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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市大法学员梁文德惨遭迫害的经历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我叫梁文德,女,49岁,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泸州市江阳区凤凰路,原工作单位是泸州市工商局江阳分局。我于1997年5月开始炼法轮功,修“真、善、忍”做好人,于1999年7月20日后遭迫害,被非法开除了公职,3次被非法拘留,两次被非法劳教。现将具体迫害事实控告如下:

1999年7月22日后,单位3次给我洗脑,逼我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1999年10月中旬,我请年休假到北京、秦皇岛、北戴河去旅游,回来后遭到江阳区南城派出所管段民警杨旭、江阳区工商分局领导的询问。为此,单位扣去了我半年的奖金。并将我调到乡村矿场工商所工作,作为对我的处罚。此期间对我进行监视。2000年3月初国安大队大队长周德华、李正辉、矿场派出所吴公安以我家来了人(实际来的是我妹妹、弟媳、嫂嫂)为由,说我继续坚持炼功。因此,江阳区公安分局以“煽动扰乱社会秩序”为罪名,在黄荆山拘留所非法拘留我十五天。

2000年5月9日,国安大队李正辉、刘××未出示搜查证就非法进行抄家,到处乱翻后,找到了二份答记者问和一张我记有市场管理收费情况、背面有法轮功字样的废纸碎片拼好,作为我“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又将我送黄荆山治安拘留十五天。被拘留的当天下午,单位为了免受牵连,到拘留所逼我签开除公职的字。我从此失去了工作和经济来源。

2000年8月22日下午,周德华把我骗到国安大队办公室逼供,在逼供无效的情况下,用手铐把我铐在铁栏杆上直到深夜十二点,又将我送到黄荆山拘留所关押。次日上午周德华、林敏、李正辉把我从拘留所押回家里,没有搜查证便强行抄我的家,我不准他们像土匪似的狂翻乱抄,他们便叫我单位的张治蓉、饶吉两人把我强行按在沙发上,我喊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周德华狂笑说:“看我没遭报?”(事后不久,“善恶有报”的天理在周德华身上兑现,两次车祸将他摔成终身残废,差点送命。)此次抄家,恶警非法没收了我几百元钱的私人财产。抄家后,把我带回拘留所。当天下午又把我转送到泸州市灯杆山看守所关押,第二天又把我转送关口泸县看守所关押。在此期间,周德华非法照我的像还骂我是“坏人”等等,直到2000年9月23日才把我放回家。

2000年11月27日深夜,南城派出所周指导、杨旭等3人来我家,要我在劳教书上签字后,强行将我送到黄荆山拘留所关押,2000年12月1日,又将我送资中楠木寺劳教所五中队关押,由吸毒犯冯萍(曾用铁管子打昏死大法弟子张四清的凶手)和邪悟者李小军、刘××等3人严管。12月2日被转到七中队。从此,开始了长期被虐待迫害的非人生活。几乎每天我都被强迫收看收听电视、报纸、录音、白皮书和邪恶悟者的哄骗等捏造事实栽赃陷害法轮功的东西,地毯似的谬论轰炸,强行洗脑。队长张小芳说我们不转化,就迫害升级。2001年7月至10月的三伏炎热天气,让我们每天上午在坝子里听攻击大法的录音,下午在烈日下操练,满身汗水泡湿,几个月的折磨把我们整得又黑又瘦、变了人样。凡是还不妥协的再被升级迫害。2001年10月下旬起把我送进顶楼严管室,吃、住、屙、睡、洗全在一间屋子里,没有放风时间、不能见阳光、每天坐军姿,从早上起一直坐到晚上八点,不准说话、不准乱动、不准与外界接触、不准午休、共用一盆洗手水,让长有疥疮的互相传染,限制洗澡等,大、小便气味弥漫整个监室。我也满身长满了疥疮,痒痛难忍,加上坐烂了的臀部化脓流着黄水,真让人苦不堪言,生不如死。这样的迫害长达三个多月。

2002年11月29日解教的当天,江阳区公安局、610办公室孙××等将我接回直接送三华山看守所继续非法关押56天,直到3月26日单位和派出所刘安泰把我接到南派,由单位、街道、社区、派出所、家属及本人表态签字后,才准我妹弟接我回家。回家后,身份证被刘安泰没收,每天要到社区签字报到,出外要请假,继续限制人身自由。

