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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成都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副局长黄敏起诉不法之徒


【明慧网2005年1月6日】

诉状

原告:
黄敏,1954年6月7日生,汉族,退休前为政府机关公务员,就职于原成都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现为成都市中小企业局),任副局长,于2000年11月退休。

被告:
成都市610办公室、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国安局、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局、府南派出所、府南街道办事处“综治办”(610办公室)、四川省女子劳教所、成都市看守所、新都区看守所

诉讼请求:
1、要求法办所有参与迫害本人的单位和个人
2、要求恢复法轮功及创始人的名誉、正常出版发行大法书籍、给予合法公正的修炼环境、无条件释放全部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
3、要求本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在不受任何骚扰的环境下正常生活和修炼。

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 修炼大法 净化身心

几乎所有认识我的人都知道,我以前体质差,患有尿急、尿频、尿痛、肠黏膜坏死、内分泌紊乱、严重的神经衰弱等多种疾病。特别是1994年9月因肠道疾病住院手术后,直到1996年元月底近1年半的时间里没有停过一天的中西药。但无论怎样医治,病情有增无减。在这期间为祛病健身,我坚持跑步、做体操,还练过多种气功,但均不见效,身体越来越差,心理压力极大,时常陷于对病痛医治无望的绝望之中。1996年元月底,我开始修炼法轮功。《转法轮》中“真、善、忍”的法理和师父教人重德向善做好人、时时事事为别人着想、无私无我的法理把我深深吸引。炼功月余,所有疾病不翼而飞。以前我每月的医药费近千元,修炼法轮功至今的8年多时间里,我没有生过任何病,单位里也只有我一个人9年多没报过一分钱医药费,仅此一项给国家节约医药费近10万元。我的身心终于从疾病中解脱出来!我不但没有了疾病,身体得到了净化,我的心灵也在“真、善、忍”法理中逐渐净化,道德水准和思想境界也在修炼法轮功中得到回升。我明白了人生的意义和人活着的目地──那就是同化“真、善、忍”:由时时事事为别人着想、先他后我,最终达至纯纯正正的无私无我的境界。我心态开始变得祥和,工作上发自内心的尽职尽责,不再是事业心下个人价值的体现和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是按师父的要求在任何环境下都要做一个好人。特别是分管财务工作做到不贪不占、不坑国家、不坑单位、不坑他人、不搞吃喝风,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上不争不斗,得到同事、领导和工作系统上下的一致肯定。

* 合法上访 非法“刑拘”

法轮大法“真、善、忍”博大精深的法理和他的神奇功效,以及教人重德向善,让人做好人的道理迅速在全国传开。没有任何报刊、电台、电视的有偿报导,人传人,心传心,在短短7年时间里,修炼人数达到了一亿人。1999年7月以前,无论城市、乡村、公园绿地、街头巷尾,人们都能看到法轮功的炼功场面,许多报纸、电视台也对法轮功作过客观报导。修炼人数的迅速增加,引起了中国大陆官方的注意。1998年下半年,原全国人大主任乔石派出工作组深入到全国法轮功学员中进行了数月的官方调查,得出结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并于年底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调查报告。

但是江泽民出于个人的妒忌心,不顾全国人大关于“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调查报告所列举的事实,一定硬要将法轮功除掉。他亲自写公开信给全党诬蔑法轮功,并在全国处级以上干部中传达。而且明令共产党员、机关干部不准修炼法轮功。江泽民的一声令下,全国打压法轮功狂风骤起、铺天盖地。江泽民的血腥镇压,使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非法抄家、非法关押。法轮功的书籍、录像、录音资料被非法搜走、焚烧、砸毁,我们尊敬的师尊被诬蔑和非法通缉。这到底是为什么?师父教人重德向善、做好人,使人道德回升,无条件的帮人祛病健身有什么错?!法轮功讲“真、善、忍” 有什么错?!一定是国家搞错了,一定是政府不了解法轮功。于是,千千万万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善意的、纷纷自发的走向各级政府信访部门,想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会。

