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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学员:恩师护我正念行


    文/大陆大法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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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5年3月25日】我得法至今还不到两年,幸运的是师尊的慈悲呵护使我在一个又一个难关中正念的走了过来,在这不到两年的修炼中,发生了很多事情,在此只把最近的几件事交流出来,也是为了跟上现在的正法進程所做的几件事。

    一、 堂堂正正退出共青团

    在去年下旬,我的母亲刚从劳教所正念闯出,当时她就写申请退党了,因为在劳教所里恶警就用共产党员不准炼法轮功的借口来迫害她。当时我只觉得母亲是正念正行,没有想到自己要退团。后来在12月的时候,《九评》刊登出来了,当时我还没看过,只知道在大纪元上登了很多人看《九评》后就退党退团的情况,我马上就在大纪元上用真名退了团。当天下午,我向单位了解退团的细节并找到领导提出口头申请退团。我翻查了团章,里面明确写着退团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不交团费、不参与团的任何活动达6个月就算自动退团;第二种就是写申请退团,需要写明原因。领导希望我用第一种方式退团,但我毫不犹豫的选择了第二种。当时我没有想太多的应不应该,只知道我要证实法,但这退团申请该怎么写呢?我想作为大法弟子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应该把证实大法、维护大法、救度众生放在第一位。于是在我退团声明里我毅然把自己受到的邪恶迫害写了出来,并告诉领导及同事这就是我退团的原因,我不想随随便便的找个借口作为原因写个声明,因为我觉得我如果不能坚定的维护法我就不配做大法弟子。

    在我交声明之前我还是有点怕心,因为不知道那些领导会怎样对待我,虽然我一直没停止过给他们讲真象,正念正行,当他们刚明白了一点点就又被那些邪恶的610用正职、升迁之类的邪恶手段给吓怕了,而且我们这个政府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当年就是江××为了吸干基层人民的血汗钱以达到为其所用的目地而成立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背景也非常的复杂,基本上都是那些政府高官的家属,其中不少还是公、检、法工作人员的家属,所以单位的环境是非常的邪恶。那些领导一开始会经常找我谈话,有时甚至骂我狗血淋头,但我知道这是被邪恶操控的结果,我不在意、更不会放弃清除他们背后的邪恶因素。

    当我交声明的时候心一下子正了起来,我当时就抱着一念,无论结果怎样,我证实法的心不变。就这样我把退团声明交上去了,心里很坦然。我的很多同事知道以后都问我好好的怎么退团呢?不退也没什么影响啊!我就把原因告诉他们,并让他们看我的退团声明。后来团支书告诉我,领导开了会议研究我退团的事情,他们同意我退,不上报了。

    过了一段时间师父的《退团声明》、《向世间转轮》等新经文出来了,我很高幸自己能跟上正法進程。

    以下是我的退团声明(与原稿有出入,因当时没留底稿),写出来给同修交流:

    本人×××,是1993年加入中国共青团,我坚持修炼法轮大法。江××政治集团导演“天安门自焚案”等栽赃法轮功,利用手中权力迫害法轮大法修炼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具体如下:

    1. 侮辱罪、诽谤罪:他们策划、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制造了非法组织“邪教”、“有不可告人政治目地”和所谓“伪科学”、“反人类、反政府”、“迷信”、“致人死亡”……等等无事实根据的侮辱、诽谤之词,利用全国媒体开始公开、大规模地对法轮大法创始人及修炼者進行肆无忌惮地造谣中伤、侮辱诽谤,散布谣言,而且将谣言向海内外進行广泛宣传。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构成了严重的侮辱罪、诽谤罪。

    2. 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他们违反《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有信仰自由权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劳教、判刑、摧残致死等侵犯人身权的方法及剥夺公职等方法,来逼迫法轮大法修炼者放弃对法轮大法的信仰,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51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

    3. 滥用职权罪:他们滥用自己对公、检、法系统及新闻等系统的支配权力,以中国政法、新闻等系统为主,以邮电、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为辅,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人身权、民主权等等多种权利進行了严重侵犯。下令对从事以上工作的人员進行指挥、组织、胁迫(不听从者或任务执行达不到要求者下岗处分、扣发奖金),使其必须对法轮大法创始人及修炼者進行违法乱纪法、犯罪活动,以达到他们所期望的目地。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4. 诬告陷害罪:为了把几次策划的破坏法轮大法的事件说成是法轮大法修炼者“闹事”,为了将所称的“法轮功致人死亡”等罪名使人信以为真,他们搞假的数字材料,找一些不炼功的人谎称自己是法轮大法修炼者,来拍假新闻片,把真正的法轮大法修炼者的陈述進行移花接木地剪接,并将其加工过的法轮功的图片与外国“邪教”图片相混杂而播放,以混淆视听,陷害法轮大法;还对被打死、逼死的法轮大法修炼者诬告为疾病突发甚至自杀,有的还找到其他法轮大法修炼者强令给予“说明”,不让世人知道他们的罪状:对无人组织的群众自愿上访、户外炼功,强行非法拘捕后,逼迫法轮大法修炼者承认有组织,把修炼坚定者定为“组织者”,進行重点迫害、折磨,或逼迫弄出假证据。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43条的规定,构成了诬陷罪。

