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28/100665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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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庭不公判决 法轮功学员吁其停止参与迫害(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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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4月28日】新加坡两名法轮功女学员黄才华和程吕金由于2003年2月23日在滨海公园炼功并向民众介绍法轮功及发生在中国的残酷迫害,于2004年5月被新加坡警方控“未经申请非法集会”,并加控“拥有及邮寄未经批准的光碟”等八项罪名。经过近1年的审理,2005年4月27日,新加坡法庭对黄、程两女士作出不公判决,两人分别被判罚款24,000新元和20,000新元。两位学员拒绝接受该判决,表示要上诉,她们于当日晚6点之后被带入樟宜女子监狱,可能被监禁最长24周。在判决结果表明,新加坡政府公然选择作为中共走狗参与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在全世界首开恶劣先例。全球法轮功学员将立即采取各种形式,讲清真象,呼吁新加坡政府停止参与迫害,不要在中共崩溃前夕还看着中共的脸色充当中共替罪羊。 针对法官的判决,新加坡法轮功佛学会发言人王宇一博士表示,“两位学员拒绝支付罚款是因为她们认为法官的判决极不公正。法官除断然拒绝辩方律师基于宪法和人权为理由的辩护外,也无视刑事案律师就多个控状根本不能有效举证的事实,坚持对两名法轮功学员处以重罚,这在客观上已经是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了。” * 事情起因 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开始镇压法轮功后,部份新加坡法轮功学员自发来到滨海公园集体炼功,并向过往游客及民众讲真象。一位每天下午都到那里炼功的退休人士蔡先生告诉记者,“中国江泽民一伙为了配合镇压法轮功,制造了铺天盖地的谎言。我看到人们被媒体宣传严重误导,就决定到这里炼功,顺便可以接触中国人,告诉他们一些真象。” 蔡先生说,“黄才华和程吕金都是家庭主妇,常看到她们带孩子来这里炼功。”“记得曾经碰到一团在中国参与迫害法轮功的警察,与才华交谈后明白了真象,对自己过去的做法很悔恨,表示回去后再也不去做那种伤天害理的事了。” 另一位法轮功学员告诉记者,“中央警署的警察有时接到不明真象的民众报案后会来这里,我们就告诉他们我们为什么在这里炼功以及发生在中国的迫害。警察通常让我们收起地上摆放的真象资料,等我们炼完功后就离开。后来,一些警察也告诉我们,他们明白中国发生的事情,下来一趟不过是例行公事。” 2003年2月23日,黄才华和程吕金照常来到滨海公园炼功。当天来了2、3名便衣,在翻看了地上的真象资料后,便命令他们5分钟之内将资料全部收起来,并通知所有学员离开。黄才华和程吕金上前跟这些便衣讲真象,希望他们不要这么做。40分钟后,穿便衣的警方头目非常生气,一把掀起了地上铺在资料下面的布,并命令所有在场的7名学员全部过来,要登记身份证。他说,“你们是无准证炼功,是犯法的,我要把你们全部控上法庭!” * 向警方邮寄真象光碟有罪? 一年后,2004年4月的一天,新加坡警方通知被抄身份证号码的7名学员去中央警署。其中5名被警告,黄才华和程吕金被通知以与无准证集会、分发和拥有无准证的VCD有关的8条控状控上法庭。据了解,这两位学员曾经向警署署长及副署长等邮寄了法轮功真象光碟,光碟主要内容是《天安门自焚真象》。 早前,黄才华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曾说明她为什么要向警察邮寄法轮功真象光碟。她说,“我们在那里(滨海公园)炼功和讲真象已经有好几年了。一些有正义感的公众在了解真象后纷纷询问怎样帮助制止在中国发生的屠杀法轮功学员的非人道行为。”“把光碟寄给警方,是希望警方也能了解真象。但是没想到却因此被警方提控。” 黄女士说,“六年了,(迫害法轮功的)罪恶能够继续的原因是众多善良的人被欺骗了。我要做的就是让人们知道真象,从而唤醒他们的良知,让他们伸出援手,共同制止恶人继续行恶。全世界60多个国家的法轮功学员也都是这样做的。” “六年来,我们提供给警方的真象材料无数,他们完全有理由明白这一切。其实中央警署也不否认这些是事实,他们甚至感谢我们的努力使他们明白真象。” * 控方不能有效举证仍处以被告重罚 从案件一开始,新加坡法轮功学员和新加坡法轮佛学会就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部门陈述理由,要求警方予以撤诉。警方提出,如果两学员认罪,他们可将8条控状减为两条。但学员拒绝认罪,她们坚信自己讲真象是善良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更没有危害公众利益。