2000年6月30日,我依法到北京上访,准备向国家信访局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希望并相信政府能明白真象,还法轮功一个清白。上访之前,我给单位谢直兴局长留了封信,告诉单位我的北京之行,他把信交给了市610办公室。我刚到北京机场,一下飞机就被事先守候在机场的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一处驻北京成都办事处的公安人员对照单位提供的我的照片当众非法抓捕。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我非法关押在成都驻北京办事处,其间,我丈夫和单位有关人员到驻京办接我回家,被成都市610办公室非法制止。从6月30日中午12:00左右被非法抓捕到第2天晚上乘火车由武警把我们(共81名法轮功学员)押回成都,在成都驻北京办事处被非法关押了近30个小时。到成都一下火车,当时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我就被成都市公安局一处的公安人员直接押到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非法关押。并以“扰乱社会治安罪”这种莫须有的罪名将我强行拘留1个月。在新都区看守所里,不准学法、炼功。为了炼功,谢采乐等法轮功学员被公安人员打骂,往身上泼冷水,上手铐、脚镣,甚至睡“死刑床”。每天强迫做工(做书、纸盒等),从早饭后开始,时常一直要做到深夜12:00左右。就是这样,一个月期满放我回家时,还扣了我200多元“伙食费”(每餐都是白水煮萝卜或白水煮白菜)。在非法刑拘期间,因我不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他们对我开除了党籍、撤消了我的行政职务(副局长)。

* 再次合法上访 被迫流离失所

2001年11月7日,我因合法赴北京上访再次被非法抓捕。四川省成都市石人派出所(现更名为府南派出所)原所长杜某(已车祸身亡)、副所长王志旭、一女户籍、石人街道办事处(现更名为府南街道办事处)“综治办”(610办公室)主任尹云、我工作单位的一女处长刘建军到北京,将我非法押回石人派出所。我不承认对我的非法抓捕,从石人派出所走脱。为抵制迫害,我被迫流离失所近半年,有家不能回。

* 无辜的家人、亲戚和工作单位被株连

江泽民非法迫害法轮功的恶政,使我的家人、亲戚和工作单位均受到株连。在我流离失所期间,成都市石人派出所原所长杜某以领取我的背包为由,将我丈夫骗到石人派出所非法审问,逼问我的下落,并企图将我丈夫的答话录音,他的违法行为被我丈夫识破并严词拒绝。因我丈夫确实不知我的下落,他们以不配合为由,将我丈夫告到成都市610办公室。成都市610办公室责成成都市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找我丈夫谈话,施加压力,给我丈夫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伤害。我二妹因我被非法抓捕受牵连,被迫放弃了唯一的工作,至今在家待业。在我流离失所期间,成都公安和重庆公安半夜三更到我父亲家非法查找要人,还强逼我二妹夫带他们到我所有的姊妹家搜人,给我三妹、小妹全家及其夫家造成极大的伤害。重庆公安还不定期半夜三更到我父亲家查找。对于这种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扰民行为,我的亲人们十分愤慨,但无处申冤!在此期间,石人派出所和都江堰市的公安还到我婆婆家查找,在邻里间造成误解和极坏的影响,给我婆婆家造成极大的伤害。我的工作单位因我两次到北京合法上访被株连:2001年和2002年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被“一票否决”,因此被“市上”扣发了全局职工的年度目标奖,以此挑起不明真象的人对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的不满和仇恨。

* 再次被抓 非法劳教

在我流离失所期间,成都市国安局的特务没有停止过对我的非法查找。2002年4月2日,我在市中心大街上被市国安局的特务非法跟踪绑架,当天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将我押到成都市看守所非法关押。一进看守所就强行将我的皮鞋脱下扔掉(理由是皮鞋底有钢条,是自杀工具)。在看守所我给家人写信告知我被抓的情况,家人给我送来了衣物。此前的近10天时间里,我没有毛巾牙刷洗漱,没有衣服换洗,没有鞋穿。在看守所同样不准学法炼功。我炼功被成都市看守所的冷所长发现,她马上斥责并威胁同监室的“牢头”说,再发现我炼功,将她们同监室的40余名“杂案”人员一并处罚。在成都市看守所我被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的公安人员非法提审,威胁我如不放弃修炼法轮功,就等着离婚、判劳教,并说只要不炼了,马上可以放我出去。我坚持不放弃对法轮大法的信仰,被非法判劳教一年半。

