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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雄县610李成群迫害法轮功学员事实


【明慧网2005年1月7日】河北省雄县610李成群在职期间非法抓捕学员70余人次,劳教学员20余人次,以下是其部分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恶行。

一、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执法证件(搜查证、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的情况下,又公然知道这些人在家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下,一个命令就可以抓人。

2004年10月1日前夕,在610主任李成群的授权下,各单位,各乡镇到法轮功学员家,利用欺骗恐吓的手段,先后在家强行绑架20多位法轮功学员。在绑架这些学员时,有的在家看护孩子,不由分说将人带走;有的在忙活计;有的忙着收秋种麦,恶徒上去架着学员塞进车里就走;有学员问他们为什么抓人,我犯什么法了,谁让你们抓人的,你们拿出执法证来。他们却说:这是上边的命令(指610李成群)。有的绑架人员还欺骗学员说:过了10月1日就送你们回家。参与绑架的人员大多数不是执法人员,更没有执法证件。

二、非法搜查非法抄走个人财物

这些参与绑架的人员,在没有任何执法证件的情况下,对部分法轮功学员家进行非法搜查,非法拿走炼功用的磁带,和法轮功书籍,还将马务头村刘二乐家的汽车强行开走,至今未还。

三、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

这些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先后被关进雄县民兵训练基地,靶场院内的房屋内,门窗都用铁板封闭,长达近一个月。致使很多人的身体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特别是精神的伤害。关押期间,对一些和他们讲理的学员,带到别处殴打。李成群对一女学员百般辱骂,其脏话连其他看管人员都觉得不堪入耳。

四、敲诈钱财,无任何凭证。

在关押期间,李成群公然跟学员的家属索要钱财。如交钱,就放人,不交钱便不放人,很多家属在无奈的情况下,把钱交给李成群,但没有任何收据证明。

五、精神迫害,剥夺信仰

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的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信仰权利不容侵犯,信仰法轮功合理合法,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都知道这一点,然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李成群出于个人政治目地,想借迫害法轮功运动达到个人升迁的目地,无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无视公民的信仰权利,公然将20多位法轮功学员非法拘禁一月有余。殴打学员,逼迫学员放弃信仰“真善忍”,如不放弃信仰,便以劳教相威胁,后将几名不愿放弃信仰的学员不通知家人秘密转移到保定洗脑班迫害。那里的管教打手对学员轮流看管,辱骂学员更是家常便饭,而且对其中的两名女学员剥夺睡眠,甚至于对女学员有不尊重行为,使跟随学员的“帮教”(各乡镇跟去的人)都看不过去。他们把每人关在一间仅5平方米左右的小屋里,除上厕所,每天锁在小屋里,给学员的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迫害。有一次省里来检查的,他们赶忙把挂在床头的手铐收起来。(可见他们也知道动用酷刑是违法的)很多学员在各种环境的压力下,违心的写了“不炼了”。10月31日李成群传信给各乡镇,通知学员家属,每人带1000元将人带走,否则写了保证也不放人。

王家房村法轮功学员王小轮,被迫流离失所,有家难回。王小轮的父亲病重时李成群指派人多次骚扰老人,致使老人在又惊又怕中离开人世。这时的李成群非但没有恻隐之心,反而派了大量的人员埋伏在各路口,准备抓可能回家奔丧的王小轮,妄图在老人灵前抓捕其爱子。致使老人入土时都没能见上自己的儿子。

六、为达非法转化学员的目地,公然行贿

在非法拘禁期间,有学员用绝食的方式抗议非法拘禁,来维护自己的信仰权利。李成群无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执意把坚持信仰不妥协的学员送往保定洗脑班,但被保定洗脑班拒绝,李成群竟然亲自买了一千元的物品送给保定洗脑班的甄处长。他为了推脱责任,说上面叫干的,不干不行,来掩盖自己的罪行。

他用绑架、拘禁的形式转化学员信仰来达到自己升迁的目地。其行为完全违背了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多次举办违法洗脑班,迫害法轮功学员

李成群把610当做其晋升的跳板(现在的副政法委书记的职位,就是他迫害法轮功得到的),一直用各种方式迫害法轮功。在这次非法拘禁法轮功学员之前,曾多次违法设立洗脑班。其岳父曾劝告他不要迫害学员,他说:“我不亲自动手,让手下人干。”

正是在其示意下,参加洗脑班的一些人肆无忌惮的迫害大法学员。于是便出现扒光女学员的衣服,用钳子夹女学员的乳头;把学员打的鼻子出血后,往学员身上浇冷水;半夜三更闯进女学员的屋内,对其进行性骚扰……等许多流氓、不道德行为。这些行为违背了人的道德良知,违犯了世间法律。

需要父老乡亲们关注的是,在李成群非法拘禁学员的过程中,一些法轮功学员曾多次劝告其停止迫害,但他的违法行为没有丝毫收敛。11月16日李成群又在学员家中、单位里非法抓捕了六名学员,直接送往保定洗脑班,强迫学员写保证书。据不完全统计,李成群在职期间非法抓捕学员70余人次,劳教学员20余人次,使这些学员家庭遭受磨难,使众多的学员及学员家属每天在恐慌中度日,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成文:2005年01月06日  发稿:2005年01月07日  更新:2005年01月07日 02: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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