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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睢宁洗脑班迫害大法弟子的真象


【明慧网2005年4月29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修炼法轮大法的学员很多,因此也成了中共这个邪灵迫害的重点地区。2001年年初,徐州市610将邪恶的洗脑班设在了睢宁县平楼乡。

这个所谓“法治学习班”是由江苏省610直接操控的,由徐州市610组织管理的一个机构,它们的管理人员是由仝太斌,杨书广领头、一群退休的所谓教师中的败类和退休老恶警为主,如张新民,胡某,周某等。而实施酷刑的打手仝振、王刚、万里、王跃、王光品、郭亚等恶徒是610花钱雇来的社会流氓。

这黑窝原来是原平楼乡乡政府所在地,现已改成一个长方形的大院子,最后一排是办公楼,前面是四排平房,被它们划分成四个区用来关押大法弟子的监室,后面的办公楼是黑手们休息的地方,它们实施酷刑的“反省室”就紧挨着那里。

这个邪恶的组织在没有任何司法程序的情况下,把大法弟子有的从家里直接绑架到这里的,有的从别的学习班强行转到这里的,有的从劳改劳教营已被迫害所谓期满的大法弟子非法的强制押到这个邪恶集中营,有的从精神病院被它们转入这里的,都是再延续着它们的迫害。

一到魔窟,人失去的不仅仅是自由,而是24小时全天候的被监控,不论男女老幼,大法弟子被强行关押在一间只有一张床,两个盆的小屋里,吃喝拉撒都得在里面。大法弟子施忠玲被迫害期间,它们为了不让里面的气味散出来竟用土掩上门缝,真是坏事干绝。洗脑班里没有任何人的尊严和最基本的隐私,全方位的被监视,人格遭到了极大的侮辱。(施忠玲于2005年3月22日被迫害致死。临终前被医院确诊肋骨被打断两根,肩骨疏松,胸部积水,全身多处淤血肿块。)

饮食卫生更是无从谈起,连劳改监狱都不如。大法弟子在被非法关押长达一年多,只洗过一次澡,而且目的还是为了搜查房间里的大法的经文。黑手头子张新民还凶狠的喊道:“我带了枪了,你们谁要不听话,我就开枪镇压。”真是邪恶至极。

以胡某为首的三区头子,在三九寒冬之际不提供热水,洗脸、洗脚、刷牙全是凉水;大法弟子喝的是蒸馒头的乏水;黑窝曾派人到南京女子监狱学习所谓的管理经验,回来后一度把早餐馒头减半不足一两,在大法弟子的强烈抗议下又恢复一个,但重量仍维持在一两。而恶徒们吃的四菜一汤,即使生菜烂掉喂猪,也不给人吃。

由看守所非法关押转压到洗脑黑窝来的同修,谈起看守所残酷血腥的一幕幕,由于坚持“真善忍”信仰不放弃修炼,恶警们惨无人道的加重迫害,实施抱镣酷刑(把大法弟子的双手铐上手铐,脚上砸上脚镣,手铐和脚镣之间用不足五十公分的铁链连接,人根本无法正常站立行走,腰几乎呈90度,行走只能是挪行极其痛苦,吃喝拉撒都在一种叫“安乐椅”的刑具上)。同修被此酷刑折磨达18天之久,无法入睡,在这期间,恶警用前面钉满铁钉的木棍猛击大法弟子的手指脚趾,直打的血肉模糊。

从精神病院直接转到洗脑黑窝来的同修,被它们折磨的目光呆滞,身体极度衰弱,走起路来步态迟缓,弱不禁风,它们用破坏中枢神经的药物(酚噻嗪类神经阻断剂)强剂量的注射到大法弟子的身体里,被它们用此残酷手段折磨的同修双手极度颤抖,连水杯也拿不起来,出现了失忆的现象,遭受此种酷刑折磨后,人已无法站立,被它们拖入房间昏睡不醒,72小时后才苏醒过来。

恶人强迫大法弟子穿被它们编了号的号服,大法弟子绝食抗议,拒绝穿号服,邪恶更加疯狂了,每天夜里单独提审大法弟子进行毒打。同修袁玲眼部被打的肿得无法睁开,淤血呈紫黑色,视力急剧下降。同修贾惠丽被邪恶之徒打得半个月无法下行走,上厕所需两人架着才行。一个又一个不愿放弃“真善忍”信仰的大法弟子被它们彻夜折磨,有的双手被反绑着吊在树上,有的被反铐在门框上,其恐怖,残忍令人难以想象。同修边桂菊被邪恶之徒长期迫害,白天手铐在铁窗上,晚上一只手铐在床头上,一只脚铐在床尾,成年的如此折磨,人已无法独立行走,身体遭受了巨大的伤害。

就这样邪恶头子杨书广还威胁要加重迫害大法弟子,它声嘶力竭的喊:“你们已经上册子了,如果还不转化随时随地都可以把你们送到精神病院去。”而且精神病院的车就停在黑窝里,所谓的医生也来了,积极的配合着黑手们迫害大法弟子。

大法弟子魏兴社不向邪恶妥协,在晚上十时被恶徒强行拉到行刑室,打手王跃、万里、郭亚、王刚、王光品、仝振等恶徒反绑魏兴社的双手,然后象发了狂的疯狗一样,用两只电棍一根橡皮棍轮番对魏兴社全身猛击,魏兴社昏迷过去,恶徒用凉水灌醒后,继续迫害致再度昏迷,魏兴社在昏迷中被两个打手拖拉到所谓的“反省室”,被反铐在地锚上,双脚被磨的血肉模糊,手已无知觉,连续背铐两天两夜后,人已无法站立行走,臀部到脚全部淤血呈黑紫色扩散到前身。魏兴社被两个黑手拖架回监室后,又被铐在床上一夜,就这样趴卧床上一个星期无法翻身,20余天不能下床,一直持续到一年后,他双手被铐处还麻木酸痛,双腿被橡皮棍打伤的黑紫痕还历历在目。


成文:2005年04月28日  发稿:2005年04月29日  更新:2005年04月29日 0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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