* 劳教所里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摧残

在四川省女子劳教所(位于四川省资中县楠木寺),我因不放弃对“真、善、忍” 的信仰,受到非人折磨。

一、剥夺人身自由

一进劳教所,便受到强行脱光衣服进行检查的人格侮辱。我不服从便遭到一群“杂案”(吸毒犯人)的暴打,并向我吼叫:“她不脱就用剪刀把衣服剪烂!”她们强行拨光我的衣服进行搜身!随后狱警立即安排吸毒犯对我实行“包夹”(至少2个吸毒犯包夹1个法轮功学员)。所谓的包夹,就是24小时不离身的监视和被非法抓捕、刑拘、劳教、被非法监视居住、跟踪、电话被非法窃听、被逼离家流离失所等等。折磨法轮功学员。在狱警的指使、教唆、纵容下,吸毒犯可以随心所欲的迫害法轮功学员。无论出现什么后果,劳教所不会对其追究任何责任,更不会对其进行任何处罚。(而吸毒犯互相之间出现争斗、打骂是不被允许的,会被追究责任和处罚。)而且,越残忍的折磨法轮功学员对其减刑越多!视其“表现”,一个月可以减刑3至7天。对还存有人性和良知,不原残害法轮功学员的吸毒犯,视其为“包夹不力”,遣返回生产中队劳动,再从各生产中队挑选暴力倾向最严重的吸毒犯充当包夹人员。在劳教所里,只有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没有任何人身自由。一些吸毒犯自己都说:“我们在劳教所里没有自由。但是我们有‘管’你们的自由!”

二、坐刑和站刑

每天早晨6点半起床,坐或站“军姿”,一直持续到晚上12点至凌晨3点,甚至站通宵。不准变换姿势,坐就全天坐,站就全天站。2002年5月的一天,因我不服从这种站刑,万梅等5、6个立即对我拳打脚踢。她们把我压在地上,用毛巾塞住我的嘴,用膝盖猛压我的胸腔,肋骨断裂似的疼痛,并用绳子勒着我的脖子将我的双臂反扣在背后高高抬起五花大绑,最终还是强迫我受站刑!2003年元月,有一位外籍华人来四川省女子劳教所,看见我们都站着,很惊讶的问陪同参观的8中队队长恶警李麒:“还罚站呀?”李麒马上谎称:“是她们愿意站的。因为坐累了,要换一下姿势。”高惠芳、罗蒙、彭仕群等法轮功学员当即揭穿李麒的谎言。为此,她们几人被单独关在另一房间,连续20多天不准睡觉!在劳教所无论坐或站,都不准我们闭眼睛。一闭眼睛,吸毒犯就抓扯头发、手指戳眼、拳打脚踢。大法学员吴世翠因坚持要闭眼睛,被恶警寥晓玲用电棍电击!

三、剥夺睡眠

除上述法轮功学员外,孙凤华被逼连续52天不准睡觉(后因承受不住,不得不暂时妥协)。我们信仰“真、善、忍”做好人,没有错,更没有罪!我绝不承认这场迫害。因此,有一年的时间,我在劳教所里一直坚持每天早、晚各一次的点名时不报数,她们就每天凌晨1点钟才准我睡觉。包夹人员(吸毒犯)李君对我说:“只要你报数,晚上10点就可以睡觉”。被我拒绝。她们就连续一个月每天凌晨1点才准我睡觉,之后有时凌晨3点以后才准我睡觉。

四、强行灌水且不准上厕所

一个小时灌一次每次1至2瓶(用矿泉水空瓶灌满自来水),而且不准上厕所。强行灌上持续了一个多星期。冬天尿湿的棉裤、棉鞋不准换。尿臭味使包夹人员自己都闻不下去了才让换,换了还不准马上洗。平时,每天24小时只准上2次厕所,上厕所还必须给当班恶警打报告,而恶警可以随意剥夺这一天2次上厕所的机会。

