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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攀枝花市母亲呼吁释放被绑架的儿子徐浪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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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4年9月30日】四川攀枝花市法轮功学员徐浪舟,曾经是攀枝花市交警一大队警察,专职处理交通事故。1994年修炼法轮功之后,他严格按照真、善、忍来要求自己的思想行为,工作认真负责,而且不受贿,他年年被评为优秀警察,攀枝花电视台还为他做过报道。在法轮功遭受迫害后,徐浪舟坚持修炼,并上访为法轮功说公道话,被非法开除公职、关押迫害。

    2000年徐浪舟在自己家的户外炼功被绑架关押在攀枝花市弯腰树看守所,被警察迫害“上刑床”连续十三天,手和脚呈大字型被手铐固定在铁床上,胸部横绑粗铁链,二十四小时不能动弹,吃喝拉撒全在上面。

    2000年3月份徐浪舟被攀枝花市610系统王志丹等判非法劳教送四川绵阳新华劳教所,遭警察拿几万伏的电棒触身,把他强制按在地上捆警绳,绳子都勒进了肉里,五花大绑后,丢在大热天的坝子里晒太阳。长期被强迫劳动是烧砖,温度很高,砖还是火红的,就叫他去捡,(根本不发任何劳保用品,全靠徐浪舟的母亲彭广珍买大量手套寄去)捡出的砖放在坝子上以后还能点燃纸烟。

    目前徐浪舟被绑架后非法关押在盐边看守所,610等正在加重迫害。盐边县检察院已向盐边县法院非法起诉,2004年9月14日己进行了一次非法开庭,后因所谓“证据不足”未能判刑。据悉有关单位正继续罗织诬陷材料,妄图第二次非法开庭。

    下面是徐浪舟的母亲彭广珍向有关单位领导的申诉和呼吁。

    请无罪释放我善良的儿子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彭广珍,是攀枝花市汽运公司退休职工,今年6月初我在《央视论谈》上看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向全国人民承诺:要用一年时间专项整治国家公务人员、政府工作人员执法犯法、侵犯人权,破坏宪法的行为,有五项、十一个方面,我记得其中一条意思是:把无罪的人弄来判刑、坐牢。

    副检察长正振川也在电视上讲:“你们受了迫害的都去告”。我今天在这里向你们申诉我儿子的冤情。希望你们主持公道释放我善良的儿子,惩处攀枝花市国保大队、攀枝花市弯腰树看守所、四川绵阳新华劳教所不法警察违法犯罪行为。

    我儿子名叫徐浪舟,原攀枝花市交警一大队警察,专职处理交通事故。1994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他严格按照真、善、忍来要求自己的思想行为,在炼功后的短短时间内,他身患的疾病消失了,身体健康了。他炼功前抽烟、喝酒、打人(特别是事故逃逸司机,抓着就打)、请吃也去,送钱、送礼也要,而炼功后去掉了所有恶习,再也没有打过人,请吃不去了,送礼、送钱再也没收过。

    他工作认真负责,踏实敬业,了解他的人都说他处理交通事故又快又好又公正,而且不受贿,他年年被评为优秀警察,攀枝花电视台还为他做过报道。

    1999年7月22日以来,国家宣传机构做了一系列关于法轮功的报道,他认为报道的是不实的,是栽赃陷害,造谣造假。他相信政府,为了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任,就去北京信访办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可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上访权利被江氏集团剥夺了。只因要说一句真话,徐浪舟就被非法绑架并押回了攀枝花关进了拘留所,几天后才放回。

    随后他的单位要他在信仰法轮功与交警工作之间作选择,他的选择是:法轮功和工作都要。最后因坚持修炼法轮大法被单位强行的非法开除工职。我是一个老太婆,但我都知道《宪法》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而且上访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一个老百姓的权利,徐浪舟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有什么错?被弄回来关起,连工作的权利也被剥夺,所谓的“罪名”是违反公安部的通告,请问通告大于宪法吗?他这通告本身就是违宪的,不追究他的责任反而用来整人对吗?