最后双方对簿公堂。 辩方律师艾尔弗雷德•多德韦尔(Alfred Dodwell)律师在采访中说,“对于一起刑事起诉案件来说,控方有责任根据所收集到的犯罪证据来证实起诉是有充分依据的。而我必须指出的是,恰恰在这一点上,控方是完全失败的。” 对于控方无法有效举证的情况,王宇一博士仅举一例:警方控黄才华2001年11月23日“拥有12片未经审核的VCD”,就此一项控状,证据方面的破绽就有: 1)缺报案人(FIR–first information report); 2)说有两位警察执行任务但只有一人出庭; 3)当天没收VCD的现场接受单(Receipts)上只有警察签名,而没有学员签名; 4)接受单(Receipt)上缺12片VCD的内容细节,只有“12 FLG VCD” ; 5)接受单(Receipt)上的序列号(S/N)与时间顺序不符,2002年11月23日的序列号跑到2003年去了; 6)警察在被盘问过程中无法举证后又调出2002年11月30日黄才华在警署的口供试图证明,但口供上根本就没有提到2002年11月23日发生的事情。 王宇一博士表示,“法官除断然拒绝辩方律师基于宪法和人权为理由的辩护外,也无视刑事案律师就多个控状根本不能有效举证的事实,坚持对两名法轮功学员处以重罚,这是一起严重的迫害法轮功学员事件。” * 辩方律师:法轮功学员有权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 在结案陈词中,多德韦尔律师指出由于法轮功在中国受残酷迫害,全世界法轮功学员,包括新加坡的学员,都努力寻求澄清广泛散布的关于法轮功的谣言。按照新加坡的宪法,传播自己的信仰是她们的基本权利。她们深切关注中国正在被迫害的生命,强烈感到自己在新加坡传播真象并揭露中共政府的谎言将有助于拯救中国同修的宝贵生命。所以这是不容忽视,也不应被随便处理的事情。我们可以假装中国发生的迫害没有影响我们,但是它影响了全人类。 多德韦尔律师指出,中国的死亡人数仍在继续上升,中国法轮功学员在监狱和劳教所里仍在继续遭受迫害和死亡。所以,必须将本案的两位被告放在这种背景下考虑。 多德韦尔律师在接受采访中说,“每个新加坡公民都拥有新加坡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除了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公民由宪法所获得的权利不应在权力机关行使具体的法律法规时被削弱甚至剥夺。” 他说,“真正的刑事罪罪犯是存在的,他们是那些为了压制宗教信仰而杀人的人,所以每一个法轮功学员都有权向全世界揭示那些镇压他们同修的暴行,他们的这一天赋人权不应被国家的法律机制所钳制。法律应当是将真正的罪犯绳之以法的工具。” * 法官漠视宪法赋予的权利和发生在中国的迫害 法官作出裁决前说,辩方以被告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权利作为抗辩理由,但她无法接受。 据法轮功学员透露,在审讯过程中,当法轮功的证人谈到中国的法轮功学员遭受残酷迫害时,法官说:“这是中国发生的迫害,这是关于中国人的事情,我们对此没有兴趣,中国发生的迫害与本案无关。” 控方律师指控无准证聚会时,法官说“不管在中国是否有迫害,不管迫害是否存在,不管你们在那里讲的是否是真话,都是无关紧要的。你们去鱼尾狮展示法轮功,分发VCD和传单,只要无准证聚会,我们就要起诉你们。” 法轮功学员对法官的态度感到震惊和悲伤。他们认为,法律的立法与宗旨是维护正义、保护善良,所以法律才神圣。可是在新加坡,在处理法轮功事件上已经没有这个内涵了。他们反问,在3月7日,早报登了安南表扬并感谢新加坡积极参与海啸救灾工作的报导,如果按照法官的说法,那么印尼海啸与新加坡有什么关系?天灾无可避免,而中国的迫害是人祸,我们更应该去帮忙,因为人祸是可以避免的。 * 新加坡准证申请过程权大于法 据了解,虽然新加坡宪法赋予人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新加坡有一套非常有效的机制来控制和约束自由行使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通过赋予有关权力部门任意的颁发或不颁发准证、许可证和证书的权力。是否批准完全取决于有关政府部门的意愿,申请人不得过问。 新加坡的法轮功学员曾经为光碟申请过准证,但是所有涉及到揭露中国迫害法轮功的影片(包括《天安门自焚真象》)都未获得准证,只有正面介绍法轮功的影片才获得准证。 新加坡法庭网址: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4/29/60177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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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2005年04月27日 发稿:2005年04月28日 更新:2005年04月29日 14:56: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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