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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攀枝花市交警一大队优秀警察的上诉状 |
【明慧网2005年2月12日】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申诉理由: 事情经过: 1999年7月22日以来,国家宣传机构做了一系列关于法轮功的报导,原告认为报导的是不实的,是栽赃陷害,造谣造假。原告相信政府,为了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任,就去北京信访办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就被非法绑架并押回攀枝花关进拘留所,几天后才放回。随后单位要原告在信仰法轮功与交警工作之间作选择,原告的选择是:法轮功和工作都要。最后因坚持修炼法轮大法被单位强行的非法开除公职。 1999年11月23日,原告去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信访办上访,准备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的真象,澄清事实,结果话没说完就被信访办工作人员举报到公安局,被市公安局610非法抓捕以后,又被绑架到原告的户口所在地东区大渡口派出所。当天晚上关在派出所的地下室,没有床、没有凳子,室内什么都没有。攀枝花人都了解攀枝花的气候是属于早晚穿棉衣中午穿纱,冬月的天气,原告穿着单薄的衣服,被冻了一晚上。第二天又被非法送进了看守所,拘留了一个月才释放。 2000年原告在自己家的户外炼功健身,被绑架关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在看守所内向犯人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真象,被警察迫害“上刑床”连续十三天(手和脚呈大字型被手铐固定在铁床上,胸部横绑粗铁链,二十四小时不能动弹,吃喝拉撒全在上面,人极度痛苦)。2000年3月15日,原告被攀枝花市610系统判非法劳教两年,后送四川绵阳新华劳教所。 原告在新华劳教所受尽了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残酷折磨。因坚持信仰,劳教所警察就拿几万伏的电棒触到原告的身上,触到的地方马上烧一个洞,冒烟。劳教所继续施用酷刑要原告放弃信仰,几个警察动手,强制按在地上捆警绳,脚踩在原告脸上,半边脸摁在砖碴上,脸上被摁伤了,流出了鲜血,绳子都勒进了肉里,五花大绑后,丢在大热天的坝子里晒太阳。从劳教出来时脸上还有伤痕,肩膀上还有捆过的绳印。 原告在劳教所被强迫烧砖,温度很高,砖还是火红的,就叫原告去捡,捡出的砖放在坝子上还能点燃纸烟。一般的衣服穿着进洞出来后就全变红了。所以大热天30-40度也都要穿上棉衣棉裤,手上套上剪下的棉衣袖子再在袖子上垫上汽车轮胎胶皮,才能进去捡。30岁以上的年轻人进去只能捡两分钟,多数捡砖的人出来后都无法站立,全身是灰,都称出砖的人为“兵马俑”、“土陶人”。 天气很热,劳教所警察还不给水喝,只有喝下雨时的雨水,虫子都长起来了,一股恶臭,还不够喝,热天太渴了,只有爬在废水沟里喝几口,但是都要被监工的犯人打,由于缺水喝,中午吃饭是经常有人昏倒饭厅。凡是从新华劳教所出来的人都说:新华劳教所简直是十足的人间地狱。就这样度过了两年,因不放弃做好人的信仰,又被加期9个月,往哪儿“转化”呢?原告炼功以后去掉了以前的一切恶习,处处按真、善、忍要求自己,连续几年都是优秀警察,这样的好人是不是要把他转坏呢? 原告在劳教所时,爱人承受不住迫害的压力和原告离了婚。原告从劳教所满身伤痕的回来,住在妹妹家恢复身体一年多也不得清静、国保警察经常骚扰。回来后上无片瓦,八方借钱,原告和别人合伙开涂料厂用以糊口,生产刚刚上路就又遭受迫害。 在2004年4月9日上午九时,原告正在涂料厂上班时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等人非法绑架。参与绑架的十多名警察全部穿的是便衣,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与土匪一样,强行用黑袋子把原告的头蒙住,直接绑架到盐边新县城B区金谷酒家二楼会议室暴力取证。恶警秦刚、邹勇军等人把原告吊起来迫害,吊了一天一夜,三天两夜不准睡觉。秦刚、邹勇军、黄诵津等人轮番上阵,昼夜不停的提审折磨,由于心虚理亏,也不敢向原告出示身份证件,每次作笔录都故意空出讯问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等栏目不填,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将讯问时间填成每隔四小时提审原告一次,讯问地点由金谷酒家改为盐边县公安局,强迫原告承认“诬陷证据”(秦刚强迫徐浪舟签字,徐浪舟不签,秦刚说:你不签、不认,老子弄死你!徐浪舟在被非法的暴力取证过程中已被折磨得神智不清……。 非法绑架时国保警察收走了徐浪舟随身带的一个包(后来证实包内装的是涂料厂的帐本、收据及现金3000多元),但警察硬诬陷说其包里有一包法轮功资料并且不承认包里有钱,而且国保人员邹勇军欺骗徐浪舟所在涂料厂的工人去作伪证……。 2004年9月14日盐边法院已进行了一次非法开庭。在法庭上,原告揭露了警察的暴力取证恶行,并申明酷刑折磨中神志不清时所言作废。