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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淑丽申诉日前在佳木斯劳教所遭毒打、加期


    文/关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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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5年10月12日】我于2005年9月28日接到所里9月23日批下的加期通知,因对此行政结果不服,依法作出如下申诉。以下是2005年9月19日事件的基本经过,此处重申绝非赘述,因为事后做笔录时李秀锦作为当事人并未回避,当时一直在场,妨碍司法公正,我看到许多打我的事实并没记录下来,所以此处有必要重新叙述。

    2005年9月19日晨,学员洗漱后,坐在教室里等着下楼开饭,因每天六点起床,一直到晚八点才能休息。出工一天,坐得很累,所以每天早上这点空闲时间都想趴桌上休息一会。那天正是中秋节第二天,李秀锦(中队副队长)一大早进教室就喊,叫趴桌子都起来坐直。我因为前胸疼,起来慢一点,她又喊一次时,人已经来到我跟前,用脚踢我的腿。我起身说明情况,表示胸口疼。她却发火了:怎么的,你还想讹上谁啊?(这是针对前几天她打过我前胸几拳的事而说的)。我继续和善的说明情况,表示不是这个意思,结果她不容分说对我前胸又是两拳。

    我平静的告诉她不要这样对我,并提到她们目前写的“自检自查”报告不是也说不让打骂学员的事。李秀锦却破口大骂,暴跳如雷,脏话满口猖狂无忌:“啊,我查那××玩意呢!我才不写那××玩意呢,我就打你了,你能把我怎么的吧?有人不是说我是流氓警察吗?我就是流氓警察啦,咋的吧?你来念念我那‘自检自查’报告上咋写的?写那话是别人不是我!你看我查没查,检没检?吹牛×呀,教育挽救也不是你这样的,这是你家呀,你也不看看这是什么地方,你别忘了我们还有个‘强制’,对你们就得强制,你装个×××啊?”

    此期间,李秀锦又当着大伙的面连续打了我数个耳光,然后,不顾大家阻挡而将我单独拖拽到走廊对面的第一寝室,狠狠摔上门,对我大喊大叫大骂不止,又打了我前胸数拳和一记耳光,直到开饭下楼,才放我出来,而大家紧张的大气也不敢出。李秀锦也一直骂到食堂门口。

    到了车间,我自己趴在案板上,难受极了,前胸疼得喘气都费劲。不一会,我听到有人喊:韩桂霞出事了,李秀锦随之又是破口大骂,伴随的是韩桂霞的哭诉,她实在不知怎么样才能让李秀锦不再打骂大家,不再一到李秀锦的班上就心情压抑得喘不过气来。后来韩桂霞去包扎伤口。

    此时,我觉得憋闷压抑无比,胸口难受得厉害,痛苦至极,无以言表。回顾入所四个多月以来,我一直压力很大。一切都受管制,尤其一到李秀锦的班,几乎任何时间都不允许说话,连两个人互相微笑一下,她都会大声斥责、制止,而且满口脏话,非打即骂。我边想边扣糊纸盒的玻璃板,坐班的人制止我又打骂我(李秀锦长期纵容一些犯人这样做)。这时大队长王欣与李秀锦闻讯赶来,我想或许可以向大队长王欣反映实情。

    王欣不但不容我说,却带头对学员打骂,同样口吐脏话,而并不过问自己下属李秀锦打骂学员的事。王欣单独把我提到车间外屋,一手拽着我的头发(当时就拽下一绺),一手拧着我的手臂,强制将我贴靠墙上,脸也一面贴墙。又因为我的右腿没有靠墙,王欣又狠狠的踢我右腿一脚,这使我的右腿至今不能正常行走。

    后来,其他学员上楼后,李秀锦又把我叫到车间,继续大骂不止,对我的胸口又是两拳,将我的腿踢青了好大块。

    当天下午,上级不但不检查干警李秀锦、王欣严重执法犯法、违规违纪的过错,反倒强迫我和韩桂霞承认“错误”当众检讨,更为过份的是事后还给我加期二十天,给韩桂霞加期一个月。

    平日里只要李秀锦值班,很多人连大气都不敢出,生怕哪个地方不合她心思而使她大骂不止,而且一到她的班,几乎所有时间都不允许说话。而李秀锦几乎没有一个班不喊的,她喊的时候与“发疯”没什么两样,而且不分时间。哪怕是在大家熟睡的时候。特别是对法轮功学员,大骂不止,难听到了极点,还有意对犯人说要恨就恨法轮功,还故意迁怒犯人。甚至个别受李秀锦纵容的犯人时常当着干警的面骂法轮功学员,有时也打学员,语言难听,花样繁多。这些都使非法关押在此的所有学员倍感痛苦,压抑焦虑到了极点,许多学员身体状态因恶劣的生存条件而非常不好。

    身为管教人员本身素质极差,习惯于暴力解决问题。而我们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在做人,把我们关在这里,是要叫我们学做一个恶人吗?这样对社会又怎么会有益呢?目前全国公安系统都在“自检自查,严肃法规法纪”,而李秀锦中队长、王欣大队长公然在此期间,一边写几千字的自检自查整改文章,一边肆意违法犯法。当我的加期通知下达我不签字时,李秀锦大骂不许我申诉。

    关于加期,我坚决不服。鉴于李秀锦、王欣的严重犯罪行为,我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八条禁令》《劳教所警察侵犯人身权应予以赔偿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第284条,目前“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整改十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等法规之规定,严惩李秀锦,王欣,她们必须为自己的一切行为负法律责任,并赔偿我身心所受的伤害,撤销对我的加期。

    申诉人:关淑丽
    20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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