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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攀枝花市交警一大队优秀警察的上诉状


【明慧网2005年2月12日】

原告:
徐浪舟、男、32岁、汉族、高中文化,原攀枝花市交警一大队优秀警察、家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大和中路弯腰树一村201附5号。

被告:
四川盐边县法院刑庭:肖文刚、朋瑶、胡莲图;盐边县检察院:徐恒贵、 唐兴华 、尤方平;攀枝花市610办公室;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警察:秦刚、邹勇军、黄诵金;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绵阳新华劳教所。

案由:
被告的徇私枉法、渎职行为严重的侵害和剥夺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和信仰自由权等多项基本权利。

诉讼请求:
1.撤销对原告的非法判决(2004)盐边刑初字第00045号,立即停止伤害并释放原告。
2.赔偿对原告非法关押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恢复原告原在交警支队的工作,还原告清白并恢复名誉。
4.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无论是直接参与的还是间接参与的。

申诉理由:
被告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违背了执法人员应有的道德和良心;亵渎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纵容违法、枉判无辜、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和人权。给原告和家人造成家庭破裂,带来痛苦和灾难。

事情经过:
原告原是攀枝花市交警一大队警察,专职处理交通事故。1994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后,严格按照真、善、忍来要求自己的思想行为,在炼功后的短短时间内,身患的疾病消失了,身体健康了。原告炼功前抽烟、喝酒、打人(特别是事故逃逸司机,抓着就打)、请吃也去,送钱、送礼也要,而炼功后去掉了所有恶习,再也不打人,请吃不去,送礼、送钱再也不收。工作认真负责,踏实敬业,处理交通事故又快又好又公正,年年被评为优秀警察,攀枝花市电视台还为原告做过报导,然而就是这样优秀的一个好人却被反复迫害。

1999年7月22日以来,国家宣传机构做了一系列关于法轮功的报导,原告认为报导的是不实的,是栽赃陷害,造谣造假。原告相信政府,为了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任,就去北京信访办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就被非法绑架并押回攀枝花关进拘留所,几天后才放回。随后单位要原告在信仰法轮功与交警工作之间作选择,原告的选择是:法轮功和工作都要。最后因坚持修炼法轮大法被单位强行的非法开除公职。

1999年11月23日,原告去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信访办上访,准备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的真象,澄清事实,结果话没说完就被信访办工作人员举报到公安局,被市公安局610非法抓捕以后,又被绑架到原告的户口所在地东区大渡口派出所。当天晚上关在派出所的地下室,没有床、没有凳子,室内什么都没有。攀枝花人都了解攀枝花的气候是属于早晚穿棉衣中午穿纱,冬月的天气,原告穿着单薄的衣服,被冻了一晚上。第二天又被非法送进了看守所,拘留了一个月才释放。

2000年原告在自己家的户外炼功健身,被绑架关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在看守所内向犯人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真象,被警察迫害“上刑床”连续十三天(手和脚呈大字型被手铐固定在铁床上,胸部横绑粗铁链,二十四小时不能动弹,吃喝拉撒全在上面,人极度痛苦)。2000年3月15日,原告被攀枝花市610系统判非法劳教两年,后送四川绵阳新华劳教所。

原告在新华劳教所受尽了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残酷折磨。因坚持信仰,劳教所警察就拿几万伏的电棒触到原告的身上,触到的地方马上烧一个洞,冒烟。劳教所继续施用酷刑要原告放弃信仰,几个警察动手,强制按在地上捆警绳,脚踩在原告脸上,半边脸摁在砖碴上,脸上被摁伤了,流出了鲜血,绳子都勒进了肉里,五花大绑后,丢在大热天的坝子里晒太阳。从劳教出来时脸上还有伤痕,肩膀上还有捆过的绳印。