五、剥夺洗澡和换洗衣服的权利

2002年10月,恶警8中队队长李麒规定至少一个月以上才准洗一次澡和衣服。有一次2个多月才准我洗澡。平时不准换洗衣服。当时我一身长满了疥疮,流出的黄水浸在贴身衣裤上,都结成硬壳了也不准换洗。

六、剥夺说话的权利

如果不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就不准说话,否则,一说话就会被拳打脚踢或罚站等。有一次,我和另一位法轮功学员罗蒙说话立即被强迫罚站一天,而且吃饭时都不准坐。

七、野蛮灌食

法轮功学员因抵制迫害而绝食,被野蛮灌食。我的牙齿被她们用灌食用的开口器撬松、刘忠义的下颌被撬脱臼、詹敏被野蛮灌食呛致肺炎,口吐鲜血,被折磨身体瘦成皮包骨。

八、施以酷刑

劳教所把强迫“转化”法轮功学员的任务层层承包直至每个狱警。为了完成承包任务,每个狱警又向每个包夹人员加压,──为了达到强迫“转化”的目的,狱警们指使、纵容吸毒犯无法无天的折磨法轮功学员。在劳教所的非人折磨中,樊英等大法学员被电棍电击、吸毒犯群体殴打,祝霞被恶警7中队队长张小芳指使包夹人员在地上拖,地上的沙石嵌入体内,血肉模糊。在对祝霞施以老虎凳时,恶警张小芳还残忍的指使包夹人员坐在祝霞的大腿上使劲往下压!祝霞的嘴被用透明胶纸封住,但传出的惨叫声使所有听到的人不寒而栗!刘静丽被恶警8中队队长李麒指使包夹人员强行灌食毒药,当场吐血、口吐白沫、全身痉挛、皮肤变色、指甲发青!

九、精神摧残

在劳教所对我们实行肉体折磨外,更为邪恶的是精神摧残,使尽招数强逼我们“转化”。几乎每天强迫我们听、看诬蔑诽谤法轮功的书和电视录像;或者是由在她们威逼、利诱、欺骗下放弃信仰的“犹大”轮番游说、编造谎言、散布种种邪说、谬论,挖空心思动摇我们的心;劳教所的吸毒犯在恶警李麒、尹丹、刘平、李霞的指使下,强逼我们念诽谤大法的书,不念就拳打脚踢;冬天(2003年2月)脱光我们的衣服(只剩内裤)逼我们高举双臂贴墙而站;彭仕群整个面部被打肿变形,全脸青紫;刘凤霞被逼喝尿;我被吸毒犯陈奇用脚猛踢背心,当时痛得喘不过气来,胸口痛了近2个月;恶警李麒、李霞用手铐将我铐在铁床架子上,恶警李麒和李红等几个吸毒犯对我拳打脚踢;我们每天被强逼灌水并且不准上厕所;詹敏、颜红军等法轮功学员逼站刑同时10多天不准睡觉;因抗议恶警放诬蔑大法的电视录像,我们被她们手抱着树、身子紧贴树一动不动的铐在树上。2003年2月的一天,吸毒犯李红等逼我们写辱骂师父的话,我和罗蒙坚决不写,她们就蜂拥而上,把我和罗蒙按在地上,脱光我们的裤子舔阴部!李红还用笔在我脸上和罗蒙的大腿上写骂师父的话,并说:“你们不写我写,我不怕遭报”!她诽谤师父、诽谤大法,10天左右就遭恶报:她原来已经被处理过的一个伙同诈骗案又被翻出来重判。她原本2003年4月刑满回家,结果因诈骗案重审又在劳教所被重新逮捕,判她劳改!