因 “证据不足”,法院迫于众怒未能立即判刑。在610办公室等对法院的强压下,2004年11月1日,盐边法院第二次非法开庭。在法庭上,审判长不顾暴力取证的诬陷事实,在没有任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用攀枝花市610恶警诬陷的材料,不顾法律尊严,助长邪恶,迫害善良,对原告非法判刑8年零6个月。 从以上事实说明,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被告,其行为已严重触犯《宪法》、《刑法》,详见如下: 一、违反《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注:公民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注:610侵犯了人身自由)。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注:公安、派出所、看守所、等诽谤法轮功触犯此条)。 二、触犯刑法,已构成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监管人罪、刑讯逼供罪、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 1.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犯罪事实:以关押、洗脑、株连家人亲朋好友等手段逼迫原告放弃信仰、逼写不修炼保证签字等。依《刑法》第251条情节特别严重导致多人被迫放弃信仰,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原告是蒙冤的受害者,受到了执法者的非法抓捕、关押、送上法庭、关入监狱,实施酷刑折磨。法律本身旨在维护善良、道德和正义,原告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官不追究那些真正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反而枉判无辜,这不是徇私枉法又是什么!法官们在强权与真理之间,选择了强权;在麻木与善良之间,抛弃善良和勇气;在漠然与道义之间,远离坦荡与正义。做出如此荒唐的裁决,造成了冤案。打击善良一定是邪恶的,作恶者必将受惩,法轮功人员和亲朋好友,以及社会各界正义人士,不会让刽子手逃脱人间、天理的惩罚与无尽的偿还,只是迟早而己,谁都推卸不了责任,都将为自己犯下的罪加倍去承担。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文化大革命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吗?1978年4月5日清明节时,北京市长根据中央的指示,下了镇压令。当事件被平反后,北京市长被免职,他并没有因为是奉行了中央的旨意而保住乌纱帽;北京公安内部枪毙了一百多个警察,他们不仅没有因为执行的是上级命令而保住饭碗,而是连性命都搭了。 不知对法轮功学员行恶的人对此有何感想?做何打算?是继续为江卖命残酷迫害大法弟子,还是立刻住手,善待他们,以赎回以前对大法弟子犯下的重罪呢?这可是对生与死的选择,况且到目前为止,这些人的双手早已沾满了大法弟子的鲜血。将来失去的不仅仅是权势,地位,或许还有生命。知道吗?今天对法轮功的迫害比对迫害十个文革还严重。谁能承担得起迫害修佛的善良人所犯的罪行? 法轮功学员是以修“真、善、忍”为原则,善待他人、珍爱生命,且至今已洪传六十多个国家。海外大法弟子中多数是硕士、博士等高学历、高阶层的人士,世界各地已相继成立了明慧学校,教育小孩子从小就修大法做好人。有些国家还组织看守所、监狱的人修大法,启发人的良知。各国政府和人民给予大法的褒奖有一千六百多项。 现在江罗等迫害大法的元凶已在十几个国家被起诉,“全球审江大联盟”、“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早已成立,誓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凶手送上法庭,令其承担历史、道义和法律的责任!现有多人,如罗干、赵志飞、苏荣、刘淇等,因迫害法轮功学员,不仅在海外被告上法庭,而且已经被判有罪。 要知道,中国不会永远这样无法无天下去,所有伤害别人的人都将承担后果。原告和家人会坚持不懈的申诉下去,直到昭雪为此。历史的审判终究是公正的,在不久的将来当真象大白时,当法轮功有个说法的时候,决不会因为谁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就可以逃脱历史的责任。为民伸冤、维护人间正道和法律尊严是你们的天职,所以原告向法院,检察院等各级部门提出申诉请求,恳请伸张正义,做出撤销违法判决、立即无条件释放原告,并追究被告人相关刑事、民事责任的正确决定。希望你们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秉公执法。 谨呈 具状人:徐浪舟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3/7/58213p.html) |
成文:2005年01月16日 发稿:2005年02月12日 更新:2005年02月12日 13:3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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