原告在劳教所被强迫烧砖,温度很高,砖还是火红的,就叫原告去捡,捡出的砖放在坝子上还能点燃纸烟。一般的衣服穿着进洞出来后就全变红了。所以大热天30-40度也都要穿上棉衣棉裤,手上套上剪下的棉衣袖子再在袖子上垫上汽车轮胎胶皮,才能进去捡。30岁以上的年轻人进去只能捡两分钟,多数捡砖的人出来后都无法站立,全身是灰,都称出砖的人为“兵马俑”、“土陶人”。

天气很热,劳教所警察还不给水喝,只有喝下雨时的雨水,虫子都长起来了,一股恶臭,还不够喝,热天太渴了,只有爬在废水沟里喝几口,但是都要被监工的犯人打,由于缺水喝,中午吃饭是经常有人昏倒饭厅。凡是从新华劳教所出来的人都说:新华劳教所简直是十足的人间地狱。就这样度过了两年,因不放弃做好人的信仰,又被加期9个月,往哪儿“转化”呢?原告炼功以后去掉了以前的一切恶习,处处按真、善、忍要求自己,连续几年都是优秀警察,这样的好人是不是要把他转坏呢?

原告在劳教所时,爱人承受不住迫害的压力和原告离了婚。原告从劳教所满身伤痕的回来,住在妹妹家恢复身体一年多也不得清静、国保警察经常骚扰。回来后上无片瓦,八方借钱,原告和别人合伙开涂料厂用以糊口,生产刚刚上路就又遭受迫害。

在2004年4月9日上午九时,原告正在涂料厂上班时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等人非法绑架。参与绑架的十多名警察全部穿的是便衣,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与土匪一样,强行用黑袋子把原告的头蒙住,直接绑架到盐边新县城B区金谷酒家二楼会议室暴力取证。恶警秦刚、邹勇军等人把原告吊起来迫害,吊了一天一夜,三天两夜不准睡觉。秦刚、邹勇军、黄诵津等人轮番上阵,昼夜不停的提审折磨,由于心虚理亏,也不敢向原告出示身份证件,每次作笔录都故意空出讯问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等栏目不填,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将讯问时间填成每隔四小时提审原告一次,讯问地点由金谷酒家改为盐边县公安局,强迫原告承认“诬陷证据”(秦刚强迫徐浪舟签字,徐浪舟不签,秦刚说:你不签、不认,老子弄死你!徐浪舟在被非法的暴力取证过程中已被折磨得神智不清……。

非法绑架时国保警察收走了徐浪舟随身带的一个包(后来证实包内装的是涂料厂的帐本、收据及现金3000多元),但警察硬诬陷说其包里有一包法轮功资料并且不承认包里有钱,而且国保人员邹勇军欺骗徐浪舟所在涂料厂的工人去作伪证……。

2004年9月14日盐边法院已进行了一次非法开庭。在法庭上,原告揭露了警察的暴力取证恶行,并申明酷刑折磨中神志不清时所言作废。因 “证据不足”,法院迫于众怒未能立即判刑。在610办公室等对法院的强压下,2004年11月1日,盐边法院第二次非法开庭。在法庭上,审判长不顾暴力取证的诬陷事实,在没有任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用攀枝花市610恶警诬陷的材料,不顾法律尊严,助长邪恶,迫害善良,对原告非法判刑8年零6个月。

从以上事实说明,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被告,其行为已严重触犯《宪法》、《刑法》,详见如下:

一、违反《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注:公民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注:610侵犯了人身自由)。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注:公安、派出所、看守所、等诽谤法轮功触犯此条)。

二、触犯刑法,已构成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监管人罪、刑讯逼供罪、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

