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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学员就“群体灭绝罪”立法问题向国会提交请愿书


    文/韩国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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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4年9月9日】2004年9月7日下午,韩国法轮功学员就“群体灭绝罪的防止及惩处条约”(以下简称Genocide条约)所规定的立法问题向韩国立法机关-国会,正式提交了请愿书。

    高精度图片
    法轮功学员与国会议员辛鹤用在国会会馆面谈
    高精度图片
    递交请愿书

    请愿书受理证明书

    执政党国会议员辛鹤用

    1948年第3届联合国会议上通过了Genocide条约,韩国于1950年10月14日加入此条约,自1951年12月12日起生效。根据韩国宪法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然而,此条约的第5条中规定“为使缔约国能根据本国宪法之规定实施本条约,缔约国必须承诺,为对犯有‘群体灭绝’及第3条中所列举其他罪行者,实行有效惩处,进行相关立法”。

    韩国法轮大法学会于2003年12月26日,将镇压法轮功的主谋-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及镇压总负责人罗干起诉到汉城中央地方检察厅,但由于韩国没有针对“群体灭绝罪”的法律条文,所以起诉被搁置(对此韩国学员准备向宪法裁判所再次提起诉讼)。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就是因为没有按“Genocide条约”之要求立法之故。

    因此,韩国法轮大法学会决定就“Genocide条约”相关立法问题提交请愿书,作为法律专家的大法弟子在韩国最大的专业性法律刊物《法律新闻》上发表了题为“Genocide条约相关立法的必要性”的论文之后,针对律师及法学教授们展开了征签活动。

    经全国很多学员的努力,征集到了关心国内外人权问题的包括韩国国际法学会会长在内的11位法学教授及319名正式律师的签名。

    在此次征签活动中,各地学员自觉参与,主动找到各自所在地区法律事务所内的法官们讲真象,征签名。征签期间恰逢夏季休假期,许多事务所不工作,另有一些不了解真象的人对到访的大法弟子接待不周,但在全国各地学员们的自觉参与下仍然征到了许多签名。

    在短短的一个月之内。就能征得如此之多的法律专家们的支持立法请愿签名。事实上,这更说明了此次立法请愿的客观价值及重要性。

    在韩国,如欲向国会递交请愿书必须经国会议员介绍才可以。经学员们的努力,执政党国会议员辛鹤用担当了请愿介绍的重任。经学员们的努力,此次立法请愿取得了初步成果。

    韩国学员们借此次立法请愿的机会,更进一步加强了之前一直做得不够的针对国会议员及政府官员的讲真象的力度。

    今后韩国学员们将加强整体合作,以期请愿书能得到及时处理,相关立法尽快实施,从而能在韩国内依法对“群体灭绝罪”进行审判,早日结束中国对法轮功的镇压。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9/11/52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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