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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610歹徒苗仲凯伙同刑事犯人迫害大法弟子


文/一知情人

【明慧网2005年1月23日】我的工作是保卫国家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但是这几年来,特别是99年7.20以来,我们的工作重点转向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其目的之卑鄙,其手段之残忍,其行为之荒唐,闻所未闻。凡有一点良知的中国人对这场迫害无不从心底感到愤慨。我也是一个中国人,作为一个迫害法轮功的局内人,就把这几年来对法轮大法弟子的迫害所见所闻中的而又鲜为人知的一幕丑剧告之世人,以解我内疚之心。

2000年冬,河南许昌市公安局610恶徒迫害法轮功的主谋苗仲凯,将大法弟子飞扬(化名),在没有任何理由、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绑架到市魏都区公安分局。到分局后苗仲凯把事先已弄好的一个法轮功习修人员名单,共15人,让飞扬先生承认在八天内与这15个人有过串联活动,并答应:“只要你承认与这15人有联系,你签上名,现在就放你回家,以后也不找你的事。”飞扬先生说:“别说八天与这15人联系,就是两个月,我也没与一个人有过联系,况且,这15个人中我一个也不认识,我怎么和他们联系?国家、政府整天宣传要讲诚信,做人要真诚善良,你让我承认与这15个不认识的人有联系,这是诚信,还是善良。我这样承认了,不也是在陷害其他人吗?”飞扬先生的一番话,使得苗仲凯恼羞成怒。看到飞扬先生如此不配合,苗仲凯的阴谋未能得逞,一怒之下,就把飞扬先生送许昌市看守所進行刑事拘留。

第二天,苗仲凯再行到看守所与该所长密谋,怎样才能让飞扬先生把这个事应承下来,他好抓捕更多的大法弟子,他好从中敲诈更多的钱财,他好以此阶梯作为政治资本向上爬。就这样,一条更为毒辣的计划开始实施了。

中午,该看守所所长张栓铭把飞扬先生从普通号牢房调到南六号牢房(此号是该所有名的暴力号,里边关押的大部分都是杀人犯、抢劫犯和吸毒犯),然后,所长张栓铭对着六号里的犯人指着飞扬先生说:“他是法轮功顽固分子,你们要好好的给我整治整治他。”之后,又把号内大毛、二毛、三毛(都是犯人头)和两个凶残的打手叫到号外,直接给他们下达指令:“往死里整,只要能让他(指飞扬)承认与15名法轮功的人有联系,你们就完成任务了。”

这些号头们得到指令后,于当天的晚饭后,就在六号监室内的露天场,由杀人犯、抢劫犯组成了一个特别的“法庭”。号里的大毛任法官、二毛、三毛任二法官和陪审官,然后在犯人们的嬉笑中被请出场,依次坐定,其余20多个犯人围成一圈,飞扬先生则被提到中间,让他面对着杀人犯的大法官蹲在中央。一切停当后,“大法官”开始开堂。“飞扬,你如实交待在八天中怎样和这15个炼法轮功的人進行联系的,你必须承认这个事实,这是上边交待下来的任务,不然就整死你。”面对这群凶残的罪犯,飞扬先生不急不躁,然后慢声细语的问这些所谓的“法官”:“你们从小到现在,不论大事小事,被别人冤枉过没有,有冤枉又是啥滋味。”飞扬又接着说:“我本来就没串联,苗仲凯无中生有非让我承认和其他15名法轮功的人有联系,我不承认,他又非法把我关押在这里;到这里,你们又这样来逼让我承认,你们说我冤枉不冤枉,我心里这个滋味你们能体会到吗?我没干的事,我随便承认,这是不是昧良心;另外,我随便这样承认了,那15个人怎么办,是不是也得抓起来关在这里,这样他们冤不冤呢。”

飞扬看这些个大小“法官”都不答话,就又继续说:“我几十年如一日,兢兢业业为人民工作,在单位我是个好职工;我家两代人为新中国的建立,在战场上出生入死,屡建功勋;现在我炼法轮功,更是按‘真善忍’做个好人,就因为我炼了炼法轮功,他们就把我抓起来关在这里,我被罚站、罚蹲,不让睡觉,不让大小便,不让说话,在人格上受尽污辱外,还受到了从头到脚人身的摧残。如冷水浇身、轮流打脸、鞭打牛背(湿毛巾抽打光背部)、当拳击靶(背靠墙拳打胸部、肋部等)、屁股开花(塑料软底鞋打屁股,打至出血花)、戴风火轮(用钢筋棍、大塑料刷子后背,把双脚踝部打肿一圈)等等。”

说完这些后,大法官、二法官、陪审官们互相小声嘀咕着说:“革命家庭,人民的功臣,好人啊。”最后飞扬又说:“你们把我整死了,其后果我想你们也知道,到抵命时,苗仲凯他们能为你撑腰不用抵命吗?或者他们能替你们去抵命吗?希望你们三思,能争取早日出去,回家孝敬父母、养妻教子这才是正理。”

众“法官”看审判很难为继,自找台阶,就问飞扬:“你是大学生吗?会说外语吗?”飞扬说:“我是大学生,也会说外语。”“那你就给我们说句外语让我们听一听。”飞扬随即说了一句,谁也没听懂,连我也没听出讲的是什么。

苗仲凯和张栓铭一手导演的牢房当法庭、杀人犯当法官的丑剧虽然已过几年了,但我看到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还在继续对炼法轮功的人進行迫害,其中有些做法真是令人发指。写出此文,如果能开启一下某些人的良知,不再继续对法轮功進行迫害,这才是我最大的期盼。

成文:2005年01月22日  发稿:2005年01月23日  更新:2005年01月23日 01: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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