1.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犯罪事实:以关押、洗脑、株连家人亲朋好友等手段逼迫原告放弃信仰、逼写不修炼保证签字等。依《刑法》第251条情节特别严重导致多人被迫放弃信仰,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将原告多次非法拘禁,劳教,判刑。造成原告精神、肉体严重伤害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依《刑法》第238条情节特别严重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3. 虐待被监管人罪。犯罪事实:原告被非法关押遭受殴打、罚站、睡死人刑床、上脚镣手铐、遭电棒电、捆警绳等酷刑 。依《刑法》第248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致人伤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刑讯逼供罪。犯罪事实:原告被吊铐24小时,两天两夜不准睡觉。依《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诬告陷害罪。依《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6. 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在第000045号的判决书中,原告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盐边法院仅以攀枝花市公安局恶警“暴力取证、原告被迫害的神志不清时所言”作为判刑的证据,并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XX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给原告定罪,造成了冤案。盐边法院知法犯法,非法宣判大法弟子,触犯《刑法》第3条,第4条,修正案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第83号第8条,第397条等。依《刑法》第397条情节特别严重后果极其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告是蒙冤的受害者,受到了执法者的非法抓捕、关押、送上法庭、关入监狱,实施酷刑折磨。法律本身旨在维护善良、道德和正义,原告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官不追究那些真正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反而枉判无辜,这不是徇私枉法又是什么!法官们在强权与真理之间,选择了强权;在麻木与善良之间,抛弃善良和勇气;在漠然与道义之间,远离坦荡与正义。做出如此荒唐的裁决,造成了冤案。打击善良一定是邪恶的,作恶者必将受惩,法轮功人员和亲朋好友,以及社会各界正义人士,不会让刽子手逃脱人间、天理的惩罚与无尽的偿还,只是迟早而己,谁都推卸不了责任,都将为自己犯下的罪加倍去承担。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文化大革命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吗?1978年4月5日清明节时,北京市长根据中央的指示,下了镇压令。当事件被平反后,北京市长被免职,他并没有因为是奉行了中央的旨意而保住乌纱帽;北京公安内部枪毙了一百多个警察,他们不仅没有因为执行的是上级命令而保住饭碗,而是连性命都搭了。

不知对法轮功学员行恶的人对此有何感想?做何打算?是继续为江卖命残酷迫害大法弟子,还是立刻住手,善待他们,以赎回以前对大法弟子犯下的重罪呢?这可是对生与死的选择,况且到目前为止,这些人的双手早已沾满了大法弟子的鲜血。将来失去的不仅仅是权势,地位,或许还有生命。知道吗?今天对法轮功的迫害比对迫害十个文革还严重。谁能承担得起迫害修佛的善良人所犯的罪行?

法轮功学员是以修“真、善、忍”为原则,善待他人、珍爱生命,且至今已洪传六十多个国家。海外大法弟子中多数是硕士、博士等高学历、高阶层的人士,世界各地已相继成立了明慧学校,教育小孩子从小就修大法做好人。有些国家还组织看守所、监狱的人修大法,启发人的良知。各国政府和人民给予大法的褒奖有一千六百多项。

现在江罗等迫害大法的元凶已在十几个国家被起诉,“全球审江大联盟”、“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早已成立,誓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凶手送上法庭,令其承担历史、道义和法律的责任!现有多人,如罗干、赵志飞、苏荣、刘淇等,因迫害法轮功学员,不仅在海外被告上法庭,而且已经被判有罪。

要知道,中国不会永远这样无法无天下去,所有伤害别人的人都将承担后果。原告和家人会坚持不懈的申诉下去,直到昭雪为此。历史的审判终究是公正的,在不久的将来当真象大白时,当法轮功有个说法的时候,决不会因为谁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就可以逃脱历史的责任。为民伸冤、维护人间正道和法律尊严是你们的天职,所以原告向法院,检察院等各级部门提出申诉请求,恳请伸张正义,做出撤销违法判决、立即无条件释放原告,并追究被告人相关刑事、民事责任的正确决定。希望你们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秉公执法。

谨呈
四川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具状人:徐浪舟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3/7/58213p.html)

成文:2005年01月16日  发稿:2005年02月12日  更新:2005年02月12日 13: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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