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1/31/94585p.html |
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对我的野蛮灌食迫害 |
【明慧网2005年1月31日】2004年8月19日,长沙市天心区国保大队以没有办暂住证为理由,将我们三人非法绑架,其中大法弟子梁建国、雷x被恶警打得当场倒在地上,可恶警们还不放过,还将他俩死死铐住。下午我们三人陆续被非法劫持至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位于长沙市左家塘)。刚進看守所的门,由于我躺在地上拒绝進去,负责登记的恶警就用电棍抽击我的脸,见我没反应,又唤来一个五大三粗的犯人将我强行背在肩上背到了号房门外。接着恶警又指使犯人将我衣服全部脱光,再把我推到了号房里。 第二天,干警指使五六个犯人强行将我按在地上理了个光头。为了抵制派出所的非法绑架和看守所的无理迫害和关押,我采取了绝食这种这种和平抗议的方式。由于我抵制迫害,不背监规、坚持炼功等,看守所的干警给我带一个星期的脚镣进行迫害。在绝食的第四天里,看守所的姓刘的干警指使犯人对我暴力灌食。他们七八个人蜂拥而上,将我按倒在地,两人狠狠的踩着我的脚,两人强扭我的两只手,有时还将我的手腕倒转过来反扭,迫使我在巨大的疼痛下失去反抗能力。一人按住我的脑袋,一人死死的捏住我的鼻子,不让我出气。有一凶残犯人叫刘敏(音)极其邪恶,他用两手死死的掐住我嘴唇的两边直至裂开。另一犯人用清洗厕所的帚把往嘴里捅,然后顺势拿瓶子往里面灌食。由于我尽力抵制迫害,食物很难灌進去。他们就多次对我行恶。鼻孔被捏得变了形,嘴唇两侧被刮破,口腔流血不止,这样折磨达半个小时之久。 由于每次灌进的食物很少,牢霸难以向干警交差,他便指使其它犯人把我强行拖至水池旁边,强行按着我的脚,踩着我的腹部、胸部、不停的用水池里面的水往我脸上猛冲。说要让我喝水喝个饱。他们对我的折磨达到了泯灭人性的地步,我使尽浑身力气挣扎出来,几个犯人又用脚把我踹倒在地上,用脚不停的在我身上乱踩,说是要把我折磨个够。我不停的喊着“法轮大法好”,他们就用拖鞋抽打我的嘴。我一身正气,没有把这些放在眼里,照样喊“法轮大法好”抗议迫害。最后他们见我不屈服,才停止了罪恶的行为。 第二次灌食是狱医插胃管灌的。灌完食以后我的脑袋就非常兴奋,人似乎显得很有精神。晚上睡不着觉,口中一股浓浓的药丸味。我知道他们在里面放了药。为了达到其目的,他们真是不择手段。第二天,我就感觉到意识有点不清,反应有点迟钝,说话时竟把话说错了。在以后的又一次灌食中,他们八九个人使尽了力气把我的嘴唇的两侧都刮破了,留下了一道道很深的伤痕,口腔里面被撬肿。由于大法赋予了神奇的力量,他们没有灌进去一点。接着他们有对我进行了第二次野蛮的灌食,这一次被他们折磨了八九分钟,在我正念的作用下,他们又没有得逞。此时,丧心病狂,为了达到目的看守所干警指使人犯抬来门板条我知道门板条是重人犯才用的刑罚,看守所干警知法犯法竟敢对一个善良的好人用此毒辣的手段,其行为让人感到发指,当时我竭力抵制。牢犯强行把我绑上门板条又一次对我进行了灌食。就这样,我那一下午被他们折磨三次。由于灌食时我没有配合。邪恶牢霸指使其它犯人整我,不让我睡觉,只要一闭眼就打我的耳光,或用一脚将我踢醒,强制我值整个晚上的班。我以一个大法弟子应有的风范坦然面对这些,坚决抵制。 在看守所绝食期间,狱医对我插胃管灌食三次,他们指使犯人对我暴力灌食七八次,每一次都折磨的伤痕累累。在我绝食后的16天里,身体极度虚弱,生命垂危。公安部门和看守所只好通知我家人将我接回去,回来之后,我前后判若两人,脸部和嘴唇部位被迫害得变了形。连说话都很吃力,至今嘴唇边还有被邪恶之徒灌食时插伤的道道深深的伤痕。头晕,四肢无力,茶饭不思,整天晚上都睡不好,整个人瘦成了皮包骨,一些亲友,心痛的说我被坏人害得成了一个“小老头”。而且思维反应比原来迟钝,这是他们在灌食时放了药物所致。我在被绑架之前是好好的一个人,思维敏捷,乐观向上,很多人见到我都说我象个孩子。绑架进看守所十多天以后就被迫害成这样了,天心区国保大队和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我绝食抗议期间,狱医和管教知法犯法使犯人对我进行了暴力灌食;在牢犯打我非法剥夺我睡觉的权利时,看守所干警亲眼目睹这一切,不但置之不理,而且还有意纵容他们。其行为已经完全丧失了一名人民警察最起码的良知和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同时,其恶行也触犯了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如《刑法》第13条辱没被监管的人员罪和滥用职权罪等。我在看守所被折磨成这样,管教干警刘干警和法医负有直接责任。看守所领导更是难辞其咎。在此,我们要求看守所的上级机关能明辨是非,责令其纠正错误,杜绝这类事情的再度发生。 请同修补上有关单位的电话号码,以便海内外大法弟子给他们讲真象。 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位于长沙市左家塘。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15/57570p.html) |
成文:2005年01月30日 发稿:2005年01月31日 更新:2005年08月15日 23: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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