在劳教所忍受了1年多的肉体折磨、精神摧残、恶意欺骗、伪善游说后,我渐渐的丧失了理性,违心的放弃了崇高的信仰──2003年4月下旬,我被连哄带骗的写下了我生命中永远的污点──“三书”。清醒过后,我内心无以名状的极度悔痛!2003年8月,我在劳教所中写下了“严正申明”,表明自己坚持信仰“真、善、忍”、坚持修炼法轮大法。恶警李麒马上把我关单间,每天站刑:从早晨6点半一直站到凌晨3点,我的腿一直到膝盖肿得发亮!而且,李麒叫人轮番对我进行精神折磨、游说攻击诽谤大法的歪理邪说,并用劳教期满不准回家、直接进洗脑班、判劳改相威逼,用人情、亲情等伪善进行欺骗。2003年10月,我再次被逼违心的写了“三书”。 之后我在肉体折磨永远都无法比拟的生不如死的精神痛苦中煎熬度日。

在劳教所里,恶警强逼每一个劳教期将满的法轮功学员进行“揭批”和“答题考试”,逼迫法轮功学员攻击诬蔑大法与师父,不按恶警意愿答写就会被吸毒犯群体殴打。我在答题时如实写出吸毒犯打人的情况,被8中队副队长恶警尹丹强逼写假证明、说假话,证明是答错了题。本来我在法轮大法中修炼,成为身心都健康的好人、以至更好的人。然而江泽民灭绝人性的对道义、良知、人性、人权的迫害,剥夺了我至高无上的信仰。所有在四川省女子劳教所被逼放弃信仰的,几乎都是违心的,放弃后在极度的心灵痛苦中煎熬度日,这都是江泽民残酷迫害的结果。

* 非法超期关押

在四川省女子劳教所对不放弃信仰的大法弟子,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要任何法律依据,每个月至少加教期5天。如果用绝食等方式抗议、抵制迫害,当月至少加教期10天以上。我被非法判劳教1年半,非法关押了我19个月零17天。

* 电话被非法窃听 居住被非法监视 外出被非法跟踪

自从2000年6月底我到北京合法上访后至今,我失去了公民的基本的人身自由,宪法赋予的公民人身自由权被剥夺。我的身份证从2000年6月底在成都驻北京办事处被成都市公安局一处的警察非法搜缴至今。我和家人的私人电话被非法窃听、居住被非法监视、外出被非法跟踪。

2000年8月初,我从新都区看守所释放回家。石人派出所、石人街道办事处和我的工作单位成都市乡镇企业局安排我住家宿舍2个门卫(姓汪的老两口)和一名单位职工(徐志良)对我的居住、外出进行非法监视、跟踪。每逢节假日和所谓的敏感日,街道办事处还要加派人员对我非法监视、跟踪,直到我被非法劳教。

2003年11月17日,我劳教获释,石人派出所片警胡萍、街道办事处“综治办”尹云等人将我从劳教所截回派出所,非法强逼我写“保证”(说是上面要求必须写),否则不放人。胡萍和居委会一姓徐的治保委员在我回家的第二天就安排了两个人(一姓杨的中年男人和一姓张的中年妇女)连同守宿舍的两个门卫(姓汪的老两口)共4个人,对我进行非法监视和跟踪。

2000年8月,我从新都区看守所释放回家后,回重庆看望年近8旬的父亲,石人派出所警察追踪近400公里,三更半夜敲门盘查!2004年农历新年期间我和家人回都江堰婆婆家过年。到达婆婆家的当天,都江堰当地派出所恶警又是深夜1点左右敲门盘查!2004年“五一”节前,石人派出所副所长王志旭、片警胡萍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有关人员“登门造访”──在我的家人面前公然要求我凡是外出必须向他们请假!这种知法犯法的违法行径被我和家人严词拒绝。