    1999年11月23日,徐浪舟去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信访办上访,准备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的真象,澄清事实,结果话没说完就被信访办工作人员举报到攀枝花市公安局,徐浪舟被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非法抓捕以后,又被绑架到他的户口所在地东区大渡口派出所。当天晚上关在派出所的地下室,没有床、没有凳子,室内什么都没有。攀枝花人都了解攀枝花的气候是属于早晚穿棉衣中午穿纱,冬月的天气,徐浪舟穿着单薄的衣服,被冻了一晚上。(放回来后给我说了一句话:妈,我以为那晚熬不过来了。)第二天又被非法送进了看守所,拘留了一个月才释放。“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请问这是不是滥用法律呢?说几句真话,就破坏了“法律实施”是不是太荒唐了点?江××及其操控的610系统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又该怎么算呢?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国保警察利用了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利用教组织或者迷信破坏法律实施、蒙骗他人、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行为要进行惩罚。但即使在现在大陆的电视、报纸的宣传中,也没有关于法轮功学员蒙骗他人、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报导。相反,610系统的不法警察强奸、侮辱女法轮功学员的恶性事件在国际社会已被多次曝光,他们蒙骗、敲诈、克扣、抢掠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钱财的行为司空见惯。而且动不动对法轮功学员处以几千乃至上万元罚款,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我看所谓“破坏法律实施”,被专门用来对付法轮功学员的上访、炼功以及说明法轮功真象的。而这些本来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却被诬蔑为“闹事”、“围攻”、“串联”、“聚众”等等。事实上,不是法轮功学员破坏法律实施,是江××对法轮功的取缔违反宪法,是江政治流氓集团滥用权力、违法行政、枉法裁判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对法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法轮功是教人向善做好人,修真、善、忍。修真就是要说真话、做真事、不求名、不求利。善就是要善良、不整人、不害人、要处处与人为善。李洪志老师还说:“别人可以对我们不好,我们不能对别人不好”。忍,就是遇到矛盾要找自己哪儿不好,要忍得住,遇到任何困难、矛盾要想得开、不怨不恨。哪里有一点点邪的影子?所谓天安门自焚那是破绽百出的栽赃:“王进东”身上看上去都“烧烂”了但放在腿中间的两个塑料瓶(其自称装的汽油)完好无损连颜色都不褪,最易燃的头发也丝毫无损;“自焚者”喉咙都切开了居然可以大声说话,还可以唱歌;严重烧伤的人在普通病房里全身裹满纱布;那么大的天安门广场居然在1分半钟内把几处不同地方的自焚扑灭。你们说这不是欺骗老百姓的演戏是什么呀?而这个荒唐的栽赃竟是江氏集团用来陷害法轮功重要的“依据”。

    很多人都接触过法轮功学员,知道他们走到哪儿都是一个好人,这更是否认不了的事实。你们可以想一想,为什么只有目前的中国大陆在诬陷、在镇压,而全世界六十多个国家包括中国香港都有人在公开炼,各国褒状1000多项,大家都在说好?在其他地方都是好的,到了中国大陆就是什么×教,一会杀人一会自焚的,这不是自己在贬低自己国家不出好人吗?有些问题真是难以让人理解。法轮功92年5月传出,书是国家正规出版,有书号,各新华书店有卖的(我儿子就是在新华书店买的书)。这部好功法仅在北京就办了11期班,得了几项大奖,并向全国推广……怎么个别当权者脸一翻就成了非法,就成了×教了呢?这不明摆着善恶不分,颠倒黑白啊。

    2000年徐浪舟在自己家的户外炼功被非法绑架关押在攀枝花市弯腰树看守所。在看守所内向犯人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真象,被警察迫害“上刑床”连续十三天(手和脚呈大字型被手铐固定在铁床上,胸部横绑粗铁链,二十四小时不能动弹,吃喝拉撒全在上面,人极度痛苦。)你们可以想像,这是人受得了的吗?(这就是“四川省模范监狱”干的事,他们还有一点人性吗?)

    我知道《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它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248条规定,前款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2000年3月份徐浪舟被攀枝花市610系统王志丹等判非法劳教送四川绵阳新华劳教所,原因是中国的公民在自己的国土上盘腿坐了不到半小时。两年期满时,因坚持信仰不转化又被非法延期9个月才放回家。

    徐浪舟在新华劳教所受尽了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残酷折磨。他坚持对法轮大法的信仰,说:“我们是好人,没有做一点坏事”。劳教所警察就拿几万伏的电棒触到他的身上,触到的地方马上烧一个洞、冒烟。劳教所要他放弃信仰,把他强制按在地上捆警绳,脚踩在他脸上,半边脸摁在砖碴上,脸上被摁伤了,流出了鲜血。几个警察动手捆,绳子都勒进了肉里,五花大绑后,丢在大热天的坝子里晒太阳。从劳教出来时脸上还有伤痕,背上还有捆过的绳印。这还是人民的警察吗?有半点人性吗?

    他在里面的强迫劳动是烧砖,温度很高,砖还是火红的,就叫他去捡,(根本不发任何劳保用品,全靠我买大量手套寄去)捡出的砖放在坝子上以后还能点燃纸烟。一般的衣服穿着进洞,出来后就全变红了。所以大热天30-40度也都要穿上棉衣棉裤,手上套上剪下的棉衣袖子再在袖子上垫上汽车轮胎胶皮,才能进去捡。30岁以上的年轻人进去只能捡两分钟,多数捡砖的人出来后都无法站立,全身是灰,都称出砖的人为“兵马俑”、“土陶人”。

    天气很热,劳教所警察还不给水喝,只有喝下雨时的雨水,虫子都长起来了,一股恶臭,还不够喝,热天太渴了,只有爬在废水沟里喝几口,但是都要被监工的犯人打。由于缺水喝,中午吃饭是经常有人昏倒饭厅。凡是从新华劳教所出来的人都说:新华劳教所简直是十足的人间地狱。就这样度过了两年,因不放弃做好人的信仰,说他没“转化”又加期9个月,往哪儿“转化”呢?他炼功以后去掉了以前的一切恶习,处处按真、善、忍要求自己,连续几年都是优秀警察,这样的好人是不是要把他转坏呢?