2002年6月11日我在龙马潭区金龙乡讲真象时又被龙马潭区国安唐映秋、谢××抓去关在泸州市灯杆山看守所,还非法抄了我的家。在看守年里,因炼功我被恶警吴××、李××打骂后,恶警用几十斤重的脚镣和手铐脚手铐在一起,将我们炼功的3人上死刑犯都没有用的工字铐刑罚,身子铐成90度,24小时只能躬着腰,不能直立,不能上厕所,不能上、下床,不能洗澡、洗脸、穿、脱衣服吃饭、睡觉、解手都得别人帮忙,晚上只能蜷起侧睡一会儿,觉多睡一会儿全身就会疼痛难忍。当时正是夏天,不能洗澡换衣服,汗臭、尿臭冲天,监室人看到我们的惨状,给所领导要求,第四天才把工字链脱开,脚镣、手铐分开戴,一个星期后下了脚镣,一个月后才下了手铐。与我同时遭受这种迫害的,有教育学院68岁的退休女职工陈远贵,汽矿的退休女职工桂大律。不但如此,恶警吴××在此前还用警棍把陈远贵的左胸左臂两处打成了小碗口大的紫色疤痕,桂大律被管仓的公安刘小玲指使刑事犯把她的双手反铐于背后一个星期,生活不能自理,吃饭都要别人喂,解手要别人穿、脱,睡觉只能俯卧一会儿,手腕都勒肿了。

2002年9月10日,我又被非法劳教两年半,我从看守所再次被送到楠木寺劳教所五中队,被交给两个吸毒犯包夹。被叙永县吸毒犯张君林两次用穿起胶鞋的脚踢、打后背、腿子和嘴巴、侮辱人格。10月10日转到七中队。

第二次来到七中队,遭到比第一次更加残酷的迫害,受尽折磨,不但天天罚站、面壁、限制解手、休息等等,同时每天还要被强迫听犹大念长春王志刚、宁剑锋夫妇写的、张队长强逼每个学员用36元钱买来的专门诽谤大法的三本书,以及专门捏造的栽赃、陷害法轮功的其它书和刘石华、冯今源、王渝生的诬蔑、诽谤法轮大法的电视录像讲座等等,连环似的高强度灌输洗脑。在上述手段无效的情况下,张小芳改用更加残酷的手段,限制食量。2003年1月14日开始,不屈服的人每天只吃三分之一,实际每顿只有一、两口饭和一大磁碗汤,断绝其它任何食物,限制大、小便,晚上饿得心慌难受,不能入睡,而且还随时被打、站、蹲、跪、铐、捆绑等等。

在上述手段都无效的情况下,迫害再次升级,2003年2月9日,队长张小芳采用了二分队包组干事毛玉坤的灌水毒计,不妥协的学员开始全部被灌水,两个小时灌一杯,每杯2斤多,不吃就强行灌,有的耳朵里、衣服上、颈子上、背心里都是水,而且灌后禁止大、小便,不准屙、不准睡,只准站着,不准乱动,屎尿屙在裤子里、棉裤、棉被上,打湿了包夹人员就扔,强逼用干衣服脱来擦地下的尿,擦后扔掉,有的衣服、被子都被扔完了。还要罚买帚帕拖地。

为了加大迫害力度,9月30日七中队队长张小芳挑选来30名杂案作为打手,张小芳指使并伙同打手用拳、脚、电警棍将50多岁,坚修大法、说真话的广汉某局副局长、工程师杨华莲轮番暴打致杨遍体鳞伤、鼻青脸肿,左半边脸全是紫黑色的,尔后将她铐在禁闭室,把她吃、穿、用、垫、盖的东西全部扔在坝子里,张小芳打人太狠累倒了生病,却怪“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杨华莲打她,要杨华莲赔医药费、误工费一千多元,杨华莲不服,说她没打人,不签字,张小芳就叫三个吸毒犯扯着杨华莲的头发和手,强行将杨华莲按在桌子上签字、按手印。杨华莲回家后,揭露了张小芳的暴行,张小芳知道后,当众扬言要把杨华莲整进监狱,并找了犹大李金文、罗章寿写假材料报复杨华莲。