* 妄图非法绑架 加派人员非法跟踪 再次被逼流离失所

2004年6月14日,我上街购物。一直对我居住进行监视的妇女张某某又对我跟踪。我购物刚回到家,就传来急促的敲门声。几个不认识的男的凶狠的要我开门。我问他们是干啥的,其中一人说:是居委会的。问他们有什么事,他们不讲,只是一个劲的要我开门,来者不善被我拒绝。之后,他们找来我工作单位人事处干部宾格,以查看工资卡有无问题为由叫我开门,也被我拒绝。当天府南街道办事处加派了四、五个人连续近一周不分昼夜守在我居住的宿舍门口,妄图强行把我绑架抓走。6月15日府南“综治办”(即610办)尹云打电话给我丈夫才说明目的,要强迫我去参加在新津办的“成都市法制学校”“学习班”(即“洗脑班”),并要挟我丈夫说是“上面”安排的。尹云还通过市“610”办公室胁迫市直机关工委有关负责人、市政府有关负责人给我丈夫单位负责人打电话,向我丈夫施加压力。6月18日下午尹云打电话到我家,要我“准备一下,6月21日去参加新津的“学习班”。当即被我严词拒绝,并劝告他:法轮功修心向善做好人没有错,强逼参加洗脑班“转化”,往哪里转?把好人转化成坏人吗?不要再迫害法轮功了,善恶是有报应的。

成都市针对法轮功学员办的所有“学习班”,实质上是专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洗脑班”,凡是被绑架到“学习班”的法轮功学员完全丧失人身自由与人权,享受的待遇与关押在监狱、劳教所没有区别。成都市光荣小区法轮功学员祝霞在四川省女子劳教所获释后,就是被光荣小区“610”办公室的何元富非法绑架到新津的“成都市法制学校”参加所谓的学习班,不准睡觉、强迫注射破坏中枢神经的药物等,被折磨得精神失常了才放回家的。由于我与家人的坚决抵制,他们妄图绑架我的图谋未遂。这一系列公然违反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迫害,使我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给我的丈夫、女儿和所有亲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考虑到其对工作单位和亲朋好友等一切与我有关者全方位的邪恶的株连政策,我和家人一直在默默承受着。但是我们的承受并没有唤醒迫害者的良知。9月21日我外出办事,发现它们变本加厉的又新增加了人员对我进行非法跟踪。为了不再纵容这种公然违反宪法的迫害;为了不让家人再被株连过着这种失去自由的日子;也为了不再给这些参与迫害者继续干这种伤天害理、害人害己之事的机会,我被迫再次离家漂泊至今。

* 起诉的法律依据

本人履行公民合法上访权益而被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刑事拘留、非法劳教、居住被非法监视、外出被非法跟踪。
责任单位:成都市“610”办公室、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公安局、府南派出所、府南街道办事处“综治办”(610)、四川省女子劳教所、成都市看守所、新都区看守所。

上述单位和参与迫害的有关直接责任人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构成了“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触犯了第三百九十七条构成了“滥用职权罪”。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触犯了《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

成都市国安局对我进行非法绑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构成了“非法绑架罪”。

四川省女子劳教所对我实行非人折磨,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办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它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罪”。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触犯了《刑法》第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的第四条,构成了“超期关押被监管人员罪”。

成都市“610”办公室、青羊区“610”办公室、府南街道办事处“综治办”(610办)属非法机构,“610”的成立及运作从法律上找不到依据。此机构凌驾于法律与同级政府、公检法司之上,指使各部门迫害法轮功及其修炼者,成都市目前经确认已被迫害致死的有31人(还没有包括已迫害致死正在确认迫害细节的人员),无数家庭妻离子散、无数孤儿失去母爱心灵备受摧残、无数好人被非法判刑、劳教、被迫流离失所。此机构的成员已构成了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罪。

府南街道办事处“综治办”(610办)、府南派出所、罗家碾居委会安排汪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对本人非法跟踪、监视、骚扰,府南“综治办”有关人员直接对我进行监视,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污辱性的待遇。《刑法》第十五条: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已构成侮辱罪。

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国安局、青羊区公安局、府南派出所、四川省女子劳教所、成都市看守所、新都区看守所还触犯了《人民警察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二条有关条款,应按该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此致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原告:黄敏
2005年1月2日

成文:2005年01月05日  发稿:2005年01月06日  更新:2005年01月07日 01: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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