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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不法人员贪赃枉法、草菅人命 |
【明慧网2004年9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哈尔滨市呼兰区三名法轮功学员被折磨致死 任鹏武,32岁,哈三电厂职工,2001年因在呼兰区腰卜村讲法轮功被迫害真象时被非法绑架,被原呼兰县(现改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安局政保科科长常江海,王可达、陈景跃等人残酷殴打刑讯逼供后,将满身是伤的任鹏武关押至呼兰区第二看守所,任鹏武在看守所里被看守所教导员徐波、管教吴金玉、郑林、杨泽元以及犯人夏保林、临时狱医王建新等,灌高浓度盐水。任鹏武在被抓后的第四天早上被折磨致死于第二看守所。 张学文,54岁,呼兰区方台镇方台村农民,2003年4月在呼兰区二八镇讲法轮功真象时被绑架至呼兰区公安局。在呼兰区公安局张学文被国保大队队长陈兆林、副队长王可达以及徐汉斌、颜廷辉等人残酷刑讯逼供,后关押至呼兰去公安局一看守所。在第一看守所关押期间,在公安局副书记王公朝的指使下,看守所所长赵连贵,教导员王玉丰,狱医王建新等人将张学文绑在铁椅子上灌食折磨,野蛮灌食中将张学文的牙齿全部撬脱落。恶警们将张学文折磨得奄奄一息后,扔到水泥地上二十多天无人过问。张学文于2003年8月份被迫害致死于呼兰监狱(原葛志监狱)。 孙玉华,女,48岁,黑龙江省哈尔滨火电三公司职工。由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安局各科、所、队在2004年春节前夕都在罚款私分或提成分奖,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王可达提议:快过年了,抓几个法轮功打点款(公安局罚款的黑话)。大伙分点钱的建议得到了大队长陈兆林的支持,于是在陈兆林的带领下,于2004年1月14日下午,将去邻居家串门的孙玉华野蛮的殴打后绑架至呼兰区国保大队。陈兆林、王可达带领徐汉斌、徐兴武、颜廷辉等人对孙玉华進行刑讯逼供,并于当日晚将其18岁的女儿张慧(哈师大呼兰区师范大学学生)劫持至哈尔滨戒毒所迫害。孙玉华在呼兰区第一看守所关押期间绝食抗议非法迫害,在50多天的残酷折磨迫害中于2004年3月8日死于呼兰区第一医院。在此前孙玉华的爱人张庆生,因在呼兰镇腰卜村讲法轮功真象,被非法判刑十年。好端端的一个幸福家庭被江××集团迫害得家破人亡。 二、流氓成性 贪赃枉法 自1999年7月20日江氏一伙镇压法轮功以来,哈尔滨市呼兰区在原公安局长吴伟、副局长姜继民的指使和纵容下,原政保科常江海、陈景跃和县国保大队陈兆林、王可达、徐汉斌、徐兴武、颜廷辉、徐长权等人利用迫害法轮功学员不讲法律、不讲政策之机,疯狂抓捕并长期关押法轮功学员达数百人次,并乘机巧立名目非法勒索钱财。仅对150余名法轮功学员的不完全统计,无任何手续、票据的罚款达36万多元。在非法绑架和超期关押法轮功学员中,耍尽流氓手段,以判刑、教养、罚款、威逼、勒卡法轮功学员以及家属、亲朋以达到索贿勒卡的目地,被勒卡的钱款难以计数。 三、践踏法律 迫害无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公民具有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法轮功学员学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在无辜被迫害的情况下坚持说真话、讲清真象,这不仅是宪法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而且是最正义之举,不但无罪而且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哈尔滨市呼兰区的恶警执宪法赋予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基本人权于不顾,疯狂绑架讲真象、说真话的法轮功学员。自1999年7月以来,哈尔滨市呼兰区200多名法轮功学员因为坚持信仰而遭受不同程度的残酷迫害,有的被勒索钱财、有的被抄家、有的被拘留、有的被长期非法关押、有的被迫流离失所、有的被劳教、有的被判刑。更为恶劣是,其中有3名身体健康的法轮功学员被活活迫害致死。先后教养法轮功学员60多人,其中4人2次被劳教或判刑;判刑20多人,最长刑期达12年之久;更为严重的是,在非法绑架大法弟子黄秀英抓不到的情况下,不法之徒竟然将其丈夫关喜庆抓去顶替劳教;又于一年后,将大法弟子黄秀英绑架重判10年,使原本生病的父亲经不住这种恐吓和精神打击,不久便离开了人世。这场迫害中,导致众多的家庭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 四、威胁受害家属 掩盖命案真象 在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镇压和迫害中,哈尔滨市呼兰区区委书记付丰志及610负责人魏庆智等人直接干预司法审判,并对非法被迫害致死的大法弟子任鹏武、张学文、孙玉华的家属及亲朋進行威胁,光天化日公开叫嚣:上哪儿告也没人管。而且还以加重处理等各种流氓手段相威胁大法弟子的家属,纵容、指使公安局法医作虚假鉴定,把迫害致死鉴定为因病死亡,极力掩盖事实真象,迫使受害家属不敢声张。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不法之徒不准受害群众上访,几年来他们抽调一批警察长住北京市,以重金贿赂国家信访办人员,如发现呼兰区各类上访人员都交给本区驻京警察,然后押回当地看守所進行迫害,致使许多冤案无法伸张。 五、控告法律依据及请求 控告以下人员: 以上不法之徒不但严重违犯了中国《宪法》,也触犯了中国《刑法》有关条款,如: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铁证如山、血债累累。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强烈要求:依法追究所有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对所有受害人做出相应的经济和精神赔偿;并退回所有被国保大队等非法抢掠和勒卡财物。 各位检察官,我们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今年五月到明年六月,全国检察机关在全国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故向贵院提出控告。 你们做为人民的执法人员,希望你们秉承人的道义和良知,伸张正义,将不法之徒绳之以法。面对这场最严重的迫害,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我们必将追查到底。不久的将来人们会看到,这场迫害的元凶及参与的罪犯们将被送上审判台,每个人都将承担自己所做的一切。 原件抄送: |
成文:2004年09月01日 发稿:2004年09月02日 更新:2006年07月01日 11:5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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