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6名法轮功学员在香港中联办外集会请愿时被捕,后来他们被控阻碍公众、阻碍警察办公以及袭警罪名。法轮功学员提出上诉,上诉庭撤销了阻碍公众罪,但维持另外两项控罪的原判,经过学员继续上诉,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当日警察的逮捕行动不合法,撤销学员的所有罪名。
针对这一裁决,香港媒体的评论文章说,香港法院的裁决再度肯定了民众有自由和平请愿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因表面上看似合法的其它理由而轻易受到压制。裁决中指出,这些自由,构成香港社会制度的核心,因此法庭对这些自由的涵义,应该给予宽松的诠释。假若阻碍公众地方的人士正行使着和平示威的宪法权利,那么,在衡量他们的阻碍行为是否合理时,必须着实的重视这个基本权利的重要性。
香港法轮功发言人简鸿章说,“我认为这一判决为香港的民众树立了很好的先例,保障他们可以進行和平请愿活动。”
在同样以民主国家自居的新加坡,两名法轮功学员黄才华和程吕金由于2003年2月23日在滨海公园炼功并向民众介绍法轮功及发生在中国的残酷迫害,于2004年5月被新加坡警方控“未经申请非法集会”,并加控“拥有及邮寄未经批准的光碟”等项罪名。
法轮功的律师多德韦尔指出,按照新加坡的宪法,传播自己的信仰是她们的基本权利。她们深切关注中国正在被迫害的生命,强烈感到自己在新加坡传播真象并揭露中共政府的谎言将有助于拯救中国同修的宝贵生命。所以这是不容忽视,也不应被随便处理的事情。
多德韦尔律师表示,每个新加坡公民都拥有新加坡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除了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公民由宪法所获得的权利不应在权力机关行使具体的法律法规时被削弱甚至剥夺。
香港的法轮功学员认为,新加坡当局将两名法轮功学员定罪并罚款的手段严苛胜过香港“阻街”案。法轮功学员指出,新加坡当局将两名学员定罪并罚款,是政治审判。新加坡是主权独立的国家,与香港隶属于中共比较应较有自主性,但使用的手法却比香港“阻街”案更加严苛,包括当事人拒付罚款提出上诉就立即被监禁,其后又拒绝程吕金的6个月大婴儿探监,其违反人权与不人道的表现,更为贴近中共。
香港“阻街”诬告案当事人之一周胜说,香港的错误判决之所以能够推翻,在于社会各界更多人认知了法轮功被迫害的真象。3年来,他们多次向司法界与法律界人士和立法会议员发送真象资料,讲述中国发生的迫害事实,也得到不少人的同情和支持,以致事情出现了转机。她相信新加坡政府和民众广泛了解真象后,也会作出正确的选择。
现实在不断向人们提供着各种各样的先例,有好的榜样,也有坏的参照。一个社会是民主、法治的,还是专制、暴力的,都是通过其所为而真实表现的。
希望新加坡当局能保障宪法赋予自己民众信仰集会自由的权利,撤回对两名法轮功学员的错误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