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13/99505p.html |
对照法律看河北衡水执法部门是如何执法犯法的 |
【明慧网2005年4月13日】河北省衡水市二中优秀教师41岁的孙良胜和衡水市科技局40岁的康彦祥(家住科技局家属院),2004年1月1日去石家庄办事回来时,在高速路口,遭衡水市桃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孙建才、一科科长李役兵等人的非法绑架,至今仍被非法超期关押。 2004年6月,桃城区法院非法对孙良胜和康彦祥进行开庭审理。据悉,近日桃城区检察院又把案子递到了区法院,桃城区法院再次作了审理,但仍未作出判决。主审人是桃城区法院审判庭副庭长韩振栋。 孙良胜、康彦祥是法轮功修炼者,多年来,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辛勤工作,爱岗敬业,是单位有口皆碑的优秀职工。他们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不是犯罪嫌疑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有犯罪事实,不应被拘留。而拘留的最长期限法律规定是14天,而对康彦祥、孙良胜的关押至今已一年多,这种无限度的超期羁押显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8条规定,除了特定的情形,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并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然而,康彦祥、孙良胜于2004年1月1日被非法绑架后,一直杳无音讯,家属与单位未接到任何通知,也根本不了解被羁押人的情况,给其家属造成了很大的心理与精神负担。这一违反法律的行径,不仅直接侵害了康彦祥、孙良胜及其家属的权益,也造成了对更大社会范围的更多守法公民的伤害,危害了人心,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同时,非法的超期限羁押,也是对法律规定的滥用和对法律本身的亵渎。 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第64条)可家属至今也未接到通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69条) 从孙良胜、康彦祥被羁押至今不放的情况看,他们好像是被捕了,但“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第71条)但家属对此至今仍然是一无所知。 2004年6月,桃城区法院非法对孙良胜和康彦祥进行开庭审理。按《刑事诉讼法》规定: 但这次审理,桃城区法院并没有当庭作出判决,也没有说是定期判决。即是说这次开庭根本没有作出判决。当然更谈不上公开宣告判决。未作判决,亦未释放,那就剩下了一种情形,就是延期审理。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呢?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本案中,没有出现新的证人和物证,也没有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况发生,那就只能是检察人员要进行补充侦查了。对于补充侦查,我们来看一看其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第166条 依照本法(《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168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我们按照以上所规定的时限来看一看孙、康的案子。此案在6月审理,如进行补充侦查,桃城区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最晚应在2004年7月份补充侦查完毕,并递交桃城区人民法院;桃城区人民法院最迟应在10月中旬审理完毕。 然而,时至今日,一年多过去了,孙良胜、康彦祥仍然不明不白的被毫无名目的关押,这一时间距桃城区人民法院的最终审理期限已是5个多月了。也就是说,孙良胜、康彦至少已被非法超期羁押5个多月了。很显然,这是有关的执法机关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置当事人权利于不顾的执法犯法。桃城区公安局的执法犯法行为已构成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 谁没有父母,谁没有儿女,谁没有兄弟姐妹,谁没有亲朋好友!这两个人的被超期关押,又牵动了多少人的心!如果设身处地的想一想,五个多月的超期关押,会给他们精神和肉体造成多大的痛苦! 在此,我们呼吁各界人士关注孙良胜、康彦祥被非法关押一事,希望有关执法人员能够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释放孙良胜和康彦祥,并对执法犯法者依法予以严惩! 相关电话: |
成文:2005年04月12日 发稿:2005年04月13日 更新:2005年04月13日 01: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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