    5. 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大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上访信被转交给公安部门、上访人的工作单位,成为继续迫害法轮大法修炼者的一个依据。邮电部门按照上面的命令,将法轮大法修炼者的上访信挑出来,给予撕毁或交给公安部门。有的法轮大法修炼者与亲、朋之间的信件都被监控、私拆。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52条、第253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6. 妨害作证罪:公安部门用暴力剥夺人身自由、剥夺各种权利的办法阻止法轮大法修炼者上访、反映事实情况、说明真象、到法院为被审判的法轮大法修炼者作证。同时,公安、新闻部门又用贿买的手段,对一些不炼法轮功的人许愿,要他们称自己是炼法轮功的,为公安、新闻单位作伪证,称自己或家人炼法轮功而致病重、致死或杀人。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307条的规定,构成了妨害作证罪。

    7. 徇私枉法罪:在与法轮大法修炼者的接触中,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到法轮大法修炼者的修炼实质,了解到这些人无任何政治野心,没有非法目地,都是在按“真、善、忍”做人,更不是什么“邪教”。但是他们苦于对自己的命运担心,不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地办事,而是按政法委某负责人对各部门的授意、密令、文件的要求去搞假证,此类行为符合符合《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本人于今年4--6月期间受到非法的拘禁,名为法制学习班,实为洗脑班,无任何的法律依据就剥夺我的人身自由权、言论权、通讯权等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应有的权利,到现在为止仍然对我工作、生活進行非法监视,限制我出境,非法监听我的家庭电话、手机、电脑网络等。

    在没有任何法律保护以及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为了和平解决问题、澄清事实真象,用宪法赋予的公民上访权利上访。但是江××利用权力剥夺法轮功的合法上访权利,反而倒打一耙,对法轮功受害者的上访和其它不屈服以及自辩行为都贴上“违法”、“破坏法律实施”的标签,从而抓捕、关押、监禁和虐杀上访的法轮功学员,并且株连他们的家人和工作单位。

    站在法律中的自卫角度来看,受害者有权向政府申诉和向社会各界说明事实真象,法轮功的上访、和平申诉和请愿活动的目地是要凶手停止迫害和对无辜生命的虐杀,还法轮功的合法权益,和平、理性的反迫害活动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法轮功作为受害者在受到如此不公和残酷迫害下,迫不得已用各种和平、理性方式(包括依法上访、散发传单以及电视插播等方式)向社会各界申诉冤情、澄清事实真象、揭露凶手江氏集团的残酷和野蛮行为,这完全是合理和合法的行为,不是没事找事的“影响社会安定”和“搞政治”行为,而是实践“真善忍”的大善大忍的行为。

    针对以上对我个人的迫害情况,本人坚决退出中国共青团。(完)

    二、走正自己的路

    每年年底机关部门都要针对个人写自我鉴定,大家都是你抄我我抄你,10年不变的废话,但今年我的自我鉴定却不同了。因为我把在工作中是如何按照大法的要求,真、善、忍的标准去做好工作的心得体会写了出来,虽然内容很短但千言万语已概括其中。在写的时候也经过了一番斗争,最后我还是告诉自己:不能证实大法的事情我坚决不干!当然单位是不会这么容易就让我过关的,其实我的事情是没有一个领导愿意管的,最后就把任务压到我们部门领导那里。他先是来软的“谈心”,说我这个鉴定不符合要求,真善美(邪恶不敢否定真、善、忍就说成真善美)与工作无关不能写,叫我重写。我马上否定了他的说法,我说:“我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怎么可能与工作无关呢?要做好工作,自己的思想品德是第一位的,一个人道德观念不行,他能做好工作吗?”他们看说服不了我就来硬的,说这样在年终考核的时候我就不能评上职称了,整个部门也会因为我一个人而评不上优秀。我立刻否定旧势力的安排,说“我的工作表现大家是有目共睹的,如果我工作有问题不能评上称职那我无话可说,如果是因为我修炼法轮功而评不上我绝不承认,就算让我再写一万次我还是那样写,不会改。”就这样在年底的时候我还是被评上了“称职”。

    其实我所交流的事情只是小事一桩,比起那些修得很好的同修来说根本就不值得一提,如果没有师尊的慈悲呵护,我根本就不可能成熟起来,修炼真的只能一步一步走,没有捷径,在此我也诚心的告诉同修一定要多学法,这是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多学法才能保证自己少走弯路,跟上正法進程。

    不足之处请同修指出,谢谢!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4/16/59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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