    各位领导、官员,你们也有儿有女,这些事如果落在你们身上又作何感想?自己的儿子没有一点过错,就因为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就被迫害得这么惨,做父母的心有多痛,你们能体会到吗?(我儿子五岁时,他父亲就生病去世了,我含辛茹苦把两个孩子拉扯大,容易吗?)

    徐浪舟从劳教所满身伤痕的回来,在家恢复身体一年多也不得清静、国保警察经常来骚扰,搞得我女儿也很烦恼。儿子在劳教所时,儿媳承受不住压力和他离了婚,他回来上无片瓦,下无立足之地,我工资低养不起他,我们八方借钱,让徐浪舟和别人合伙开个涂料厂用以糊口,生产刚刚上路。

    在2004年4月9日上午九时,徐浪舟正在涂料厂上班时,忽然来几个人把我儿子按在地上,头上用黑袋子套住,强行把我儿子绑架了。他们抓人没有手续,也没穿警服、没开警车,在场的老百姓说:“简直是些土匪”(事隔近半月的4月23日下午才送了个拘留证来)。国保队警察又把涂料厂办公桌撬开了,把钱、帐本、单据和一个黑包拿了,没有当着工人面清点、开清单,搜查没有搜查证,当时只退了办公桌里的1950元给涂料厂工人税良全,包里的东西也没有当着清点。事隔一个月后的5月9日攀枝花市国保队长邹勇军把税良全叫去,叫他在事先写好的诬陷材料签字,盖手印,硬诬陷说包里是一包法轮功资料,根本不承认包里有3000多圆钱和帐本单据等。

    徐浪舟被绑架到盐边县一处名叫金谷酒家的餐饮娱乐场所进行邪恶的暴力取证。参与的有攀枝花市国保支队警察邹勇军,秦刚、罗勇智、黄涌津、薛晋平等人,他们把徐浪舟吊起来迫害,吊了一天一夜,直到徐浪舟昏过去。三天三夜不准徐浪舟睡觉,强迫徐浪舟承认秦刚等人编造的所谓能够进行迫害的证据(秦刚强迫徐浪舟签字,徐浪舟不签,秦刚说:你不签、不认,老子弄死你!讯问笔录上,讯问地址、讯问姓名都是空白,他们是强迫人签字后再填内容。他们用这种方法还迫害了一个叫陈鹤琼的女法轮功学员,把她吊了几天几夜,背上还绑一根木棒)。徐浪舟在被非法的暴力取证过程中己被折磨的神智不清,吊了放下来时全身不停颤抖……。我到盐边县看守所去见我儿子,他们不准见,我告诉他们不准打我儿子,看守所的人说徐浪舟送来时脸上就有伤。

    如今徐浪舟被非法关押在盐边看守所,攀枝花市610系统、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等执法犯法,好坏不分,正在迫害用“真、善、忍”来要求自己行为的好人。目前徐浪舟与另外几名法轮功学员已被非法逮捕,610等正在加重迫害。盐边县检察院己向盐边县法院非法起诉,2004年9月14日己进行了一次非法开庭,后因所谓“证据不足”未能判刑。据悉有关单位正继续罗织诬陷材料,妄图第二次非法开庭。

    各位领导、官员你们说,哪一条法律允许他们这样惨无人道的迫害好人、践踏宪法、人权,执法犯法?

    我们国家天天在宣传:我们是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是根本大法。但是攀枝花市国保大队队长张柏林及其手下邱天明、邹勇军、秦刚等人几年来绑架、刑讯逼供、栽赃陷害、非法搜查、盗窃私人财物、打击报复等严重犯罪行为,明摆着违宪违法,难道没有单位和人管得了吗?他们为什么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呢?是谁给他们的特权呢?他们正在败坏政府的形象,破坏政府的声誉,给国家抹黑啊!

    法律本来是应该用来保护好人、维护善良,惩罚坏人坏事的。为什么他们可以逍遥法外,而象我儿子这样的好人反而被关进监牢,正义、公道在哪里啊?

    以上是我的申诉和控告。

    希望你们主持公道,为老百姓作主,调查核实此事,立即无罪释放我善良的儿子。惩处攀枝花市国保大队、绵阳新华劳教所、攀枝花市看守所等不法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我儿子五年来所遭受的身体、精神、经济的损失予以赔偿,并恢复他的工作。

    此致

    申诉人 彭广珍
    20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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