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5年10月24日】9月23日,得知不法之徒要开庭审理大法学员裴珊珍,我一早就来到了静安法院门口等着,快到开庭时,我去接待室用身份证登记了一下,接待员给了我一张旁听证。和每次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一样,这只是走过场。当公诉人用刑法三百条有关条例对裴珊珍提起公诉后。裴珊珍发言说,刑法三百条里没有确定法轮功是X教。刑法三百条不适用本案。公诉人说,刑法三百条里是没有确定法轮功是某教,但你的行为违反了三百条。这话不是前后矛盾,不符合逻辑吗?既然刑法三百条里是没有确定法轮功是X教,当事人是在向人们讲清法轮功的真象,她的行为是合法的,违反了刑法三百条的哪一款呢?
法庭上指派的律师是做有罪辩护。上来先问二个问题:1.你是中学老师,你热不热爱党。2.你教你的学生热不热爱党。在这些司法人员眼里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甚至中共领导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他完全是颠倒黑白,被当事人阻止继续辩护。
最后,审判长作了审判,当事人不服,提出不服的理由,审判长大声叫:“我们就听党中央的,我们就听党中央的…”这哪象法庭,哪有法律的尊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部被剥夺。这是执法犯法,在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五条都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长芮志民是公然的违反了上述二条法律,她是执法者犯法,非法审判,她是在犯罪。
迫害法轮功已经六年了,象这样非法的审判也已经进行了六年,而且法院一律不受理法轮功的上述和申诉等案子。表面上看通过司法程序把大批学员劫持到监狱、劳教所。实际上这是强加的,他们对大法弟子根本就不讲法律,不讲事实。这些司法人员他们根本就不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权利,他们维护的是邪党的利益和自己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