有的大法弟子坚持不妥协,被整疯、整残、整死。乐山某厂大学生高燕被整成了疯子,成都张凤清、张四清、祝霞、广安胡修春被整成了神经病,南充马青春被灌大粪等被整成了神智不清,乐山工行胡瑞莲被整成驼背、手脚肿大变了形,会理县食品厂副厂长罗俊玲被强灌盐水等等被整成了头、颈、嘴歪,说话非常困难的残疾人。2003年4月26日上午9点多钟,成都和西昌吸毒犯庄小玲、陈凌燕等在三楼,把从七中队被张小芳指使人折磨后撵出去折磨了一段时间,而又从外面带进七中队三楼已折磨成骨瘦如柴的成都大法弟子朱银芳强行灌药被落进了气管而发出呕吐不出来的声音;11点多钟陈凌燕、庄小玲等4人又强行将朱银芳从三楼拖到底楼扔在坝子头晒太阳,这时全中队的学员正在坝了里吃午饭,看见值班干警潘溶跟在朱银芳的身后,紧接着朱银芳便在坝子里头坐在地下举手炼功,潘蓉便纵容西昌吸毒犯陈凌燕、乐山吸毒犯章燕将朱银芳推倒在坝子里,两个人双脚站在朱银芳的两个膝盖上使劲踩后,将朱银芳拖到七中队澡堂里把门关起,将我们撵进寝室不准看,只听到朱银芳断断续续的惨叫声叫了一中午。

综上所述,泸州市610头目违反了《宪法》第5条的规定,江阳区610头目,国安大队周德华、林敏、李正辉等,触犯了《刑法》第238条、243条、245条、247条的规定,分别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诬陷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违反了《宪法》36条、37条、39条,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住宅权和私人财产权。

泸州市看守所吴××、李××、刘小玲触犯了《刑法》第234条、248条、《监狱法》第45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36条、37条、民通法则98条、《警察法》第22条第七款的规定,构成了“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戒具罪”;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四川省女子劳教所七中队队长张小芳,触犯了《刑法》第243条、246条、247条、248条,已构成“诬陷罪”、“侮辱、诽谤罪”、“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违反《宪法》第35条、36条、37条,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和人身自由权。

原七中队干警潘蓉、吸毒犯章燕、陈凌燕、刘平、庄小玲,触犯了《刑法》第248条、232条,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杀人罪”。

恶警毛玉坤、原七中队警察安小容,违反了《宪法》第36条,触犯了《刑法》第251条、246条、248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侮辱、诽谤罪”。

恶警唐敏、蒙春梅触犯了《刑法》第248条的规定,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江阳区工商分局领导违反了《宪法》第36条、42条,触犯了《刑法》第251条、397条、399条和2001年司法通第58号文件规定。

故我依据《宪法》第41条规定,对以上涉案人员依法提起控告。希望有关部门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追究犯罪人员的经济和刑事责任,赔偿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政治损失,恢复我的工作,退还克扣和没收我的全部工资物品。

同时声明:我在高压迫害中,在头脑不清醒时,所有违背良心、违背意志、违背大法的一切,所做所说所写的全部作废,坚定修炼。

迫害法轮功是江泽民的个人意志,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给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现在江泽民下台了,凡是有良知的中国人都应回头去看一看镇压法轮功这几年到底国家得到了什么,人民得到了什么?都应反思一下,法轮功修炼“真善忍”危害了社会什么,哪个是受了法轮功的害?哪件危害社会反人民安全的事是法轮功修炼者干的?为什么要镇压他们?为什么要这样残酷地迫害他们?他们犯了哪条法?有何罪?!真正犯法的又是谁?这场株连人数最广、受害人数最多的千古奇冤应不应该平反昭雪?

请相信:只要人人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世界将永远太平。

此致

控告人:梁文德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投稿者注:

自从梁文德2004年11月中旬依法起诉恶警对她和部分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以来,只要是知情者没有一个不同情的,没想到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只因为炼了法轮功,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却遭到了残酷的非人折磨与迫害。据说她交了申诉书后,就不断的遭到泸州市公安局、610、江阳区公安分局、国安大队、南城派出所、社区等有关人员的骚扰,到处找她,叫她不要告了,不要把事情闹大了,妄想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侵犯《宪法》赋予她的申诉、控告权,跟踪她和她的妹妹,监控她和她妹妹的手机和电话,威胁、恐吓、哄骗她妹妹等手段,妄图把梁文德引诱上钩,达到恶人想要达到的目的。

据说梁文德2004年8月22日回家后,多次找过她原单位和江阳区610解决她的工作和养老保险问题未果,她原单位从2004年9月份起每月只补助她175元生活费,她为了弥补生活费用,交了申诉书后便出去帮人了,可是没想到,梁文德为了维护自己活着的权利,却经常受到不法人员的骚扰,连她亲人也受牵连。在此,笔者请求有关部门主持公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将恶人绳之以法。

成文:2005年01月23日  发稿:2005年01月24日  更新:2010年05月29日 17: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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