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30/100817p.html |
“法轮功人权”向联合国投诉新加坡错判案 |
【明慧网2005年4月30日】“法轮功人权”于4月29日就两位法轮功学员的基本人权在新加坡遭到警方无理指控与法庭不公判决的侵犯的案件向联合国提交申诉。 新加坡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应遵守与尊重《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新加坡法轮功学员黄才华和程吕金女士所履行的正是世界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在不妨碍别人的情况下,行使她们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她们只是在新加坡的滨海公园炼功并向过往民众介绍法轮功及发生在中国的对法轮功的残酷镇压与迫害,她们是在帮助人们了解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国家发生的事实,让人们了解善良与美好,邪恶与黑暗,帮助传播美好与正义,使这个世界更美好。 然而,新加坡当局对黄才华和程吕金女士的一连串迫害行为已玷污了新加坡 -“东方的瑞士”的美称,也伤害了新加坡在国际民主社会的地位。先是新加坡警方强词夺理将自发的集体炼功说成是集会,再将并未炼功而是在向过往民众介绍法轮功及发生在中国的对法轮功的残酷镇压与迫害的情况的黄才华和程吕金女士硬说成是参与了集会,最后绕着弯以“无证集会”为由起诉这两位无辜的家庭妇女;继而是新加坡法庭法官以诸如“信仰自由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当包括信仰自由在内的各种权利与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相冲突时,这些权利必须受到限制”等荒唐的纳粹式的理由加以不公判决。如此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公然漠视与践踏已然构成了对两位法轮功学员的严重侵犯,以至对全体新加坡法轮功学员的歧视。 鉴于此案的严重性,以及过程之中的重重疑点,法轮功人权向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问题”特派专员(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Independence of Judges and Lawyers);联合国“言论自由权” 特派专员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联合国“宗教和信仰自由问题” 特派专员(Special Rapporteur on Religious Intolerance);和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The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提出正式申诉。 通过这次对法轮功学员的错审案也许是让世界各国与国际人权组织从新审核新加坡的法律系统与结构的一个机会,特别是新加坡现政府对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维护与实施。 (法轮功人权报导) 附:《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第二条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5/5/60371p.html) |
成文:2005年04月30日 发稿:2005年04月30日 更新:2005年04月30日 15:4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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