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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王立秋控告长春黑嘴子女子劳教所恶警


【明慧网2004年9月30日】

最高检察院:

我叫王立秋,女,47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石井沟街一委二组联化家属住宅楼7号楼1单元1楼中门。

正当我国将人权法写入到《宪法》之际,全国的司法系统组织实施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案件”正在全国大面积展开,我做为一名国家公民、被害人,有权利、有责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本着对国家、社会和他人负责的角度,向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如实反映和揭露有关执法人员利用职权严重违法、侵犯人权的犯罪事实,并提请申诉。恳请检察机关给予公正、及时、合理的帮助和解决。

我是一名法轮大法修炼者,自从修炼法轮大法后,我按“真善忍”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个更好的人,大法使我身心受益,道德升华,疾病消失了,精神也舒畅了。1999年7.20,江××利用手中的权力发动了对法轮大法的迫害,动用整个国家机器,接连不断的对师父和大法進行造谣、栽赃和陷害,因为我是法轮大法的亲身受益者,面对欺世的谎言,我绝不能沉默下去。为洗清师尊与大法蒙受的不白之冤,我毅然踏上了進京上访的路。可我万万没有想到信访办早已成了抓人办。为了说句真话我被戴上了手铐,我对政府感到失望,一个有着上下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中国,在所谓的“人权最好时期”的今天,却没有老百姓说句真话的地方,我只有走上了天安门,向被谎言欺骗的祖国亲人、同胞,喊出了我发自心底的呼唤—“法轮大法好!”警察快速跑到我面前将我双手反背抓上了警车,送天安门派出所。光天化日之下,警察抓好人,为什么没人管?! 我就为说一句真话,被非法判劳教一年。2001年1月20日我被送往长春黑嘴子女子劳教所,我不是罪犯,经体检又不合格,这时理所当然就该放回家。可吉林市丰满区石井沟派出所、劳教所医生再次违背法律有关规定,毫无人性的还是把我非法关進了劳教所。

从此我失去了自由,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到了非人的折磨和奴役。在劳教所二大队,早4点就起床出工干活(打书页子),晚10点收工,吃饭的时间只有5分钟。每天还被管教逼迫写“五书”,恶警为了進一步对我洗脑迫害,竟占用休息时间让邪悟的人给我灌输乌七八糟的东西,直到午夜12点才勉强休息,还时常被刑事犯辱骂。更加让人难以忍受的是自己的同修每天被电击、毒打、上死人床等酷刑折磨,她们撕心裂肺的声声惨叫与电棍发出的啪啪声和电人时的嗞嗞声交织在一起,使我的精神受到严重的压抑,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和摧残。那种长期极度的伤痛是任何语言也无法形容的。这里的人身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

长期的奴役劳动,六月份出工薅草,每天最少12小时,从早蹲到晚,中间没有休息时间,使我的身体紧张和疲劳达到了极限,干活时如果稍有停顿就立即遭到监工干警恶狠狠的辱骂。特别是陈××(所长,男)对大法弟子更是邪恶。有一次我累的手刚停下来,陈××就大声的训斥:你那手咋停下了呢,两手薅!中午吃饭时间很短。收工后,腿肿的一按一个坑,都不会走路了,手肿得象个馒头一样了,身体几乎失控,疼痛难忍,第二天仍继续出工。

更为严重的体罚是,当我的身体被迫害的只有八十多斤重时,二大队恶警刘莲英(大队长)瞪着眼用手指着我凶狠的说:你给我出去扛袋子,都自己扛,不许两个人扛。我被迫扛起超出自身体重的100斤重的云豆袋子时,我的身体被压得呼吸困难,脚站不稳,腿直打颤,抬不动脚,身体也不能保持平衡,沉重的压力使我脸部扭曲、变形,眼睛感觉也往出冒着,而且此时我迈出每一步都是极其的艰难,我坚持着忍受着,咬紧牙关,屏住呼吸,努力的保持平衡,才能坚持走下去,就这样我还必须迈几个台阶才能走过去。大家给我闪开一条道,同修的鼓励和同情使我坚持着,眼前的这一切,就连恶警都感到震惊。当我放下袋子时,立刻头晕目眩,睁不开眼睛,就连头也抬不起来了,浑身直突突就象散架子一样,脚脖子发胀,全身难以忍受的痛苦已达到了极限。饭都吃不下了,就这样日复一日,两个月过去了。

长春黑嘴子女子劳教所,对我精神和身体的严重迫害,应负法律责任,其直接责任人是恶警刘莲英(大队长)、恶警陈××(所长)、管教马天舒、贾红岩、郭宇新、魏舟。

依照《刑法》248条规定:已构成犯罪;依照《宪法》413条规定,已构成犯罪。我请求执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还我信仰自由;
2,保障我的人身安全;
3,补偿我经济、精神损失。
4,执法机关追究长春黑嘴子女子劳教所恶警陈××(所长)、二大队刘莲英(大队长)、管教马天舒、贾红岩、郭宇新、魏舟的法律责任。

此致
申诉人:王立秋

抄送:
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政府、吉林省司法局、吉林省劳改局、吉林省人大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妇联、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工会
吉林市公安局、吉林市妇联、吉林市民政局、吉林市工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吉林市司法局
吉林市政府、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街道社区电话:0432-5088523
委主任:李岩 电话:0432-2053519

成文:2004年09月29日  发稿:2004年09月30日  更新:2004年10月11日 10: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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