岁,非法刑期9年,原判单位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现被非法关押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七监区。

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要求无罪释放,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对我判刑使用的法条不适用,原判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以“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我判刑所使用的法条是不适用的、是错误的。

1、法轮大法不是宗教。众所周知,宗教有宗教的仪式、戒律、固定的修炼场所,如庙宇、教堂、道观等。法轮大法以“真、善、忍”为根本,大法修炼直指人心,教人向善,没有任何必须遵守的教规、戒律,没有形式,没有庙宇、教堂,没有任何形式上的规定,来去自由,所以法轮大法不是宗教,不属于宗教范畴。

2、关于所谓的“邪教组织”。新刑法第300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犯罪行表现为:以邪教团体为工具奸淫妇女,诈骗财物,鼓动多人自杀,严重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等。

法轮大法对社会、对人民、对修炼者个人是负责的,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我本人也从九年多的修炼实践中深深受益,更没有前面所提到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表现;大法弟子按照“真、善、忍”的要求修炼心性,道德提高,健康身体,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对修炼者家庭及个人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大法是正法,这也是为什么能在如此疯狂的迫害、打压下,在面对九年刑期的迫害中我仍然坚定的修炼法轮大法的原因。

事实胜于谎言,真理必将战胜邪恶,以上说明对我判刑使用的法条是错误的,对我判刑的基点、前提是错误的,是非法的。

二、对我判刑的所谓“犯罪事实”无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给我判刑的犯罪事实之一:因为我进京上访,但法庭拿不出任何人证、物证。并且进京上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并非犯罪行为;犯罪事实之二:印制反动材料,这一条也没有任何人证、物证,属于非法判决。

三、法院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口供”做为判刑依据。2001年1月22日,第一次对我“审讯”时,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公安局政保科科长张义德主使下,在建华区第三刑警队对我进行刑讯逼供、诱供,给我反扣悬吊(俗称“上大挂”),几乎昏死过去,造成两臂严重内伤,丧失活动能力,一年多以后才恢复正常。刑讯逼供下形成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口供”成为后来判刑的依据。

四、非法剥夺本人的上诉权。接到一审判决后,本人依法提出上诉,但法院终审判决中没有体现本人的上诉情况,上诉书不知去向。当时我把上诉书交给齐市第二看守所干警吕征。这是非法剥夺我的上诉权。

基于以上情况,本人向法院提出要求无罪释放,请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法,主持正义。

此致!

申诉人:文杰

成文:2005年02月17日  发稿:2005年05月08日  更新:2005年05月08日 05: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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