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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郝秋燕为丈夫黄伟申述 |
【明慧网2004年9月27日】我叫郝秋燕,女,33岁,毕业于河北轻化工学院服装设计系,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煤机街华药四区2-1-203.我丈夫黄伟,男,36岁,原河北医药生物工程石家庄销售代理。于2004年4月13日被石家庄市长安区河东派出所非法抓捕,现已被关押在石家庄市劳教所二大队。 2004年4月13日上午,黄伟在去其工作室(拖拉机厂宿舍3单元301)途中,被石家庄市长安区河东派出所民警杨玉良骗至派出所,随即被扣押、抓捕,长安区河东派出所查抄其工作室,所有私人物品近四万元,至今未还。还绑架当时在工作室的5名同事兼朋友。鉴于派出所民警在此事件中的诸多违法行为,故依法向本职能部门申诉情况,希望能得到尽快解决。 黄伟于1995年春天开始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还改掉了多年的抽烟、喝酒、赌博、脾气暴躁等不良习性。一家老小生活的恬静、美满。然而1999年底,黄伟却以“上访未遂”的“罪名”被劳教3年。上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然而在江××一伙对法轮功学员的无理迫害中,竟然拿来当做所谓的“罪名”。在劳教所里,为了让其转化曾施以十五天不让睡觉的酷刑,还要遭受毒打和电击,受尽身心的折磨。2002年底回家后,事隔一年,又再次遭人陷害。 2003年底。黄伟在朋友的资助下,经营医药代理和外贸服装,并找来大法学员苗建涛、郑海一同经营,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大法学员邢立红是郑海的女友,因两人正在商谈婚事,故也经常到工作室来玩。大法学员邱立英于99年底被劳教,受尽折磨,直到2004年初才被释放回家。此时单位早已同她解除合同,生活没有保障,后经人介绍到工作室来代销外贸的秋衣、背心去集市上卖。因其人品好,从不强买强卖,故生意做的还不错。就是这样一群人,为了维持基本生活而走到一起来的修炼人,做好人的人,却招致一群“闲来无事”之人的特别“关照”被跟踪、盯梢黄伟他们。几个人也曾想过是否搬家,可总觉得堂堂正正的做生意,又不做违法的事,又什么可躲的呢。 然而2004年4月13日,河东派出所民警杨玉良将黄伟骗至派出所,随即被非法关押。工作室也被派出所非法查抄,近四万元的货物被洗劫一空,并先后把苗建涛、郑海、邢立红、去上货的邱立英、去串门的卓贵宾非法抓捕,送至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没有搜出他们所“想象”的东西,在第38天得到了不予批捕的释放书。然而,派出所却强行将6人押回,关押在滞留室,当晚才从长安分局开出几份“监视居住”的通知书,并重新伪造口供,找人签名、代按假手印,从而达到了劳教他们的目地。其中邱立英、苗建涛因身体检查不合格,被劳教所拒收。黄伟和郑海关押在石家庄劳教所二大队,卓贵宾关押在保定劳教所,邢立红下落不明。 在此我也恳请有关部门能够重新鉴定口供、证据的真伪,还法律已公正。现将执法者在此事件中所触犯的法律条款整理如下: * 诬陷罪 黄伟等6人被非法劳教的理由是“涉嫌利用邪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亦至今为止都没有任何条款规定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性,也没有明确指出同邪教有何联系。依照《刑法》第3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以执法者以“邪教”为由判处他们,构成了《刑法》第243条:诬陷罪。 * 非法拘禁罪 刑事拘留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且只能在7种紧急情况下才能采取,此6名法轮功学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实体条件。派出所民警在不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抓捕。且在24小时之内,不通知家属或单位拘留原因和羁押的住处。其行为构成《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 非法搜查罪 在工作室时,执法者不出示任何证件,强行搜查,在无当事人和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查抄工作室所有的货物及私人物品,不给当事人当场开列清单。已构成《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罪。 * 伪证罪 为了能够达到拘禁、劳教此6名法轮功学员的目地,执法者歪曲事实,捏造伪证,找人代按假手印。已构成《刑法》第305条:伪证罪。 * 徇私枉法罪 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不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了自己的私利,屏弃良知和道义,对明知是好人的人進行抓捕、劳教。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此次非法查抄的货物近4万元,至今仍不给返还。其中有成箱的药品(时间长会过期),成麻袋的外贸服装,近万元的特种橡皮,以及曾经做的尚未销售的装饰画,辅料和工具。同时在抓捕此6名学员时,从他们身上共搜出现金约5千元,5部手机,至今无一样返还。其行为已严重触犯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之第九条。 同时他们还触犯了《宪法》第5条、第27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刑法》第4条、第397条;《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6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人民警察法》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22条、第33条、第48条。 现得知此事是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安分局法制科、河东派出所联合办案的。执法者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侵犯了法轮功修炼者――国家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公安的良好形象。尤其是被非法劳教的法轮功学员,他们没有犯罪,更不是犯人。大法使他们身心受益,他们坚持修炼,告诉别人大法好,让别人也从中受益,何罪之有?!执法者怎能以生命、自由相威胁,强迫他们放弃信仰呢?这是他们作为一名公安人员应尽的法律责任吗? 黄伟是一个热情、大方、乐于助人的人,在家庭、邻里、社会、工作中口碑甚好。象这样的一个好人却被送進劳教所里迫害,而执法犯法的派出所民警却逍遥法外,这是怎样一件令人愕然的事情。我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这一切却反复的被无理破坏,悲剧也已历时五年。此时的我为了躲避同样的迫害,不得不离家出走。现在老人已经到了安享晚年的年纪,6岁的孩子也已经渐渐懂事,一夜之间同时失去父母的关爱,对于一个孩子来讲这将意味着怎样的伤害? 今天我写申诉信,希望能得到各位领导的正义的帮助。我将会用我的全部精力来为他申诉,这样的迫害我丝毫都不会认可。我会在对执法者起诉的同时,向各级领导、党政干部、高级干部讲述我的家庭在这五年来的不幸遭遇及执法者的行为,让有良知的人都来了解这一切,直到黄伟获得自由。 善恶终有报。人们已经习惯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无所顾忌,而人如今所做的一切却又都在为自己的将来而做。历史如转轮,现在发生的一切也是将来的结果。诽谤佛法其罪大之无边,在这几年的天灾人祸、恶疫肆行中,又有几人能真正知道这将意味着什么? 在此我衷心的劝慰那些善良的人们,真正的为自己的将来负责,行善事结善果。也希望你们都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此致 |
成文:2004年09月26日 发稿:2004年09月27日 更新:2004年09月27日 02: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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