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5年10月18日】我1970年12月出生,1988年高中毕业参加工作。1990年参加法律专科自考,主考院校是云南大学;1994年考取云南大学成教院专升本法学专业,1998年10月被云南大学授予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再次努力,以总分270分的成绩名列第23名考取云南大学在职法律硕士。2005年9月28日,因为我修炼,收到法学院老师送来的开除学籍的不公正处分决定(云大研[2005]8号)。我是自筹经费的在职研究生。为完成学业,我现在已负债累累。三年来,在我的学习期间,我克服各种困难按时交清学费(24000元),按时到校,认真学习,尊师重教。已独立按时完成了硕士论文初稿。
一叶落知天下秋。本是收获的季节,想不到9月28日却收到法学院老师送来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云大研[2005]8号)。
直到学校老师送达不公正处分决定时,我都没有看到与处分决定相关的规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6条、第58条、第61条之规定,向云南大学提出复议,请学校撤销对我的开除学籍的不公正处分决定,让我完成学业!
20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