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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考察归来 呼吁中国遵循国际法(图)


【明慧网2005年4月28日】在日内瓦的六十一界人权大会期间,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公布了关于对中国近期的访问报告。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2004年9月18日至30日访问了中国。这是自1999年中共江氏集团对法轮功镇压以来,联合国第一次得以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实地调查。

访问安排

访问团由担任团长的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利拉•泽鲁吉女士和工作组副主席塔马斯•班恩先生组成。陪同访问团一起访问的有工作组秘书、联合国高级人权官员和来自联合国日内瓦办公室的两位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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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拉•泽鲁吉女士在联合国人权会议期间做报告

工作组访问了北京市,成都市——四川省府,拉萨——西藏自治区首府。工作组访问了以前提供的名单上的十处拘留所,包括警察局,庭审前拘留中心,监狱,劳教所和精神病院。

工作组与中国外交部,中国国安部,中国司法部,中国卫生部的中国副部长和官员们举行了会谈。工作组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事物务员会的副主任和官员们举行了会谈。工作组还与四川省副省长,西藏自治区副主席,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以及全国性的,省级和区域性的法官,检察官,警官,教养员举行了会谈。工作组也会见了全国律师协会的副会长及成员,中国社会人权副主席及部份成员。

工作组访问了以前向中国政府提供的名单上的下列十处拘留所:北京市朝阳区拘留所、北京市少年管教所、北京团河劳教所、成都教养院、锦江监狱、成都拘留所、成都市的一个警察局、西藏自治区1号监狱(扎布奇监狱)、拉萨拘留所以及北京市房山区精神病院。

在这些拘留所,工作组跟被关押的70多人见面,并進行了交谈。这些人是在以前提供给中国政府的名单上随机挑选的。这些人包括拘留候审的、在服刑的、妇女、少数民族,和在劳教所被行政拘留的犯人。

但是发生在拉萨扎布奇监狱的事件值得考虑,在访问扎布奇监狱的时候,工作组希望象访问以前的监狱一样会见自己选择的人,同样强调要会见那些在访问开始时交给中国政府官员的一个名单上的人。扎布奇监狱的官员表示鉴于监狱内部的管理规则,外国人禁止会见有暴力行为的犯人,以及与外国人见面会威胁到对他的改造的犯人,以及掌握国家机密的犯人。

工作组被拒绝会见他们选择的关押人员,因此,工作组中断了访问,离开了扎布奇监狱。工作组希望表达对此事件的不满。一个联合国的成员国以人权机构的成员是“外国人”的托词对人权机构的强行限制是不能接受的。

考察内容提要

工作组高度重视最近在政治层面做出的关于進一步加强和发展中国的人权保护的几项决定。关于经过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工作组重申原先提出的建议,并请当局在正在進行的改革过程中考虑到这些建议。

工作组认为,通过司法手段剥夺自由的规定和做法与国际法和国际标准不一致。警方不经司法批准羁押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期限太长,公诉人的地位也不符合国际标准。工作组怀疑中国法律规定的公诉人的地位是否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意义上关于依法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的独立性的要求。报告还指出,把审判机关的地位置于检察机关之下的规定与相关国际规范不一致。就辩护权利而言,与以前的法律制度相比,1996年的改革在某些方面算不上有進步。辩护律师在预审阶段查阅案卷的权利受到了过分的限制。如果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泄露国家机密的指控,辩护权利受到的限制更大。

对于包括劳动教养拘留和精神病院拘留在内的行政拘留来说,不存在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提出异议的权利。对送交劳动教养的处理提出异议的途径并不符合国际法的要求。据说全国人大准备把审议当前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制度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工作组对这一消息表示欢迎。实行劳动教养的时间过长,需予以缩短,并且须对行政当局关于送交劳动教养的决定制定有效的补救措施。

工作组建议当局研究是否可以制定一种简易的紧急程序,允许把被羁押人带到法官而不仅仅是检察官的面前。就轻微的违反行政法规行为而言,工作组建议详细规定应受处罚的所有行为,并保障由于违反行政法规而被剥夺自由的所有人都能得到公开的对抗辩审判。所有违背其意志而被关進精神病院或戒毒所的人都应该享受到有效的司法帮助。

最后,工作组建议修订所有可能被用来处罚和平行使《世界人权宣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为的所有法律规定。

读者想了解更多报告内容,可参见《联合国中国人权实地考察报告摘要》(下载WORD压缩文件(22KB))。

成文:2005年04月27日  发稿:2005年04月28日  更新:2005年04月28日 14: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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